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外乳腺檢查儀產品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紅外乳腺檢查儀產品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是由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編寫的執導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紅外乳腺檢查儀產品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 作者: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適用範圍,審查要點,審查關注點,編制說明,編寫目的,編寫依據,編寫格式,編寫說明,編寫人員,

適用範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於以紅外透照法檢查乳腺的儀器,依據《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其類別代號為二類6821醫用電子儀器設備。

審查要點

(一)產品名稱的要求
紅外乳腺檢查儀產品的命名應採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通用名稱。依據YY0324-2008標準,其產品名稱應為紅外乳腺檢查儀,但在實際套用中常採用的名稱有:紅外乳腺診斷儀、紅外乳腺檢查儀、紅外線乳腺診斷儀、近紅外乳腺診斷儀等。建議規範名稱為XXX型(系列)+ 紅外乳腺檢查儀。
(二)產品的結構和組成
紅外乳腺檢查儀的結構型式可為攜帶型、台車式,主要由探頭、攝像機、主機(含或不含軟體)、顯示器和附屬檔案(如顯示副屏、印表機、攝像機支架等)組成。探頭主要由光源(鹵素燈泡、發光二極體、雷射管等類型)、探頭導光光纖、控制按鍵、連線器、線纜等組成。探頭的調節方式可分為數字分段式和模擬連續式。攝像機可採用近紅外攝像機或低照度黑白攝像機。(低照度黑白攝像機的近紅外感光效應相對較好,成本較低。建議選擇最低照度當相對孔徑為F/1.4時,小於0.1Lux的設備。)攝像機的視頻輸出可分為數字式和模擬式。含有計算機系統的主機一般包含圖像處理軟體(軟體對計算機硬體、系統軟體的配置有最低要求)。
產品圖示舉例:
圖1 紅外乳腺檢查儀
探頭圖示舉例:
圖2-1 鹵素燈型探頭
圖2-2 增強鹵素燈型探頭
增強鹵素燈型探頭的透照探頭和光源為分體式,二者通過軟光纖相連。使用大功率鹵素燈和紅光濾光片以增強有效光譜波長範圍內紅外光能量。
圖2-3 LED型探頭
圖2-4 雷射管型探頭
(三)產品工作原理
波長在0.78μm以上的光線為紅外光,醫學常用的檢查性近紅外光波長範圍一般在0.8μm~1.5μm。紅外乳腺檢查儀是依據人體軟組織對紅外光輻射有選擇性吸收的特性,由紅外光源探頭對乳腺組織進行透視掃描,經紅外攝影取像和計算機處理的組織圖像顯示在螢幕上。乳腺組織經紅外線透照後,其病變組織的深淺、大小、邊緣形狀及血管的上下走向、彎曲變形程度都能在近紅外影像上不同程度地反映出來。按照臨床經驗,不同性質的病變通過紅外照透,可以表現出不同灰度的影像。
具有圖像處理功能的檢查儀,可對視頻圖像信號進行數位化處理,數位化處理後圖像信號的強弱用灰階表示。其基本原理是:採用視頻圖像數字處理晶片對模擬視頻圖像信號進行高速A/D採樣,並對量化後的數字圖像信號進行插值、濾波、增強、偽彩色化等數位化處理,最後將數位化處理後的圖像通過顯示器顯示出來。這種處理可增強人的視覺對於圖像細節的分辨能力。
(四)產品作用機理
因該產品為非治療類醫療器械,故本指導原則不包含產品作用機理的內容。
(五)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
目前與紅外乳腺檢查儀產品相關的常用標準列舉如下:
表1 相關產品標準
上述標準包括了註冊產品標準中經常涉及到的標準。有的企業還會根據產品的特點引用一些行業外的標準和一些較為特殊的標準。
產品適用及引用標準的審查可以分兩步來進行。首先對引用標準的齊全性和適宜性進行審查,也就是在編寫註冊產品標準時與產品相關的國家、行業標準是否進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準確。可以通過對註冊產品標準中“規範性引用檔案”是否引用了相關標準,以及所引用的標準是否適宜來進行審查。此時,應注意標準編號、標準名稱是否完整規範,年代號是否有效。
其次對引用標準的採納情況進行審查。即所引用的標準中的條款要求,是否在註冊產品標準中進行了實質性的條款引用。這種引用通常採用兩種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內容複雜的可以直接引用標準及條文號,比較簡單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體要求。
注意“規範性引用檔案”和編制說明的區別,通常不宜直接引用或全面引用的標準不納入規範性引用檔案,而僅僅以參考檔案的形式在編制說明中出現。
如有新版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布實施,產品性能指標等要求應執行最新版本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六)產品的預期用途
產品具體適用範圍應與申報產品性能、配置等一致,必要時應有相應的臨床試驗資料支持。
常見的預期用途如下
用於人體乳腺的紅外照透檢查。
(七)產品的主要風險
