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粹法社會學

純粹法社會學,美國學者布萊克(D.Black)所提出的法社會學理論。認為,法社會學的研究對象不應限於法律規則,而應包括一切國家所控制的行為。法是國家的社會控制。同時,法社會學作為一門科學,應排除公平、正義、法治等價值判斷問題,因為它們是主觀的、因人而異的,無法用科學的立法加以證明或證偽。法是可變數,它隨著社會因素,分層、分工、親密性、組織、文化、其他社會控制的變化而變化。法社會學把這些社會因素作為自變數,而把法即國家的社會控制作為因變數,研究二者之間的關係。如在研究法與分層的關係時提出,法隨分層而變化,分層越多的地方,法的量越大。社會地位高的人比社會地位低的人運用法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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