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銀莊頭,內務府三旗銀兩莊頭處及八旗王公等府所屬銀莊之管理者。
亦稱“銀兩莊頭”。內務府三旗銀兩莊頭處及八旗王公等府所屬銀莊之管理者。清制,順治初年京畿百姓帶地投充旗下各以其地設莊納銀者,或後來承領入官地畝設莊納銀者,皆為納銀莊頭。每莊額設一人,負責管理壯丁生產,按一定數額交納租銀。凡莊頭正常出缺,由其子弟親族人等頂補;如系緣罪革退,則委官查勘其地,分別等級,上地著莊頭、投充人等子弟及壯丁內情願帶完舊欠者頂補,中地著莊頭、投充人子弟及壯丁內家道殷實者承替,下地則按地畝肥瘠議定租額著投充人等子弟及壯丁內願意領種者承種納租。康熙五十五年(1716) 後, 納銀莊頭子弟俱準參加考試, 出仕為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