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州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室內裝飾行業管理,保障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所做的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紅河州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 紅政辦發:〔2011〕205號
  • 各縣市:州直各委、辦、局
  • 時間:二○一一年 九月十四日
紅河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三章 公共建築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第四章 家庭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紅河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紅河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紅河州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紅政辦發〔2011〕205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辦、局:
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紅河州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紅河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 九月十四日
紅河州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室內裝飾行業管理,保障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飾,是指運用物質技術和藝術手段,對建築物的內部空間進行裝飾裝修設計、施工以及室內用品的陳設布置等活動。
第三條 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從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以及實施對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是本州室內裝飾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州室內裝飾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室內裝飾行業和行業協會健康發展。
第五條 發改、住建、工商、稅務、環保、質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室內裝飾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行業自律管理,開展行業相關的服務工作。
第七條 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城市規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消防等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在本州從事室內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和室內裝飾企業資質等級證書;並在其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第九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企業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並簽訂室內裝飾裝修書面契約。
第十條 從事室內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從事室內裝飾裝修特殊工種的電線、水管、燃氣和供熱管道等安裝的施工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 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同意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變動建築物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對已鑑定為危險的建築物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三)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陽台改為廚房間、衛生間;
(四)拆除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築設施與構件;
(五)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六)其他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二條 室內裝飾裝修使用的材料及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有害物質限量及燃燒性能控制標準。並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等標識。
第十三條 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QB1838—93《室內裝飾工程質量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50327—2001《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範》、雲南省地方標準DB53《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22-1995《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等施工規範、質量標準的要求,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四條 裝飾企業從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加強對易燃材料、物品使用安全的管理,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住房及財產的安全。
第十五條 裝飾企業從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規定的施工時間,採取措施降低施工噪聲、粉塵、振動等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六條 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所形成的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的位置、方式堆放和清運;使用的材料、工具、設備進出施工現場時,不得損壞公共設施、污染公共環境。
第十七條 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契約以及相應的驗收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廚房間的防滲漏期限為5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解決;
(二)向室內裝飾行業協會或者消費者協會申請調解;
(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公共建築室內裝飾裝修管理

第二十條 在本州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及財政撥款的社會團體投資新建、改建的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投資總額在50萬元以上的設計、施工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投標,具體辦法依據國家及省、州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依法應當實行招標投標的公共建築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裝修人不得將項目肢解,規避招投標管理。
第二十二條 裝飾企業應當自行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築室內裝飾裝修工程,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嚴禁掛靠承包。
第二十三條 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共建築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將設計圖紙和資料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批准後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後,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後,方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 依法應當實行監理的公共建築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裝修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監理機構實施監理。監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承包契約實施工程監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公共建築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裝修人應當委託有關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質量檢測。

第四章 家庭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

第二十六條 家庭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裝修人或者裝飾企業應當向住宅物業服務企業申報登記,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施工。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對住宅進行室內裝飾裝修的,應當取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家庭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中的禁止行為以及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堆放與清運等有關事項告之裝修人或裝飾企業。
第二十八條 因家庭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牆體損壞、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屬於裝飾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向其追償。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家庭住宅裝飾裝修施工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室內裝飾裝修規定的,應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有關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一)未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室內裝飾企業資質等級證書進行室內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的;
(二)出賣、轉讓、出借、偽造、塗改經營證照的;
(三)應公開招標投標而未按規定招標投標的;
(四)未按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省、州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飾裝修設計、施工或者拒絕公安消防部門監督和檢查的;
(五)擅自改變建築物主體或承重結構的;
(六)對已鑑定為危險的建築物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施工的;
(七)使用不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裝飾裝修材料的;
(八)違反環境保護有關規定的;
(九)違反勞動保障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十)違反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室內裝飾行業管理部門及其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紅河州室內裝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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