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束遊學章程

全稱“約束鼓勵出洋遊學生章程”。1903年(清光緒二十九年)10月清政府命湖廣總督張之洞與日本駐華公使內田康哉(1865—1936)商定後頒布,包括《約束遊學生章程》十款、《獎勵遊學畢業生章程》十款,又另擬《自行酌辦立案章程》七款。規定中國留日學生須經出使大臣和總監督公文保送或“取具甘結”,方準入學;由總監督保送入私立學堂,亦須經日本文部省認可;學生不許議論政治或在報刊上發表干預政治的文章。並在各學堂設立“考察制度”,監視和阻止中國留日學生的革命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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