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州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畫實施方案(2021-2030年)》經紅河州人民政府同意,紅河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5月9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紅河州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畫實施方案(2021—2030年)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9日
- 發布單位:紅河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進一步加強全州反對拐賣人口工作(以下簡稱“反拐工作”),有效預防、依法打擊拐賣人口犯罪活動,積極救助、妥善安置被拐賣受害人,促進被拐賣受害人身心康復和回歸家庭、社會,切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畫實施細則(2021—2030年)及年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雲政辦發〔2021〕50號)精神,結合紅河州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堅持和完善集預防、打擊、救助、安置、康復於一體的反拐工作長效機制,健全反拐工作協調、配合、保障機制,推進法治反拐、協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的工作模式,不斷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協同化、科技化、社會化水平,形成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反拐工作格局;淨化網路生態空間,有效防範和嚴厲打擊利用網路拐賣人口等新型犯罪;細化落實各項行動措施,有效預防、堅決打擊拐賣人口犯罪,確保被拐賣受害人及時得到救助康復和妥善安置,幫助被拐賣受害人順利回歸家庭和社會。
二、重點任務
(一)防範工作
1. 加強部門協同聯動,綜合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現代科技手段和入戶走訪、民眾工作等傳統手段,拓寬暢通民眾舉報和線索發現渠道,不斷完善發現、舉報拐賣人口犯罪工作機制。(州公安局負責,州委網信辦、州教育體育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衛生健康委、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婦聯配合)
2. 加大綜合整治力度,完善重點行業、重點場所、重點地區和重點人群的預防拐賣工作。
(1)健全人力資源市場發生拐賣人口犯罪的風險防控機制,暢通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渠道,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清理整治非法職業中介市場。推動職業介紹機構、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開展反拐教育培訓和預防工作。嚴厲打擊使用童工、非法使用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從事勞動違法行為。(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州公安局、州殘聯負責,州市場監管局、州廣電局、州總工會、州婦聯配合)
(2)強化娛樂服務場所經營管理和備案工作,完善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和巡查制度,嚴厲打擊營利性陪侍和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活動,完善對被拐婦女、被拐未成年人及失足婦女的教育挽救和幫扶安置工作機制。(州公安局、州文化和旅遊局負責,州民政局、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州衛生健康委、州市場監管局、州婦聯配合)
(3)加強網路空間執法檢查和清理整治,強化對網路產品、網路服務和網路信息的安全監管整治工作。完善利用網路傳播色情內容和性侵害、滋擾未成年人等不良信息、違法犯罪信息的主動篩查、識別、過濾及舉報工作機制。做好兒童個人信息網路保護,嚴厲打擊違法收集、使用、披露兒童個人信息違法犯罪行為。定期開展“淨網”行動,清理利用網路平台發布的非法收留撫養、拐賣婦女兒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相關信息,及時發現犯罪線索,嚴厲打擊利用網路實施拐賣人口犯罪。(州公安局負責,州委網信辦、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市場監管局配合)
(4)加強幼稚園、學校等教育機構管理,常態化開展人身安全和反拐教育,普及反拐法律、政策措施及相關知識,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自救能力。加強校園人防、物防、技防建設,落實“高峰勤務”和“護學崗”等工作機制,加強校園周邊群防群控。(州教育體育局、州公安局負責,州檢察院、團州委配合)
(5)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發展壯大鄉村產業,不斷拓寬農村婦女和農村低收入人口增收渠道。依法維護女性在農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和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權利。指導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農村有外出務工意願的婦女、殘疾人、失業下崗婦女、女大學生和解救的被拐婦女等重點群體免費提供政策諮詢、崗位信息推送、就業失業登記、技能培訓等就業創業服務,落實各項就業創業補貼政策。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就業能力弱、難以通過市場渠道就業的,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兜底安置。(州農業農村局、州鄉村振興局負責,州發展改革委、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州婦聯配合)