紅外乳腺檢查儀的風險管理報告應符合YY/T 0316-2008《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套用》的有關要求,判斷與產品有關的危害,估計和評價相關風險,控制這些風險並監視控制的有效性。主要的審查要點包括:
1.與產品有關的安全性特徵判定。可參考YY/T0316-2008的附錄C,附錄C的清單是不詳盡的,確定產品安全性特徵應具有創造性,應當仔細考慮“會在哪兒出錯”。
2.危害、可預見的事件序列和危害處境判斷。可參考YY/T0316-2008附錄E、I。
3.風險控制的方案與實施、綜合剩餘風險的可接受性評價及生產和生產後監視相關方法。可參考YY/T 0316-2008附錄F、G、J。
紅外乳腺檢查儀的初始可預見性危害主要存在於產品設計、生產和使用環節。如產品設計方面的初始可預見危害主要有:紅外光能量不恰當輸出、電能危害、熱能危害(探頭表面溫度)、生物不相容性(如探頭材料等)等等。生產方面的初始可預見危害主要有:不合格材料或部件的非預期使用(採購或供方控制不充分),部件焊接、粘合和連線的不完整(製造過程控制不充分)等等。使用的初始可預見危害有:未限制非預期的使用,未限制使用環境及人員,未告知正確使用、維護、保養設備的方法等導致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等。
以下依據YY/T0316-2008的附錄E(表E.2)從九個方面提示性列舉了紅外乳腺檢查儀可能存在的初始危害因素,提示審查人員從以下方面考慮:
表2 產品主要初始危害因素
(八)產品的主要技術指標
產品標準的審查是產品主要技術性能指標審查中最重要的環節之一。
紅外乳腺檢查儀主要技術性能指標可以分解為技術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兩部分。其中有些技術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又是相關聯的。
標準中規定的要求部分是否齊全,可以通過對是否具有以下主要內容進行審評:
1.安全要求
(1)安全要求應符合GB9706.1-2007標準規定。若為醫用電氣系統,或使用符合其它電氣安全標準要求的零組件,則還應符合GB9706.15-2008的要求。
2.環境試驗要求
設備的環境試驗應按GB/ T14710-2009的規定,明確所屬氣候環境分組和機械環境分組,並在註冊產品標準、使用說明書中說明。
設備還應按GB/ T14710-2009中表A1的規定確定環境試驗要求和檢驗項目。
對於含有信息技術產品零組件的設備來說,由於探頭、計算機、顯示器的工作環境溫度、貯存溫度往往不一致,因此組成整機後設備的工作環境溫度、貯存溫度應按企業在註冊產品標準中規定的環境條件進行限制,以保證設備的可靠運行。
3.整機性能指標
探頭有效光譜波長範圍0.8μm~1.5μm;
探頭光功率輸出可調,最大輸出不小於0.2W但不超過1W;
系統圖像解析度不小於400TVL。
對設備主機和與之配套的每一個探頭(含選配探頭)必須給出下列參數(須在註冊產品標準的基本技術參數中列出):
探頭髮射光的光譜波長範圍(單位μm);
探頭光輸出的峰值波長(單位μm);
探頭的最大光功率輸出值及範圍(單位mW);
探頭的通光孔徑(單位mm)。
對於與設備主機配套的攝像機必須明確:
攝像機光譜回響曲線相關參數。
上述參數指標原則上應符合YY 0324-2008標準的要求。
此外,對於含有計算機軟體的檢查儀,還應在註冊產品標準的基本技術參數中明確軟體正常運行所需的計算機硬體配置和系統軟體條件。
4.正常工作條件(包括環境溫度、相對濕度、大氣壓力、電源等)。
5.外觀和結構要求:由製造商在註冊產品標準中明確,如:
(1)儀器表面應光潔、色澤均勻、無傷斑、劃痕、裂紋等缺陷,面板上文字和標誌應清晰;
(2)控制和調節機構應靈活、可靠,緊固部位應無鬆動。
6.探頭的生物相容性要求:預期與體表進行一時接觸(〈24h),按GB/ T16886.1-2001給出的指導原則進行評估,提供相關評估資料證明細胞毒性試驗、過敏試驗和皮內刺激試驗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必要時需要提供有資質檢測單位出具的生物相容性試驗報告。
7.使用功能要求(包括軟體功能):例如:探頭工作波長選擇、探頭識別、電影回放、增益調節範圍、圖像放大倍率、焦點選擇、灰階分級、工作模式選擇、邊緣增強級數選擇、動態範圍級數、字元和標誌顯示、測量和計算、管理功能、圖像處理或列印功能等,但必須明確產品軟體不涉及圖像分析功能。
8.電磁兼容性要求:應符合YY 0505-2005等相關標準要求。
(九)產品的檢測要求
產品的檢測包括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出廠檢驗前至少應逐台檢測第八部分產品主要技術指標中的:外觀和結構要求、整機性能指標(如探頭的最大光功率輸出值、系統圖像解析度)、軟體功能、電氣安全要求中的接地阻抗、漏電流、電介質強度
型式檢驗為產品標準全性能檢驗。
(十)產品的臨床要求
1.符合《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附屬檔案12規定,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紅外乳腺檢查儀,國內市場上有同類型產品,可以不提供臨床試驗資料,僅提供與國內已上市產品實質性等同報告等臨床評價資料。
2.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提供相應的臨床試驗資料,臨床試驗資料的提供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十一)該類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
暫未見相關報導。
(十二)產品說明書、標籤和包裝標識
