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快旅行社發展的意見

為加大對旅行社的扶持力度,推進紹興市旅行社品牌培育、旅遊產品開發、行業監管和環境最佳化工作,加快紹興旅遊的發展,2011年9月15日,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紹政辦發〔2011〕157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快旅行社發展的意見》。該《意見》分鼓勵旅行社調整結構、鼓勵旅行社創新提升、鼓勵旅行社廣拓客源、鼓勵旅行社規範管理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快旅行社發展的意見
  • 時間:2011年9月15日
  • 發布者: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內容:鼓勵旅行社調整結構等
基本信息,調整結構,創新提升,廣拓客源,規範管理,

基本信息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快旅行社發展的意見
紹政辦發〔2011〕157號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大力發展旅遊產業的若干意見》(紹市委發〔2009〕55號),為切實加大對旅行社的扶持力度,推進我市旅行社品牌培育、旅遊產品開發、行業監管和環境最佳化工作,加快紹興旅遊的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調整結構

1.對年營業收入首次超1億元、2億元、3億元的旅行社,當年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30萬元的獎勵。
2.對被新評定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的旅行社,分別給予10萬元、6萬元、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對被評定為全國百強和全省五十強旅行社的,分別給予10萬元和5萬元的獎勵。其中,進入全國十強和全省十強旅行社的,分別給予20萬元和10萬元的獎勵。
4.對旅行社引進全國百強的市外旅行社或境外知名旅行社副總經理及以上高層次人才,簽訂5年以上勞動契約,在任期內貢獻顯著,使任職旅行社進入全國百強旅行社的,給予該旅行社5萬元的引進人才獎勵;使任職旅行社進入全國二十強旅行社的,給予該旅行社10萬元的引進人才獎勵。對首次獲得特級和高級導遊員資質的導遊人員,簽訂3年以上勞動契約,分給予每人1萬元和5000元的獎勵。
5.對新設立的具有出境旅遊資質的國際旅行社,當年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6.對獲紹興市十佳旅行社和十佳導遊的,分別給予2萬元和5000元的獎勵。

創新提升

7.旅行社圍繞全城旅遊、全市旅遊,積極策劃、包裝、推廣具有原創性、主題性、體驗性,且市場潛力較大的特色旅遊產品,經申報考評,給予5萬元、8萬元和10萬元的分級獎勵。
8.旅行社參與全市統一組織的赴境內外宣傳促銷和展覽活動,展位費、布展費、旅遊說明會等費用全免。市旅遊主管部門通過以獎代補的方式對旅行社促銷差旅費用給予50%的獎勵。旅行社在紹興市以外通過媒體宣傳推廣旅遊主管部門鼓勵的紹興旅遊產品和線路,一年累計費用超過2萬元,並取得實際效果的,經市旅遊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憑廣告實樣和發票給予30%以內的經費補助。
9.鼓勵旅行社開展電子商務,組織專家組對旅行社網站製作完整性、點擊量、同行對接、產品數量和取得的實效進行評審(評審細則由專家組確定),對總得分超過90分的旅行社給予10萬元獎勵,總得分超過80分的旅行社給予5萬元獎勵,總得分超過70分的旅行社給予3萬元獎勵。

廣拓客源

10.實行旅行社招徠會議、遊客獎勵。對一次性引進參加人員超過100人,在紹興住宿3夜以上,並在全市範圍內安排一定的旅遊活動的全國性會議(活動),經認定,給予組織的旅行社10萬元以內的獎勵。對引進世界500強企業和央企等高層、高管人員超過30人,並在紹興住宿3夜以上的重要會議(活動)的旅行社,經認定,按每人200元給予獎勵,一次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旅行社一次性組織100人(含)以上的旅遊包機來紹興旅遊(在紹興市區住宿一夜以上)的,給予組織的旅行社2萬元(每次)獎勵。對旅行社一次性組織300人(含)以上、500人(含)以上的旅遊專列來紹興旅遊(在紹興市區住宿一夜以上)的,分別給予組織的旅行社2萬元和4萬元(每次)獎勵。對旅行社一次性組織300人(含)以上、500人(含)以上的大型汽車團隊來紹興旅遊(至少在紹興市區住宿一夜)的,分別給予組織的旅行社5000元和1萬元(每次)獎勵。
11.旅行社接待和引進境外來紹過夜遊客按30元/人次實行獎勵(基數2000人/天,超過2000人次部分按40元/人次獎勵)。
12.我市旅行社在國內各地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第一年組織來紹客源達3000人/天以上,後二年組織來紹客源以每年20%遞增的旅行社,給予第一年獎勵6萬元,後二年獎勵按每年20%遞增。
13.對紹興市以外的全國百強旅行社、境內外知名旅行社到我市新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經營滿一年,組織境外客源來紹每年達1萬人/天以上或國內客源來紹每年達2萬人/天以上,且無重大惡性服務質量投訴的旅行社,上繳財政收入地方留存部分按第一年全額,第二、三年90%的額度給予獎勵。

規範管理

14.市政府採購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旅行社納入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務活動定點採購名錄。納入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務活動定點採購名錄的旅行社可憑發票向相關部門結算。
15.企業按規定申報獎勵項目,由市旅遊主管部門組織審核、確定扶持和獎勵項目,進行績效考核,市財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16.對在項目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通過其他方式騙取專項資金的旅行社,一經查實,取消各項獎勵和扶持資格,已撥付的獎勵資金予以追繳,取消其三年內參加各種評選的資格,並在全市旅遊系統和相關媒體給予通報批評。
17.本意見除第6、10、11條外,適用對象為市本級的旅行社。
18.本意見由市旅委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細則。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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