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皂

紙皂

紙皂是古代地方官員發給欠戶或者被告的文書,以示警告,要求欠戶按期繳納所欠之物或者要求被告自首。何時開始有這一制度不詳,現存明清時期的實物與文字記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紙皂
  • 外文名:Paper Yamen Runner
皂,即皂隸,是古代衙門中的差役。差役一般從事傳送政令、傳喚、看押人犯、徵收稅賦、巡查治安等外勤。將皂隸的形象畫在紙上,寫明被告或者欠戶的罪行,要求其按期到案,蓋上官印,即為紙皂。紙皂或是發給原告,或是付給地方上的總甲,由其轉送給原告。“紙皂”一般只用於處理情節較輕的案件,對於人命、盜賊、賭博、打架等嚴重的犯罪,知縣還是會直接派差役緝捕。
紙皂
同治11年《靈石縣催糧紙皂》
用紙皂代替差役,可以減少差役貪污舞弊,也是一種先禮後兵的“仁政”。
差役出身卑微,普遍較差,加之收入低,在司法過程中,不乏出現中飽私囊,魚肉百姓的弊端。比如在徵收稅賦過程中,差役的貪贓行為就多種多樣。其一是私吞錢糧,百姓信為已繳納,而尚欠在官。其二是私自向糧戶重複徵收。其三是未經農戶農戶同意就代其交納稅糧,後要求其加息償還。其四是通過踢斛淋尖、故意拋灑等多收糧米。其五是吃差價,清朝徵收錢糧、征銀與徵實物並行,差役在銀貴的時候強迫百姓交銀子,物價上漲時強迫百姓交實物,等等。紙皂代差的制度可以限制差役在執法過程中上下其手
“紙皂”這一形式體現了兩千年來對中國社會有著深厚影響的孔子思想中的“仁”對封建王朝的統治者的影響。對於觸犯法律的百姓,情節不嚴重的,不直接派差役緝拿,而是通過紙皂傳訊,再三勸戒,避免繁瑣的訴訟影響百姓的生產生活。康熙六十年(1721年),紹興府會稽知縣張我觀,在其所著《覆瓮集》中的《遵行紙皂等事》文中指出:“照得紙皂之設……是以再三曉諭,多方勸戒,不過欲使吾民各安生業,杜絕訟端也。差役擾攘……本縣小事不行濫準。……除人命盜賊賭博打降外,㮣不出差,止令原告自拘,自拘不到案,即發紙皂,爾民恪遵案件,早結速歸本業,庶免拖累耽延之苦。”
紙皂
《遵行紙皂等事》張我觀
同時,先禮後兵也可以避免一些被冤枉的被告在受審前就受到不公平的擾攘而引起不必要的不滿或者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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