產品說明書一般包括使用說明書和技術說明書,兩者可合併。說明書、標籤和包裝標識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籤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及相關標準(特別是GB9706.1和YY0505)的規定。
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籤和包裝標識的內容應當真實、完整、準確、科學,並與產品特性相一致。醫療器械標籤、包裝標識的內容應當與說明書有關內容相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籤和包裝標識文字內容必須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種。中文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規範。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籤和包裝標識的文字、符號、圖形、表格、數字、照片、圖片等應當準確、清晰、規範。
1.說明書的內容
使用說明書內容一般應包括產品名稱、商品名稱(若有)、型號、規格、主要結構及性能、預期用途、安裝和調試、工作條件、使用方法、警示、注意事項、保養和維護、儲存、故障排除、標籤和包裝標識、出廠日期、生產許可證號、註冊證號、執行標準、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售後服務單位等。
技術說明書內容一般包括概述、組成、原理、技術參數、規格型號、圖示標記說明、系統配置、外形圖、結構圖、控制臺圖,必要的電氣原理圖及表等。
2.使用說明書審查一般關注點
(1)產品名稱、型號、規格、主要性能、結構與組成應與註冊產品標準內容一致;產品的適用範圍應與註冊申請表、註冊產品標準及臨床試驗資料(若有)一致。隨機檔案中原則上不應附帶完整的紅外乳腺圖譜,但可以推薦合法出版,獲得臨床專家認可的紅外乳腺圖譜。若因舉例說明等需要,需附紅外乳腺圖譜時,應註明圖譜來源,且註冊產品應與獲取紅外乳腺圖譜設備的主要技術特性相一致。
(2)生產企業名稱、註冊地址、生產地址、聯繫方式及售後服務單位應真實並與《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一致;《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編號、醫療器械註冊證書編號、產品標準編號位置應預留。
3.使用說明書中有關注意事項、警示以及提示性內容主要應包括:
(1)提醒注意由於電氣安裝不合適而造成的危險。
(2)多台設備互連時引起漏電流累積而可能造成的危險,必要時列出可與設備相連並安全使用的設備的要求。
(3)患者環境內非醫用電氣設備的警示。
(4)可靠工作所必須的程式。
(5)若有附加電源,且其不能自動地保持在完全可用的狀態,應提出警告,規定應對該附加電池進行定期檢查和更換。應說明電池規格和正常工作的小時數;電池長期不用應取出說明;可充電電池的安全使用和保養說明。
(6)應提醒用戶探頭光源壽命以及更換周期。
(7)與患者接觸的探頭正確使用、消毒和防護的詳細方法;預防性檢查和保養的方法與周期。必要時規定合適的消毒劑,並列出這些設備部件可承受的溫度、壓力、濕度和時間的限值。正常使用或性能評估時,對探頭部件可浸入水中或其他液體中部位的說明。
(8)使用雷射探頭的警示性說明,以及雷射探頭的警示標識。
(9)對設備所用的圖形、符號、縮寫等內容的解釋,如:所有的電擊防護分類、警告性說明和警告性符號的解釋。
(10)該設備與其他裝置之間的潛在的電磁干擾或其他干擾資料,以及有關避免這些干擾的建議。
(11)如果使用別的部件或材料會降低最低安全度,應在使用說明書中對被認可的附屬檔案、可更換的部件和材料加以說明。
(12)指明有關廢棄物、殘渣等以及設備和附屬檔案在其使用壽命末期時的處理的任何風險;提供把這些風險降低至最小的建議。
(13)熔斷器和其他部件的更換的警示。
(14)應警示“探頭禁止照射眼部”。
(15)應提示“哺乳期由於乳房充滿乳汁,紅外光成像易造成假象”;“月經前、月經期或妊娠期由於乳房充血,血管豐富、擴張,容易造成假象”;“隆胸患者容易造成假象”。
(16)應警示:“請注意參考圖譜的適用性”。
4.醫療器械標籤、包裝標識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產品名稱、型號、規格;
(2)生產企業名稱、註冊地址、生產地址、聯繫方式;
(3)醫療器械註冊證書編號;產品標準編號;
(4)產品生產日期或者批(編)號;
(5)電源連線條件、輸入功率;
(6)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標明有效期限;
(7)依據產品特性應當標註的圖形、符號以及其他相關內容。
(十三)註冊單元劃分的原則和實例
紅外乳腺檢查儀可按設備使用探頭類型的不同,歸入不同的註冊單元。若同一台設備配有不同探頭,則可以按照同一單元註冊。常見的探頭類型有:
1、窄波段(雷射、LED)探頭設備;
2、寬波段(鹵素燈)探頭設備;
(十四)同一註冊單元中典型產品的確定原則
同一註冊單元應按產品風險與技術指標的覆蓋性來選擇典型產品。典型產品應是同一註冊單元內能夠代表本單元內其他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產品,應優先考慮結構最複雜、功能最全、風險最高、技術指標最全的型號。同一註冊單元中,如果配置不同,若主要技術指標不能互相覆蓋,則典型產品應為多個型號。
紅外乳腺檢查儀若一台設備配置多個類型的紅外探頭,則配置(含選配探頭)探頭類型最多的設備為典型型號。

