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退稅是按稅率分類的一類稅。指按累退稅率計征的各種稅。指稅收負擔具有累退性質的各種稅。一般認為,不論納稅人收益或財產數額大小,負擔能力高低,都按同一比例徵稅,結果負擔能力高者,負擔率低,而負擔能力低者,負擔率高,納稅人之間的負擔能力差距越大,這種現象越明顯,故對具有這種性質的稅稱之為累退稅。
基本介紹
稅率的一種遞減稅率,即課稅對象數額或相對比例越大,稅率越低;課稅對象數額或
相對比例越小,稅率越高。累退稅是指稅額相對於納稅人淨收入的比例而言,而不是指稅額相對於課稅對象的比例。如果不論納稅人收益和財產數額大小,負擔能力高低,都按同一比例徵稅,結果負擔能力高者,負擔率低;而負擔能力低者,負擔率高,這實質上就是一種累退稅。常見的例子是營業稅、消費稅和財產稅。例如,營業稅按營業額的多少,依一定比例計征。按照定義屬於比例稅。而納稅人營業額的數量越大,其取得的收入越多,負擔能力越高,按照比例稅率計算稅額,納稅人負擔率相對於其負擔能力來說是遞減的。因此,這種表面上和課稅基數成比例的稅,常常被認為是按照納稅人收入來說累退的稅。
累退稅率,亦稱“累減稅率”、“逆進稅率”。指隨課稅對象數額的增大,而稅率逐級降低的稅率制度。這種稅率的顯著特點是,課稅對象數量越大,稅率越低;課稅對象數量越小,稅率越高。由於這種稅率不符合稅收合理負擔、應能負擔的原則,一般不被採用。但在某種特定條件下,為達到特定目的,作為一種過渡辦法,也可能被使用。如政府要限制、禁止或不允許的小生產經營,收入額越小,越課以重稅,即可採用這種形式的稅率,以達到預定目的。我國在第二步利改稅時,國家與國營大、中型企業的利潤分配關係,採用所得稅加調節稅定比減征的辦法,實質上就是一種累退稅率。假定某企業基期利潤100萬元,按55%的統一比例所得稅率應納所得稅55萬元,企業合理留利10萬元,應核定該企業調節稅稅率為35%,但調節稅可給以定比減征70%的照顧。也就是說以後年度的增量利潤的調節稅稅率,可按10.5%的調率計征。這種利潤分配製度,實際上是以100萬元為劃分級距的分界點,兩級超額累退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