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紗紙契
- 優點:防潮耐存
- 定義:用這種紙張寫下的契據
- 用途:打磨物件
釋義,種類,歷史沿革,政府態度,影響,
釋義
“紗紙”,是一種防潮耐存的紙,從前主要被用作製造燈籠,而“紗紙契”就是指用這種紙張寫下的契據。在澳門,有些媒體和組織有時把“紗”誤寫成“沙”,變成沙紙契,可能是兩字同音的緣故。但“沙紙”是指一種表面上固定了沙粒的紙,主要用來打磨物件,與“紗紙”實為不同。
種類
在澳門出現過的紗紙契主要有兩種。第一種為“紅契”,是由清朝香山縣政府發出的契據,契上蓋有官府紅印。另一種是“私人契”,是坊間私人買賣土地的契據,立契時只須由一位輩份高或有一定社會地位的人士作見證,但沒有官府紅印。
不過後來還出現了兩種情況:第三種則是“稟紙契”,是貼有澳葡政府印花、寫有中間人簽名的契據,不過立並契過程沒有經過澳葡官方認可的手續。第四種是“默認契”,這種則較特殊,並沒有立下任何實質契據,因為“默認契”的土地其實是由私人擅自開荒,不過該土地附近的居民對此又無異議或糾紛,便“默認”了該地為該開荒者所有。
嚴格來說,後兩種並不屬於紗紙契,不過其日後要面對的問題與紗紙契差不多,而且問題也被一併與前兩種處理。
(下文所述的“紗紙契”,如無特別註明均涵蓋以上四種契約)
歷史沿革
源起
澳門的紗紙契最早可追溯至清朝,按《澳門理工學報》(中文版第26期) 所述,紗紙契於19世紀甚或之前已經在澳門出現。在澳葡政府占領氹仔和路環(下簡稱“路氹”)之前,這裡已有不少的所謂“紗紙契土地”(下稱“紗紙地”)(當時只有紅契和私人契)。及至19世紀中後期路氹被占領,但這種立契方式仍維持了一段很短時間,因為當時路氹居民未肯承認葡萄牙的管治,居民進行土地交易依然前往香山縣衙門立契。直至1887年,滿清政府與葡萄牙籤訂《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清廷正式承認澳葡政府,澳葡才敢把澳門土地視為政府所有。
路氹被占後的紗紙契地位
不過,澳葡政府占領路氹的同時,相關的法律制度也隨之而變,根據當時的《民法典》規定,業主不明的不動產均會被視作政府所有。另一方面澳葡得到清政府承認後,便開始否認清廷以往在澳門批下的契據,包括紗紙契,而只承認由澳葡政府發出的地契(俗稱“西契”)。不過仍準予居民把手持的紗紙契透過在當時民事登記局的公證部門(該公證部門即今物業登記局)辦理手續轉化為西契。
經過多年,澳門半島的紗紙契基本上都已得到登記,但在氹仔和路環,仍有部份土地因為持有人以土地尚未發展為由而未進行登記。不過這些紗紙契卻繼續代代相傳,而澳葡當局對此也未多加理會。
時至1979年4月7日,澳葡政府發出公報表示地圖繪製研究委員會(今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會在路氹進行土地測量和核定地權,更表明不承認紗紙契的合法性,結果引起路氹居民的強烈不滿。同月26日,有關當局召開記者會要求紗紙契持有人及早確定地權。
合法化之契機與錯過
原來當時的相關法律也有規定,若辦理價值澳門幣16000元以下的不動產登記,須先向法官申請。而申請時要遞交申請書、契約、欲申請之土地在物業登記局無人登記的證明、以及該地在財政廳公鈔局未有房屋註冊的證明,和提出最多五名證人。後經法官聆閱案件,登報示眾。如無人提出反駁,經法官裁定後,申請人便可取得該土地的業權,獲得該地的西契。若登報後有反駁者,申請人須出示更多的證明檔案,交由法官作出裁決。如辦理價值達澳門幣16000元或以上的登記,則須另聘律師辦理上述手續。
假若並無任何土地證明檔案,不過某地段已被善意占用達15年或惡意占用達20年,占有人則可向法院申請逆權侵占,取得該地的業權。
另外,當時的《土地法》也有規定:“對由私人以公開、和平及不間斷地占有都市房地產超20年的,推定為本地區長期租用,同時也明確規定可以根據民法規定,以時效取得相關的利用權”,這稱為“和平占有”。
