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曹娥江大閘閘上河道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紹興市曹娥江大閘閘上河道管理辦法
  • 鄰域:農林水利
  • 文號:紹興市人民政府令第88號
  • 時間:2008-6-20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紹興市曹娥江大閘閘上河道管理辦法
農林水利
紹興市人民政府令第88號
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政府
2008-6-20

法規內容

現發布《紹興市曹娥江大閘閘上河道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紹興市曹娥江大閘閘上河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曹娥江大閘閘上河道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浙江省錢塘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曹娥江大閘閘上河道(以下簡稱閘上河道)是指曹娥江自上浦閘閘下至曹娥江大閘的河段。其具體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行洪灘地、堤防、護堤地、沿江水閘工程等。
第三條 閘上河道曹娥江百官老公路橋以下的二級河段屬於《浙江省錢塘江管理條例》規定調整的事項,按該《條例》的規定執行,該《條例》沒有規定或不屬於該《條例》調整的事項,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閘上河道內的通航河段,同時適用航道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 閘上河道實行統一監管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制度。閘上河道的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應當堅持“統一監管、屬地負責、合理開發、科學利用、嚴格保護”的原則,做到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 閘上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各級政府應當認真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閘上河道開發、利用、保護綜合規劃(以下簡稱綜合規劃),採取切實措施,增加投入,支持、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河段的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和水害防治等工作。
第六條 市及紹興縣、上虞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閘上河道的管理工作。
市及紹興縣、上虞市的發展改革、規劃、建設、財政、旅遊、交通、環保、國土、農業、林業、衛生等部門和袍江新區管委會應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閘上河道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曹娥江大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大閘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大閘的運行管理及閘上河道的部分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大閘的運行、維護等工作;
(二)紹興縣迎陽閘以下至曹娥江大閘河段的直接管理工作,包括大閘兩岸的規劃、開發、建設、維護和工程防汛等;
(三)閘上河道管理範圍內水閘的日常引水、排水調度工作;
(四)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閘上河道的行政執法工作;
(五)市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授予的其他管理職責。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曹娥江大閘及閘上河道的權利和義務。對保護曹娥江大閘及閘上河道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及紹興縣、上虞市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開發、利用和保護
第九條 閘上河道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水害防治,應當根據防洪總體安排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統一規劃。
經批准的規劃是閘上河道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水害防治活動的基本依據。有關地方和部門必須遵守。
第十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市發展改革、建設、交通、規劃、環保、農業等部門、大閘管理機構、袍江新區管委會和紹興縣、上虞市政府,組織編制綜合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編制的綜合規劃應當有利於保護、改善曹娥江下游生態環境及水資源綜合利用,符合紹興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曹娥江流域綜合規劃及防洪規劃,明確河段功能分區,並與閘上河道沿線地的相關城市規劃、村鎮規劃相銜接,有關航運、旅遊、體育、環保、水生態保護等專業規劃也應與之相銜接。
第十一條 在閘上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防洪、治澇、引水、航運、水污染防治等活動,應當符合綜合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兼顧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維護江河的合理流量,不得危害大閘、堤防、橋樑等工程安全。
第十二條 閘上河道管理範圍內,除按照綜合規劃建設排澇水閘、引水閘、取水設施、碼頭及相關的水利、市政、港航等公共設施外,嚴格限制建設其它建築物、構築物;確需建設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和紹興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
第十三條 閘上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閘上河道的水環境保護納入工作計畫,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水環境污染。
在閘上河道管理範圍內不得再設定排污口,原工業排污口應限期關閉,生活污水應當達標排放。
第十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閘上河道的水質監測工作,並定期公布水質情況。
第十五條 閘上河道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徵求紹興縣、上虞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市政府批准。水資源跨區域調度應符合水資源規劃的要求,按有關程式報批後,由大閘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各地區和各用水單位應當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和取水許可證核定的額度取水。
第十六條 在閘上河道內取水,應當徵求大閘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七條 閘上河道的開發利用在服從防洪、排澇、通航和生態保護要求的前提下,應積極創造條件,方便居民生活休閒,充分發揮大閘的綜合效應。
第三章 河道、堤防、水閘等管理
第十八條 市和紹興縣、上虞市政府對閘上河道進行勘界,劃定管理、保護範圍並設立界限標誌。
第十九條 市及紹興縣、上虞市政府應當根據防洪保護區的重要性和國家有關防洪規範,加強對所管轄的堤防、水閘等水工程的日常管理,開展定期檢查和監督。對未達到標準的堤防、水閘等水工程,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採取加固措施,限期消除隱患,確保全全。
第二十條 大閘管理機構應組織編制曹娥江大閘控制運用計畫,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在閘上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水工程和其他涉河工程等項目,應當符合綜合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
第二十二條 在閘上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臨河、跨河、穿河、穿堤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旅遊設施等涉河建築物和設施,以及工程設施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徵求大閘管理機構的意見。
前款工程設施原則上應安排在非汛期施工,確需在汛期施工時,應編制工程安全度汛方案,依法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大閘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閘上河道範圍內的水工程及其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桿作物,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二)修建阻水工程,設定攔河漁具,棄置渣土、垃圾、沉船、排筏等;
(三)在堤防、護堤地管理範圍內建房、開渠、打井、挖窖、立窯、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等;
(四)在堤防、水閘等工程保護範圍進行打井、鑽探、爆破、挖築池塘、採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動等。
第二十四條 在颱風洪水期間,所有船舶、浮動設施必須按照防台防汛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做好避風、防沖防漂工作,以確保全全。
為確保大閘工程安全,曹娥江大閘至迎陽閘河段禁止船隻通行。
第二十五條 經批准使用閘上河道水域進行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水域占用有關費用。
使用水域進行建設,批准使用期屆滿,應當恢復原狀。
第二十六條 使用曹娥江大閘閘上河道供應的水,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水費的,按價格許可權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 曹娥江大閘為公益性水利工程,對其日常運行、維護、管理、工程大修等費用與涉及工程的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市財政統籌協調。具體由大閘管理機構編制預算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後,按股份比例分別列入市本級、紹興縣、上虞市財政年度預算。
第四章 防汛防旱
第二十八條 閘上河道防汛防旱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二十九條 當閘上河道防洪出現險情時,當地政府必須全力組織搶險。
大閘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和紹興市防禦曹娥江大洪水方案,編制大閘防洪調度實施細則,報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揮部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條 颱風來臨或洪水期間,大閘及閘上河道庫區沿線水閘的運行,應服從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揮部的統一調度。
根據抗旱需要,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揮部可以對閘上河道抗旱水量分配進行應急調度。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違反閘上河道管理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大閘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閘上河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紹興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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