(6)切實保障所有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依託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失學輟學情況實時監測。建立健全拐賣信息線索報告制度,密切家校聯繫,引導和鼓勵教師、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發現疑似拐賣情形及時向學校或公安機關報告。(州教育體育局、州公安局負責,州民政局、州關工委配合)
(7)加強對流動、留守婦女兒童較多區域的管理。監督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切實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落實政府對留守兒童、困境兒童等特殊群體的關愛保護和依法承擔的監護職責。(州民政局、州婦兒工委辦公室負責,州財政局、州廣電局、團州委、州婦聯、州關工委配合)
(8)做好因服刑和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強制戒毒而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幫助,防止其被拐賣。(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負責,州關工委、團州委配合)
(9)加強拐賣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嚴格執行拐賣人口罪犯出監危險性評估,採取措施幫助刑滿釋放人員重新回歸社會。充分利用公安大數據平台作用,完善拐賣人口犯罪前科人員的動態跟蹤管控機制,切實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民政局負責,團州委配合)
3. 加大拐賣人口犯罪打擊整治力度,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加強分析研判,在收買人口犯罪活動高發地區開展綜合治理和專項行動,從源頭上減少拐賣人口犯罪的發生。
(1)規範婚姻登記管理,登記中發現疑似拐賣婦女情形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公安機關報告。提高涉外婚姻登記準確性,健全完善當事人身份情況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機制。(州民政局負責,州公安局、州婦聯配合)
(2)加強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常態化開展全州醫療機構日常監督,嚴厲打擊非法行醫、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非醫學需要人工終止妊娠行為。(州衛生健康委負責,州公安局配合)
(3)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管理,建立完善公安機關與醫療衛生機構孕產信息聯網,健全完善孕產婦產前檢查和入院實名登記制度,逐步推廣孕婦人臉識別技術,嚴禁冒名入院就醫和分娩。做好產婦分娩與出生醫學證明信息一致性核驗,按順序規範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嚴厲打擊偽造、變造、買賣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加強網際網路巡查,嚴厲打擊代孕等違法行為。(州衛生健康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負責)
(4)完善兒童收養制度,嚴厲打擊非法收留撫養兒童行為,對發現被非法收留撫養的未成年人第一時間核實身份信息。進一步規範兒童收養程式,強化收養登記審查。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將收養領域不誠信行為納入公民個人社會信用體系,擠壓非法收留撫養行為生存空間。(州公安局、州民政局負責,州委網信辦、州發展改革委、州衛生健康委、州市場監管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局配合)
(5)加強部門協同,推進統一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建設,實現各地各部門之間信息互通、數據共享、業務協同。加強口岸邊防檢查和邊境通道管理,嚴格出入境人員查驗制度,加大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外國人的清查力度,加強邊境地區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嚴格規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清理整頓跨國婚姻介紹市場,依法取締非法跨國婚姻介紹機構。加強跨國(境)拐賣人口犯罪預防的政府間合作與區域化治理,不斷深化預防跨國(境)拐賣人口犯罪多邊或者雙邊磋商合作機制。(州公安局、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州商務局、州外辦負責,州民政局、紅河邊境管理支隊、河口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金水河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配合)
(6)加強拐賣人口犯罪預防工作信息化建設,完善“網際網路+反拐”工作模式,推動現代科技手段在拐賣人口犯罪預防工作中的套用。(州公安局負責,州委網信辦、州工業和信息化局配合)
4. 強化對拐賣人口犯罪、侵害未成年人行為及收養、安置、救助等工作調研,及時掌握犯罪動向,研究法律法規政策適用執行難點,推動反拐預防、打擊、救助、安置、康復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州委政法委、州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州公安局、州教育體育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法院、州檢察院負責)
5. 嚴格執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村(居)民委員會、教育托育機構及服務提供者、醫療機構、福利救助機構以及賓館飯店等,在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家暴虐待、被拐賣等情形的,要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舉報。(州教育體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衛生健康委、團州委、州關工委、州婦聯負責)
