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縣銀行業協會特別公約

紹興縣銀行業協會特別公約是2008年10月15日發布的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紹興縣銀行業協會特別公約
  • 執行日:2008-10-15
為積極應對嚴峻的經濟金融形勢,進一步規範紹興縣銀行業的經營行為,共同防範信貸風險,維護良好金融秩序,保障紹興縣銀行業的整體利益。經紹興縣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全體會員單位的共同協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紹興縣銀行業協會章程》、《紹興縣銀行業協會自律公約》,特制定《紹興縣銀行業協會特別公約》。
第一條 各會員單位不得隨意壓縮各項融資,應盡力滿足企業正常的信貸資金需求。
第二條 各會員單位不得隨意提高擔保條件,應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不變相提高融資門檻和設立融資壁壘。
第三條 各會員單位不得隨意增加或變相增加企業負擔,應嚴格遵守國家制定的有關利率政策和收費標準。
第四條 各會員單位應重點支持地方經濟支柱產業的發展,提高金融服務水平,深化金融服務內涵,最佳化金融服務質量,和企業共渡難關。
第五條 各會員單位應不斷加強銀政、銀銀、銀企的合作、溝通和交流,建立完善定期商議和應急聯繫協調機制,共同應對、妥善處置可能出現的信貸風險事件。
第六條 各會員單位應維護同業協會權威,增強協會在風險預警、統籌協調和溝通處置中的積極作用。
第七條 各會員單位應積極推動建設健康、和諧的地方金融生態,維護區域金融秩序,建立協作機制,統一行動,共同制裁和打擊損害銀行權益、懸空銀行貸款、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共同維護銀行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各會員單位不得以任何不正當的手段或者方式,損害或者侵犯他行或企業的合法權益。應依法合規經營,服從大局、加強合作、協調行動,維護銀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企業的正當利益,共同防範信貸風險,促進銀行業健康、穩定地持續發展。
第九條 各會員單位應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紹興縣銀行業協會章程》、《紹興縣銀行業協會自律公約》,恪守誠實信用的基本行業道德規範,維護銀行業的共同利益和信譽,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樹立良好的社會公眾形象。
第十條 各會員單位應積極發揮自身作用,致力於穩定地方金融,促進地方經濟,保障地方經濟社會平穩、快速健康發展,實現共同繁榮。
第十一條 本協會對違反本公約的會員單位,有權給予以下形式的處罰:(一)警告;(二)通報批評;(三)業務制裁;(四)取消會員資格;(五)其他處罰。
第十二條 本公約由紹興縣銀行業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公約自簽署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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