紹興縣銀行業協會2013年服務企業公約

《紹興縣銀行業協會2013年服務企業公約》是紹興縣銀行業協會發布的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紹興縣銀行業協會2013年服務企業公約
  • 發布單位:紹興縣銀行業協會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穩健的貨幣政策,以及最近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積極應對當前複雜嚴峻的金融經濟形勢,切實維護縣域良好金融秩序,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紹興縣銀行業協會章程》、《紹興縣銀行業協會自律公約》、《紹興縣銀行業協會2011年特別公約》等,經紹興縣銀行業協會常務理事單位共同協商,特制定《紹興縣銀行業協會2013年服務企業公約》。
第一條 各會員單位應及時、高效為企業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確保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第二條 各會員單位不得隨意回降貸款,確保企業現有貸款存量規模,最大限度地滿足企業對信貸資金的需求。
第三條 各會員單位應減少回報,盡力減輕企業負擔。
第四條 各會員單位應積極向上級行匯報溝通,爭取更多的規模指標,進一步加大對縣域經濟的信貸支持。
第五條 各會員單位應圍繞縣委縣政府經濟工作重點,合理安排信貸計畫,調整最佳化信貸結構,加大縣域經濟加快轉型升級。
第六條 各會員單位應加強金融產品創新特別是抵押方式創新,積極開展房地產順位抵押貸款、排污權抵押貸款、商標權專利權質押貸款和金融倉儲等業務,合理提高抵押率,拓寬抵押物範圍,幫助企業解決融資難題。
第七條 建立銀行每旬信息反饋機制,各會員單位應及時上報大額貸款變動情況、不良貸款情況和訴訟事項情況等,準確反映信貸動態,為縣委、縣政府決策提供第一手情況。
第八條 各會員單位應加強協作,公平競爭,不得違規或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共同抵制和杜絕高息攬存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第九條 本協會接受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與投訴,收集匯總社會公眾傳媒對會員單位的報導。
第十條 本協會按有關規定對違反本公約的會員單位採取警示、內部通報、公開曝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等自律處分措施,並商請縣政府與當年度金融支持經濟發展考核獎勵、財政性存款匹配等相掛鈎,對涉嫌違法違規的及時告知銀監部門。
第十一條 本公約由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公約自簽署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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