(二)打擊、解救工作
1. 持續組織開展打擊拐賣人口犯罪專項行動,進一步完善公安機關牽頭,有關單位配合、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打拐工作機制,建立健全“線上”和“線下”一體的打拐工作網路。
(1)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單位要加大打拐工作力度,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抓、部門負責的工作思路,將打拐工作分解到崗、落實到人,確保事有人乾、責有人負。完善拐賣人口犯罪線索發現和移送機制,切實加強打拐工作經費保障。(州反拐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負責)
(2)各級公安機關要完善打拐工作機制,運用大數據等現代科技手段,定期分析拐賣人口犯罪形勢,加強預測預判預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措施。嚴格落實偵辦拐賣兒童案件“一長三包責任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擔任特偵組長,全面負責偵查破案、解救被拐賣兒童、安撫受害人親屬等工作,案件不破,特偵組不得撤銷。嚴格執行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完善兒童失蹤信息發布制度。接到兒童失蹤報警後,公安機關應迅速調集警力開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時抓獲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州公安局負責)
(3)嚴厲打擊利用網路平台實施拐賣人口犯罪,深挖利用信息網路拐賣人口、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線索,完善網路舉報核查辦理機制,加強主動研判發現能力,合力打擊拐賣犯罪上下游產業鏈條,堅決遏制線下犯罪活動向線上蔓延勢頭。(州公安局負責,州委網信辦、州工業和信息化局配合)
(4)認真開展來歷不明兒童摸排工作,全面排查非正常落戶、抱養、過繼等重點疑似人員,從中摸排失蹤被拐兒童線索。發現來歷不明、疑似被拐的兒童,立即由公安機關採血入庫檢驗比對。嚴厲打擊司法鑑定機構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違法開展的虛假親子鑑定行為。加強監管,防止被拐賣兒童、父母和疑似被拐賣人員的DNA數據信息泄露。(州公安局負責,州教育體育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衛生健康委、州市場監管局、州廣電局、州婦聯配合)
(5)完善符合拐賣人口犯罪特點和與被拐賣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適應的案件調查程式,落實好“一站式”詢問救助工作機制,提高取證質量和效果,避免被拐賣受害人受到二次傷害。(州公安局、州檢察院負責)
2. 依法嚴懲拐賣人口犯罪。
(1)明確辦理拐賣人口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建立統一的辦理拐賣人口犯罪案件證據審查認定規則和量刑標準,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強搶兒童或者出賣親生子女、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出賣撿拾兒童等行為,堅決依法懲處。對收買被拐賣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受害人等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堅決依法懲處。對拐賣人口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和多次參與、拐賣多人,同時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從嚴、從重處罰情節的,堅決依法懲處。(州法院、州檢察院、州公安局負責)
(2)對組織賣淫、強迫賣淫、引誘賣淫以及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等犯罪,堅決依法懲處。對利用網路對兒童實施“隔空猥褻”或者製作、販賣、傳播兒童淫穢物品等犯罪,以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堅決依法嚴懲。(州法院、州檢察院、州公安局、州衛生健康委負責,州委網信辦、州民政局、州市場監管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局配合)
(3)對收買、介紹、強迫被拐賣受害人從事色情服務、淫穢表演及強迫勞動的單位和個人,嚴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責任。對組織強迫兒童、殘疾人乞討,強迫未成年人、殘疾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予以懲處。完善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制度,依法懲治盜竊人體器官、欺騙或強迫他人捐獻器官、組織販賣人體器官等犯罪行為。(州公安局、州衛生健康委、州法院、州檢察院負責,州民政局、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州市場監管局、州總工會、團州委、州婦聯、州殘聯配合)
(4)對受教唆、欺騙或者被脅迫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的被拐賣受害人,依法從寬處理。(州公安局、州法院、州檢察院負責)
(三)安置、救助和康復工作
1. 依法解救被拐賣兒童,並送還親生父母。對無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被解救兒童,交由民政部門妥善安置,不得由收買家庭繼續撫養。(州公安局、州民政局負責)
2. 完善被拐賣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復和回歸社會工作機制,保障被拐賣受害人合法權益。
(1)加強街面救助,建立覆蓋全面、協同到位、服務及時的救助管理網路,及時發現、救助流浪乞討和被利用、被強迫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
(2)充分利用現有社會福利等設施提供救助和中轉康復服務,使被拐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齡和性別特點的救助安置。(州民政局負責,州發展改革委、州教育體育局、州衛生健康委、州殘聯配合)