審查關注點

(一)關於產品名稱
建議與行業標準的產品名稱一致。
(二)關於產品管理類別
按第二類醫療器械管理。
(三)關於產品註冊適用標準
適用YY 0324-2008 的產品,無論其申報註冊的產品標準是否直接採用YY 0324-2008 ,產品性能指標不得低於YY 0324-2008 適用部分。建議編寫註冊產品標準,以準確反映每類產品獨特的技術特徵。
(四)關於探頭
應明確探頭類型(鹵素燈泡、發光二極體、雷射管等)及適用的安全標準。應明示探頭的光譜波長範圍、峰值波長、最大光功率輸出值及通光孔徑。
(五)關於攝像機
應提供所選用攝像機的光譜回響曲線相關參數。
(六)關於使用功能(包括軟體功能)要求
應注意產品軟體功能中不得涉及圖像分析相關功能。
(七)關於系統
對於醫用電氣系統,尤其是使用了信息技術產品零組件的設備來說,應明確產品適用的安全標準。此外,應重點關注整機的工作環境溫度、貯存溫度與探頭、計算機、顯示器的運行、貯存環境條件範圍是否一致。是否兼顧到如液晶顯示器等特殊部件的要求,等等。
(八)關於型式試驗
產品部件如分為基本配置和選配配置,均應要求申報單位送檢獨立註冊單元中包括基本配置(如標配探頭)和選配配置(如選配探頭)在內的,完整的典型產品。電氣安全類型不同的設備,應分別單獨送檢。
(九)關於適用範圍
應與機型、配置相一致。
(十)關於臨床試驗資料
依據《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附屬檔案12,臨床試驗資料是臨床評價資料和臨床試驗(試用/驗證)資料的總稱。

