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購房

納稅購房

納稅購房是2011年2月16日,北京出台的地產調控政策“京十五條”規定,外地人必須連續納稅五年,方能在北京購買一套住房。2012年12月1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發布訊息明確,自2012年12月18日起,補繳社保在購房資格審核中不予認可,同時市住建委重申:非本市戶籍家庭以繳納社保方式申請在京購房資格的,應自提出申請的上一個月往前推算60個月連續在京繳納社會保險,且提出申請之月須為正常參保狀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納稅購房
  • 外文名:Tax the purchase of a building
  • 類別:政策規定
  • 出台時間:2011年2月16日
  • 地區:北京
  • 目的:地產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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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介紹

北京市已經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購買第二套房時按“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1.1倍”政策執行;已經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本市有效暫住證和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均暫停在本市購房。(納稅補繳後無效,社保補繳後有效)

通知要求

北京市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要認真落實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加強稅收征管,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合理引導住房需求,建立健全約談問責機制以及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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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重申

背景

根據北京市2011年2月17日發布的房屋限購政策,非京戶籍人士需要提供在北京連續五年繳納社保或納稅記錄的證明。因此,戶籍、居住證、五年的社保證明或納稅證明,是決定購房者資格的關鍵。個別樓盤的銷售人員表示:“在五年期間,如果因工作變動等原因致社保中斷,可以去社保中心補繳社保,這樣就可以拿到購房資格。”
對此,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自2011年實行嚴格的住房限購政策以來,北京市實行“家庭承諾-企業初審-部門聯審-登記複審”四道把關的購房資格審核機制,監管部門嚴格聯審購房申請家庭繳納社保情況,目前,全市以“連續五年以上繳納社保”為審核條件的申請家庭共2.73萬戶,占全市申請家庭的5.6%;其中2.18萬戶通過審核,審核通過率為79.8%,實際購買住房的有1.47萬戶,占全市購房數的5%。

重申

本次重申和明確繳納社保的認定標準,是北京不斷完善購房資格審核機制的一項舉措。認定標準更加細化、明確,有利於家庭判斷自身是否滿足“連續五年繳納社會保險”的條件;同時,對審核中不再認可社保補繳,也有利於保障正常繳納社保的非本市家庭的購房需求,有效防止少數不法機構和個人以此非法獲利。同時,他提醒廣大消費者,要嚴格按住房限購政策要求,如實申報情況,如實提交審核材料,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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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

北京市房協秘書長陳志認為,這次北京重申和明確購房資格審核中“繳納社保”的認定標準,是完善購房資格審核、細化政策規定的一項常規舉措,並不意味著政策調整;從數據上看,以繳納社保條件購房的家庭在全市購房家庭的占比僅為5%,對市場影響較小。從北京房地產市場的實際特點看,堅持房地產調控政策不放鬆,遏制投資投機需求將是一項長期任務。

房價調控

北京調控細則中,尚未公布北京市具體的房價控制目標。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制定公布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是國務院的明確要求,北京市會按照國務院要求貫徹執行。公布的細則中也明確提出,要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和北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北京市相關部門已經開始著手合理確定本市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並會按照要求,在一季度向社會公布。該指標將綜合考慮到2011年的全市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各個方面,科學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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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市調控政策

“通知”中的樓市調控政策具體有15個方面。這被稱為“京十五條”的要求,自發布次日起執行。
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北京戶籍居民家庭、持有北京有效暫住證在北京沒有住房且連續5年(含)以上在北京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非北京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北京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北京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北京有效暫住證和連續5年(含)以上在北京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的非北京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向其售房。
作為“國八條”的落地政策,“京十五條”要求,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個人轉讓住房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徵收政策。各金融機構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實執行政策。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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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十五條”內容還顯示,本市將加強對購房人資格的審核,確保限購政策落實到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公安、稅務、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門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購房人資格核查機制。對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的購房人,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並由其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對未嚴格核實購房人購買資格、違規簽訂商品住房銷售契約或代理契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依法嚴肅處理。
“京十五條”要求,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切實承擔起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的責任,繼續增加土地有效供應,進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力度,嚴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和稅收政策,進一步有效遏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加強監管,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對於沒有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標任務,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進行約談和問責。

規定

新規定明確,對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徵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稅種計稅價格一致。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
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契約、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新規定還針對商品房、自建住房、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已購公有住房、城鎮拆遷安置住房等不同住房類型,就房屋原值的計算標準作了詳細規定。同時明確,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有關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關於住房裝修費用,新規定明確,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契約註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複扣除裝修費用。
新規定明確,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對其實行核定徵稅,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在嚴格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同時,新規定也明確,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係,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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