(3)完善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發揮團屬青少年事務社工機構、巾幗志願者等作用,引入專業社會服務,為被拐賣受害人提供心理疏導、行為矯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訓等救助。鼓勵有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為救助被拐受害人提供資金、技術支持和專業服務。(州民政局、州公安局負責,州教育體育局、州財政局、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衛生健康委、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國資委、團州委配合)
(4)通過人像識別、DNA比對等手段,幫助身份信息不明確的被拐賣受害人查找親屬,教育、督促其近親屬或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州公安局、州民政局負責)
(5)對滯留在救助管理機構一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賣受害人,由民政部門提交落戶申請,公安機關依法辦理戶籍,落實相關社會保障措施。(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6)各縣市應指定1所以上綜合醫院或設有精神病專科的醫療機構,為被拐賣受害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心理疏導和治療服務。具備殘疾人鑑定的醫院應當為被拐賣受害人進行殘疾等級評定。鼓勵醫療機構特別是精神專科醫院積極開展被拐賣受害人身心健康相關領域的課題研究。(州衛生健康委、州殘聯負責,州民政局配合)
(7)在全州各級法律援助機構開通“綠色通道”,優先受理涉及被解救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案件,依法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州司法局負責)
3. 落實部門責任,發揮社區功能,加強社會關懷,幫助被拐賣受害人順利回歸社會。
(1)做好被解救的適齡兒童入學安置工作,建立入學安置台賬。加強學校間的聯繫與銜接,幫助需要異地就學的被救助兒童做好轉學手續和學籍接續。開展結對幫扶,充分發揮學校心理諮詢室和心理健康教師專業作用,幫助被拐賣兒童撫平心理創傷。(州教育體育局負責)
(2)對有勞動能力、就業意願的16歲以上被拐賣受害人提供適宜的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根據被拐賣受害人意願,推薦轉移就業和異地就業。(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州民政局、州總工會、州婦聯配合)
(3)在保護個人隱私的前提下,進一步做好被拐賣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區工作,保障願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賣受害人順利回歸家庭和社區。(州民政局負責,團州委、州婦聯配合)
4. 進一步加強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記、管理和保護工作,建立並完善專門檔案,跟蹤了解其生活狀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和組織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州公安局、州民政局負責,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團州委、州婦聯、州殘聯配合)
(四)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1. 充分運用網際網路和新媒體宣傳手段,開展多渠道、多形式、全覆蓋的反拐和防性侵宣傳教育,著重在拐賣人口犯罪活動重點地區、重點場所和易被拐賣人群中開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傳。
(1)發揮新聞宣傳作用,協調州級主要新聞單位配合製作反拐和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廣播電視節目和公益廣告宣傳片,加大反拐節目的播出頻次並優先安排在黃金時段播放,不斷提高反拐和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傳教育的傳播力、影響力。(州委宣傳部、州委網信辦、州廣電局負責,州公安局、團州委、州婦聯配合)
(2)將反拐和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年度普法重點。(州司法局負責,州公安局配合)
(3)將反拐和防性侵教育納入中國小和中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提高學生自我保護意識。(州教育體育局、司法局負責,州公安局配合)
(4)將反拐宣傳教育納入城鄉社區治理工作中,增強社區成員尤其是婦女、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殘疾人及其監護人的反拐、防性侵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州民政局、司法局負責,州教育體育局、州公安局、州檢察院、團州委、婦聯配合)
(5)定期在火車站、汽車站等重點場所開展反拐專題宣傳活動,並在日常安全宣傳中納入反拐相關內容,動員鼓勵行業工作人員和社會公眾及時報告和制止疑似拐賣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州交通運輸局、州文化和旅遊局、州公安局負責,州司法局、州財政局、州商務局、團州委、州婦聯配合)
(6)加大對全州居民涉外婚姻法律和反詐欺、反拐賣宣傳力度,提升守法和防範風險意識。(州民政局、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委宣傳部、州委網信辦、州婦聯負責,州教育體育局、州民族宗教委、州檢察院配合)
(7)開發符合殘疾人特點的宣傳教育品,提高殘疾人的反拐和預防性侵害安全意識、法治觀念和自我保護能力。(州殘聯負責,州文化和旅遊局、州廣電局、州婦聯配合)
2. 動員社會力量支持和參與反拐工作,支持、引導社會組織和社會愛心人士參與反拐和尋親工作,規範反拐志願者隊伍的管理評估制度。(州公安局負責,州反拐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配合)