如按上述情況,第一種手續可基本解決紅契、私人契和稟紙契,後一種則可解決默認契,“和平占有”則四種契都可能解決。雖然這是一個可以基本上解決這些問題的契機,不過仍有不少紗紙契持有人沒有辦理如上手續以取得合法業權,也沒有申請“和平占有”。
過渡期前後
1980年澳葡政府修改《土地法》,在法律中表明即將對紗紙契制定法律制度。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葡萄牙籤訂《中葡聯合聲明》,後來成立了中葡土地小組,曾對紗紙契等問題進行研究,而坊間和社會人士都希望可以在澳門回歸前解決此等問題,可是問題最終還是交託給回歸後的澳門特區政府。在《中葡聯合聲明》簽訂至澳門回歸期間(即“過渡期”),1989年路氹居民自發組織“紗紙契關注組”,並在當年11月做了一項調查,發現路氹的“紗紙契土地”的面積合共約40萬平方米。後來也不時發生土地被圈占的情況,使紗紙契問題惡化。
回歸後
至1999年澳門回歸後,紗紙契問題的解決也幾近毫無進展,主要是因為此種契約的真偽難以考證。而官方初期也只是以特別個案方式解決了極少量的紗紙地權,但其他的也顯得束手無策。直至2008年,政府宣布會按照《澳門基本法》處理紗紙契問題,但這變相是不承認紗紙契,因為《澳門基本法》第七條規定,除回歸前已依法確認地權的土地外,澳門特區境內的土地屬國家所有,由於這些紗紙契土地在澳葡時期都未有得到確認,所以土地屬於國有。
政府態度
澳葡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不承認紗紙契,但遲遲未能就紗紙契的相關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也埋下了問題的伏線。儘管澳葡政府1980年修改《土地法》時表明會在將來為紗紙契定立法律制度,可是至今仍沒有一個完整的法案出台。中葡土地小組也是把紗紙契問題拖延並留給後來的澳門特區政府。而澳門回歸後,特區政府雖一再強調會正視問題,路氹居民雖多次去信政府和與有關當局進行座談會等行動,可是政府始終沒有一個完滿方案,而且某程度上也在迴避問題,只欲保留現狀。紗紙契的歷史遺留問題要得到完滿解決,仍需要一段很長時間。
影響
紗紙契問題長久以來對氹仔和路環的發展有著負面影響,由1968年路氹連貫公路落成至1990年代初,縱使澳葡當局在期間推出連串的海島建設計畫,但路氹的發展速度仍是非常緩慢,一部份都歸咎於紗紙契的合法性問題未解決。而且,更影響到一些旅遊景點發展周邊配套。其中一些典型例子,如政府曾計畫在路環媽祖文化村興建登山纜車,卻因為纜車會途經一些紗紙契地段而讓計畫失敗。
另2008年底澳門政府決定在氹仔“TN27”地段興建經濟房屋,但後因該地段包括有被聲稱是紗紙契的土地而受到阻滯。
紗紙契問題也不利於官民間之關係。紗紙契持有人希望取得合法業權,但政府(不論是澳葡政府或澳門特區政府)又不承認紗紙契,官民間互相矛盾。紗紙契持有人擔心會否失去地權,又或在紗紙地上建設的樓房(多為舊樓)會否被拆去。雖不時有人在擁有的紗紙地(有些可能只是宣稱)進行圍板和開墾,卻又被政府視為違法而敕令拆除。在2007年5月,回歸後首次因為紗紙契而爆發官民衝突——一幅位於路環黑沙海灘附近的紗紙地段,因為當局指該地段的占有人破壞山體,派員到場進行圍板清拆,引起路環村民不滿;村民在場拉起橫額抗議,並即場展示其契據以宣示土地業權。
再者,紗紙契的問題也引起非法占地問題,有些人企圖借紗紙契問題把原先不屬於自己的土地占為己有(俗稱“圈地”)。有路環村民更指有黑社會成員加入圈地行列,分化村民,導致村民間的關係緊張,亦使紗紙契問題進一步加劇。
至於紗紙地上的房屋,也因為紗紙契的合法性問題,使這些業主難以申請合法的工程準照以進行維修,導致這些樓房殘破不堪。結果在2007年5月底,路環市區一座在紗紙地上的房屋發生倒塌事故,政府才宣布會酌情處理紗紙地房屋的維修批准,不過一再強調不能在這些土地上建新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