編制說明

編寫目的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和規範第二類紅外乳腺檢查設備的技術審評工作,幫助審評人員理解和掌握該類產品原理/機理、結構、性能、預期用途等內容,把握技術審評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對產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統評價。
由於紅外乳腺檢查技術仍在不斷發展,審查員仍需從風險分析的角度認真確認申報產品的預期用途與風險管理是否相當;由於我國醫療器械法規框架仍在構建中,審查員仍需密切關注相關法規、標準及近紅外技術的最新進展,關注審評產品實際結構組成、功能、預期用途等方面的個性特徵,以保證產品審評符合現行法規安全、有效的要求。

編寫依據

本指導原則主要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局令16號)、《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規定》(局令5號)、《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籤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局令10號)、《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局令31號)、產品註冊相關規範性檔案及相關標準的要求,結合紅外乳腺診斷設備的特點,制定本指導原則。

編寫格式

本指導原則正文的編寫大綱主要遵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編寫大綱進行編制。

編寫說明

本指導原則定稿過程中,相關各方對一些問題尚存不同意見,主要有以下一些:
1.關於產品名稱:按照醫療器械分類目錄6821醫用電子儀器設備序號15光譜診斷設備,儀器名稱應為紅外線乳腺診斷儀,依據YY 0324-2008標準,其產品名稱應為紅外乳腺檢查儀。從臨床套用的角度看,紅外乳腺檢查儀這一名稱更為貼切。
2.關於作用機理:紅外乳腺檢查儀為檢查設備而非治療設備,故本指導原則不包含作用機理部分的內容。
3.關於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
IEC60601-1第三版已於2005年12月發布,目前尚未轉化為國家標準。IEC60601-1第三版引進了基本性能(Essential performance)與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的安全概念,同時,許多與電性能安全、機械安全、過熱等有關的安全要求,與信息技術設備的安全標準IEC60950-1(GB 4943-2001)做了相當程度的調和,順應了醫電產業大量使用計算機數位化組件的發展趨勢。
按照第二版要求,許多聲明符合IEC60601-1(GB 9706.1-2007)要求的醫用電氣設備,無法使用既有市場上的相關信息產業零組件,必須專為醫用電氣產品而特殊設計;但按照IEC60601-1第三版的要求,採用基於風險管理的設計理念,製造商可以根據IEC60513的“安全等同原則”,按照風險管理計畫中的風險管理分析結果,只要能夠證明其剩餘風險等同或低於既有方法,使用信息產業零組件同樣可以被接受。
而在IEC60601-1第二版(GB 9706.1-2007)的兩個並列標準 IEC60601-1-1(GB 9706.15-2008)和IEC60601-1-4(YY/ T0708-2009)中,實質上已經引用了許多風險管理概念,尤其是按照IEC60513確立的“安全等同原則”,已將風險分析等風險管理理念套用在系統標準中了。
鑒於目前批准上市的多數紅外乳腺檢查儀產品使用計算機系統進行圖像處理、顯示和病案管理,因此,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說,該類產品應該執行GB 9706.1-2007和GB 9706.15-2008。
4.關於產品註冊臨床試驗資料的要求:按《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附屬檔案12規定,執行YY 0324-2008國家標準的紅外乳腺檢查設備,國內市場上也有同類型產品,可以不要求提供臨床試驗資料。考慮到技術進步、產品的改進及產品適用範圍的不斷擴大,本指導原則建議用於非常規預期用途的紅外乳腺檢查設備,仍需提供包括臨床試驗、臨床評價在內的相關資料,方可核准其相關預期用途。
5.關於產品不良事件歷史記錄:鑒於我國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制度正在建立之中,本指導原則尚未發現已經確認的不良事件。

編寫人員

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託,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本指導原則的編寫工作。編寫小組成員由醫療器械產品行政審批人員、註冊技術審評人員、質量監督檢驗人員、專業廠家代表、臨床專家共同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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