3. 加強各級反拐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和反拐工作隊伍專業化建設,不斷增強有關部門開展反拐工作、保障被拐賣受害人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不斷提高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機關辦理拐賣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州反拐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負責)
4. 加強邊境地區反拐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做好邊境地區人口管理和社會治安管理工作,完善邊境地區反拐防控體系,提高預防預警能力,提高打擊跨國跨境拐賣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法院、州檢察院負責,紅河邊境管理支隊、河口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金水河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配合)
5. 加強對跨國勞務人員出國出境前安全培訓,嚴格審查和密切監控輸出輸入對象大部分為年輕女性的跨國勞務合作項目,提高防範跨國拐賣婦女犯罪的意識。(州商務局、州公安局、州外辦負責,紅河邊境管理支隊、河口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金水河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配合)
(五)反拐協作
1. 深挖跨國跨境拐賣人口犯罪線索,充分利用雙邊、多邊合作機制,強化偵查協作、情報交流等工作,嚴厲打擊跨國跨境拐賣人口犯罪,及時解救被拐出國的受害人。(州公安局負責,紅河邊境管理支隊、河口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金水河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配合)
2. 加強跨州警務合作,健全完善州際拐賣犯罪情報共享、線索協查、聯合偵辦、即時解救等工作機制,提高聯合打擊跨州拐賣犯罪能力和效率。(州公安局負責)
3. 做好被跨國拐賣受害人救助和中轉康復工作,安全遣送被跨國拐賣受害人。(州公安局、州外辦、州民政局負責,紅河邊境管理支隊、河口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金水河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配合)
三、組織保障
(一)州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州長擔任總召集人,聯繫副秘書長和州公安局分管領導擔任召集人,宣傳、政法、網信、關工委、人大法工委、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體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旅遊、衛健、外辦、市場監管、廣電、鄉村振興、婦兒工委、法院、檢察院、總工會、團委、婦聯、殘聯、邊境檢查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在州公安局刑偵支隊,由州公安局刑偵支隊支隊長擔任辦公室主任。聯席會議負責統籌協調全省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畫組織實施,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各縣市人民政府參照成立聯席會議,制定本地區具體貫徹落實的工作措施。
(二)州反拐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協調組織對各縣市和各成員單位《行動計畫》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每年開展一次階段性評估,2030年底對《行動計畫》的實施情況進行終期評估。地方各級反拐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協調組織對本地《行動計畫》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評估,推動各項反拐工作的落實。
(三)按照省委政法委的工作部署,把反拐工作納入年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考核體系。圍繞反拐工作重點、難點問題,督促檢查各項重點整治和治安防範措施的落實。對拐賣人口犯罪嚴重、防控打擊不力的地區和未切實履行相關職責的部門,進行通報批評,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制。
政策解讀
紅河州人民政府印發了《紅河州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畫實施方案(2021-2030年)》(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為便於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執行工作,現就《實施方案》的背景依據、遵循原則、目標任務和實施、監督和保障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為貫徹落實《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畫(2021—2030年)》(國辦發〔2021〕13號)、《〈雲南省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畫實施細則(2021—2030年)〉及年度實施方案》(雲政辦發〔2021〕50號)相關犯罪拐賣檔案精神,進一步加強紅河州反對拐賣人口工作,有效預防、依法打擊拐賣人口犯罪,積極救助、妥善安置被拐賣受害人,促進被拐賣受害人身心康復和回歸家庭、社會,切實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在充分徵求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結合紅河州實際,紅河州人民政府印發了《紅河州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畫實施方案(2021-2030年)》(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二、實施方案遵循的原則
