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格凸河穿洞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風景區是集喀斯特峰林、峰叢、峽谷溶洞湖泊地下河系統等自然形態景觀和洞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格凸河穿洞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 風景區:集喀斯特峰林
  • 隸屬: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
  • 禁止:侵占土地、違章建築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保護與開發,第三章 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少數民族風情、民間藝術等人文景觀為一體的重要風景名勝區,由穿洞景區、大河景區、黃家灣景區及相關景點組成。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風景區所轄的範圍。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在風景區內進行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將風景區保護、開發與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風景區的保護、建設、開發和管理應遵循嚴格保護,合理開發,統一管理,永續利用,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區的管理工作,依法對風景區實施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職能部門依照職責協助做好工作。
第七條 對風景區保護、建設和開發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或風景區管理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與開發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按照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區域,設定風景區永久性界樁,標明界區,設定與環境協調的入口標誌。
第九條 各個景區的奇峰異石、古樹名木、天然林區、重要地質構造、少數民族文化遺存和傳統民居,應建立檔案,懸掛保護標誌,嚴格管理。
第十條 在風景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占土地、違章建築;
(二)毀林毀草開荒、亂砍濫伐;
(三)盜伐、毀損古樹名木;採挖珍稀物種;
(四)污損、毀壞文物;
(五)敲毀喀斯特溶洞沉積物或毀損人文景觀;
(六)獵捕、傷害野生動物和棲息動物;
(七)炸魚、電魚、毒魚;
(八)排放、傾倒污染環境的廢氣、廢水、廢渣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九)在景物上刻劃、塗寫;
(十)放火燒荒,亂丟菸頭;
(十一)破壞、毀損風景區公共、安全設施或者擅自移動、毀壞風景區標誌、界樁;
(十二)其他破壞景觀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十一條 未經批准,在風景區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挖砂、取土、燒窯;
(二)圍填堵塞水源、湖泊、河道、灘涂;
(三)採挖苗木、花草、藥材;
(四)燃放篝火、野炊、野灶;
(五)設定、張貼廣告;
(六)建造墳塋。
第十二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根據盲谷景點的允許容量,額定遊人規模,並予以監督。
嚴禁攜帶火種進入盲谷景點。
第十三條 在穿洞景區和大河景區使用機動船隻,須經風景區管理機構批准。
第十四條 風景區內的工礦企業,交通、旅遊等基礎設施和村寨建設應服從總體規劃。
對景區內已建的民居建築,確有損害自然景觀、妨礙風景區保護的,應予遷出。
第十五條 風景區的各類建築和設施,應突出民族風格,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十六條 風景區及其外圍保護帶的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景物及周圍的林木、植被、水體、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其防治污染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施工結束後,應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環境原貌。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制定有效措施,搞好格凸河流域生態環境的綜合治理。
風景區25度以上的坡地以及分布在重要景點上的耕地應實行退耕還林、還草和封山育林。
在風景區內推廣沼氣適用技術,採取綜合節柴措施,解決風景區內居民的燃料問題。
第十八條 風景區應規劃適當面積作為放牧用地,禁止在主要景點放牧。
風景區農田基本建設應推行生物梗梯化技術,減少對景區植被和景體的破壞。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或鄉(鎮)應加強格凸河上遊河段的水土保持治理和生態保護,安排建設項目不能影響風景區的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有利於風景區保護和建設的招商引資項目;鼓勵多種經濟成份參與風景區的開發和建設。誰投資誰受益,並享受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鼓勵開發優秀民間工藝、民間文藝和風味食品;鼓勵和支持風景區居民生產、經營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產品,從事民族風情服務活動。
對生產、加工民族工藝用品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給予扶持。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二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依法行使以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制定風景區保護措施和管理制度,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風景區的建設項目進行環境評價和規劃審查;
(四)維護風景區的公共設施和社會秩序,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五)搞好風景區的宣傳,開拓旅遊市場;
(六)契約有關部門發掘和利用民間傳統文化,提高風景區旅遊的文化內涵;
(七)為風景區經濟發展搞好協調和服務;
(八)行使自治縣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管理職能。
第二十三條 風景區內的村寨應建立和完善村規民約,配合風景區管理機構做好資源保護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在風景區開展經營、遊覽、娛樂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當地民族風俗習慣,服從管理。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風景區進行經營,應先取得風景區管理機構的許可,在規定的服務區域和經營範圍內亮照營業。
風景區內的服務行業,應符合有關衛生標準並妥善處理生活污水和垃圾。
第二十六條 風景區應設定安全設施和安全標誌,定期檢查和維修;保證完好。
對尚未探明的地下溶洞和險峻景點,要設定警示標誌和禁游設施,不得開展遊覽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在風景區進行開發、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交納管理費、資源使用費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費用。
違反前款規定以外的收費,相對人有權拒絕交納,並可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八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的收入,主要用於景區建設和保護。
第二十九條 在風景區舉辦演出活動或進行科學考察的,須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按風景區的規定進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下列行為,由風景區管理機構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在中心景區亂搭亂建,或者擅自延伸經營場所的,責令拆除違章建築,恢復原狀,並處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採挖珍稀物種的,處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的規定,污損文物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第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破壞,恢復環境原貌,賠償經濟損失,並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六)、(七)項規定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九)項、第十一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項的規定,尚未造成火災的,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項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處以300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責令遷出,恢復環境原貌,並處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八條規定的,分別處以50元以下罰款,並沒收取火器具;
(十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十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導致景體污損或毀壞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處罰以外的其它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風景區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格凸河穿洞風景名勝區位於自治縣東面,北起座馬河、花坡、大塘、上苑至板當一線,南抵上格井至打饒一線,西靠磨莎、岜易、關口一線,東接板當下格冗、關上、克混、關口寨、天星橋、竹林寨一線。風景區在本縣行政區範圍內的面積共90.2平方公里,包括:
(一)穿洞景區:總面積26平方公里,合洞穴大廳、古地下河遺蹟、響水洞、燕子洞、洞寨和盲谷原始叢林等主要景點:
(二)大河景區:總面積14.25平方公里,含星星峽、岩溶湖、大河民族村寨、洞葬等主要景點;
(三)黃家灣景區:總面積31平方公里。本景區景點以水域、港灣、孤島為主;
(四)其他在景區內的獨立景點。
風景區外圍保護帶的面積為99.2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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