《實施方案》的制定主要遵循四個原則:
一是堅持統一思想。《實施方案》的制定嚴格遵循了《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畫(2021—2030年)》和《〈雲南省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畫實施細則(2021—2030年)〉及年度實施方案》的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貫徹“以人為本、綜合治理、預防為主、打防結合”的工作方針。
二是強調共同參與。《實施方案》堅持各部門、各行業群體的協同合作,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聯動、社會協同、公民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工作格局,進一步健全完善反對拐賣人口工作制度機制。省級聯席會議共有37個成員單位,結合我州機構實際,州級聯席會議調整為35個成員單位,分別是:州委宣傳部、州委政法委、州委網信辦、州關工委、州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州發展改革委、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教育局、州民族宗教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財政局、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交通運輸局、州農業農村局、州商務局、州文化和旅遊局、州衛生健康委、州外辦、州國資委、州市場監管局、州廣電局、州鄉村振興局、州婦兒工委辦公室、州法院、州檢察院、州總工會、團州委、州婦聯、州殘聯、紅河邊境管理支隊、河口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金水河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三是堅持目標導向。《實施方案》以堅持和完善集防範、打擊、求助、安置、康復於一體的反拐工作長效機制,健全反拐工作協調、配合、保障機制為目標,致力推進法治反拐、協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跨國反拐,不斷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協同化、科技化、社會化水平,構建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反拐工作格局。
四是合理分解任務。《實施方案》堅持整合部門資源並深化協同聯動,明確各級各部門職責任務、細化各項行動工作措施,有效預防、堅決打擊拐賣人口犯罪,確保被拐賣受害人及時得到救助康復和妥善安置,幫助被拐賣受害人回歸家庭和社會。
三、目標任務
《紅河州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畫實施方案(2021—2030年)》包含“工作目標”“重點任務”“組織保障”三個大方面。其中,“重點任務”詳細規範了“防範工作”“打擊、解救工作”“安置、救助和康復工作”“宣傳、教育和培訓”“反拐協作”五個方面明確了工作目標,對照35個成員單位的工作職能,明確了負責單位和配合單位。
一是在防範工作中,從重點領域(人力資源、教育、醫療衛生、婚姻登記),重點場所(娛樂場所、教育教學機構、網路空間),重點地區(農村地區、案件高發地區、經濟發展相對滯後地區、邊境地區),重點人群(流浪未成年人、棄嬰、收養兒童、農村青年婦女、留守婦女兒童、前科人員)四個方面加強預防犯罪工作。
二是在打擊、解救工作中,始終保持高壓嚴打態勢,採取健全完善打拐工作機制、嚴格落實偵辦拐賣兒童案件責任制、常態化開展積案攻堅行動、嚴厲打擊利用網路平台實施拐賣人口犯罪等措施加強專項打擊;採取信息發布、快速查找、基礎摸排等方式開展查找核實工作;從嚴懲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犯罪行為,嚴懲首要分子和累犯慣犯,嚴懲涉拐次生犯罪,嚴懲涉拐“黑灰產”等方面依法嚴厲打擊拐賣人口犯罪;並及時解救被拐賣受害人。
三是在安置、救助和康復工作中,從臨時性幫扶救助、尋親、落戶、醫療、康復等方面開展救助安置;從回歸學校、技能培訓和就業幫助、回歸家庭和社區、持續幫扶、法律援助等方面幫助受害人適應新環境新生活、順利回歸社會。
四是在宣傳、教育和培訓中,從公益宣傳、普法宣傳、公共場所宣傳和發動、學校宣傳教育、社區宣傳教育、重點地區宣傳教育、殘疾群體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力量支持和參與等方面創新方式方法,大力開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傳,切實增強人民民眾的反拐安全意識和法治觀念,提高自我保護能力,警示不法分子,營造“不能拐”“不敢拐”的全民反拐社會氛圍;同時,從業務能力培訓和邊境口岸地區反拐力量建設兩方面加強反拐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和理論研究,使反拐工作隊伍更加專業化,增強《行動計畫》的實施能力。
五是在反拐協作中,從執法交流、警務合作、被害人送返、跨國勞務人員培訓等方面有效預防和嚴厲打擊跨國(境)拐賣人口犯罪,加強對被跨國(境)拐賣受害人的救助。
四、實施、監督和保障
一是組織實施方面,各級聯席會議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各級聯席會議辦公室要適時組織督導檢查,開展階段性評估和終期評估。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貫徹本實施方案的工作措施和年度工作方案。各地年度反拐工作情況由本級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匯總,報同級政府和上級聯席會議辦公室。
二是在經費保障方面,各級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保障反拐工作順利開展。同時,要積極爭取部、省專項資金支持。
三是在考核評價方面,將反拐工作納入平安紅河建設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內容。對反拐措施有力、工作創新、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地區,以及反拐工作先進團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並在有關推優評選中重點考慮。對拐賣人口犯罪嚴重、防控打擊不力的地區和未切實履行有關職責的部門,進行通報批評,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