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約束性商品預歸類
- 性質:商品管理工作模式
- 流行:國際通行
- 資料:進出口契約複印件 照片
定義,申請歸類的條件,如何辦理,其他要求及說明:,相關規章,相關資料,與現有的歸類工作制度的比較,關於預歸類規定的變化,進出口貨物的實際狀態的界定,申報要求,商品歸類行政裁定,商品歸類決定,決定對比表,
定義
簡單講,
預歸類就是把商品歸類過程前置,在貨物實際進出口之前完成商品歸類稅號的確定工作。
當前我國海關實行的是一種約束性預歸類制度,之所以稱之為約束性預歸類,是因為確定的預歸類稅號,它是對海關和當事人具有雙向約束力的歸類行為,受法律保護。
它的好處是,可以有效地提高海關歸類的準確性和時效性,加速貨物通關,增強政策法規的透明度,方便合法進出。
申請歸類的條件
我國海關規定:
預歸類是指一般貿易的貨物在實際進出口前,申請人以海關規定的書面形式向海關提出申請並提供商品歸類所需的資料,必要時提供樣品,海關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歸類決定的行為。
申辦條件:
(1)申請人資格是在海關註冊的進出口貨物的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
(2)申請商品為一般貿易範圍進出口貨物。
如何辦理
1、符合條件申請人先向海關領取或在網上下載《海關進出口商品預歸類申請書》(一種固定格式的表格),並進行填寫以書面形式提交進口地直屬海關(一般為關稅歸類部門)受理;
2、《申請書》一式二份,申請人和作決定的海關各執一份。
《申請書》填寫內容:
(1)申請人名稱、地址、在海關註冊的企業代碼、聯繫人姓名及電話等;
(2)申請約束性預歸類商品的中英文名稱(其他名稱);
(3)申請約束性預歸類商品的詳細描述,包括商品的規格、型號、結構原理、性能指標、功能、用途、成份、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
(4)預計進出口日期及進出口口岸;
(5)《申請書》必須加蓋申請單位印章。
3、申請人應按海關要求提供足以說明申報情況的資料,
其中包括:
(1)進出口契約複印件
(2)照片
(3)說明書
(4)分析報告
(5)平面圖等
※必要時應提供商品樣品。
應提供證明申請人是在海關註冊的進出口貨物的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相關材料(海關備案複印件)。
申請所附檔案如為外文,申請人應同時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譯文。
所提供資料與申請書必須加蓋騎縫章。
其他要求及說明:
1、一份約束性預歸類《申請書》只應包含一項商品;申請人對多項商品申請約束性預歸類的,應逐項提出。
2、申請人不得就同一種商品向兩個或兩個以上海關提出約束性預歸類申請。
3、如申請人與接收申請的海關所在地海關不在同一直屬海關關區的,申請人應提供所在地直屬海關開具的允許異地申請證明,證明申請人所申請約束性預歸類的同一種商品未向兩個或兩個以上海關提出約束性預歸類申請;
4、申請人應對其所提供資料真實性負責,不得向海關隱瞞或提供影響預歸類準確性地傾向性資料,可申請對其進出口貨物所涉及的商業秘密進行保密。
5、直屬海關作出的預歸類決定在本關區範圍內有效,期限均為一年,到期可再次申請。
相關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預歸類暫行辦法 (2000年2月24日海關總署令第80號發布 自2000年4月1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準確實行進出口商品歸類,便利進出口貨物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辦理海關手續、方便合法進出口,加速貨物通關,特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定義)
預歸類是指一般貿易的貨物在實際進出口前,申請人以海關規定的書面形式向海關提出申請並提供商品歸類所需的資料,必要時提供樣品,海關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歸類決定的行為。
第三條(編碼)
預歸類決定所確定的商品歸類編碼為決定作出時中國海關有效使用的進出口商品十位數編碼。
第四條(約束力)
預歸類決定僅對該決定的申請人和作出決定的海關具有約束力,對該決定書所述貨物的海關商品歸類在其有效期內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申請的提出
第五條(申請人的資格)
預歸類申請人應是在海關註冊的進出口貨物的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
第六條(申請的提出)
預歸類申請應由申請人填寫《海關進出口商品預歸類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表一),以書面形式提交進出口地海關(包括直屬海關);進出口地海關應於接收申請的三天內交直屬海關並由直屬海關按本辦法有關規定決定是否受理。若接收申請的海關與申請人所在地海關不在同一直屬海關關區的,應憑申請人所在地直屬海關開具的證明提出申請;申請人所在地直屬海關在確認申請預歸類的同一種商品未向兩個或兩個以上海關提出預歸類申請後,即應開具允許異地申請的證明。
一份預歸類《申請書》只應包含一項商品;申請人對多項商品申請預歸類的,應逐項提出。
申請人不得就同一種商品向兩個或兩個以上海關提出預歸類申請。
第七條(《申請書》的內容)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在海關註冊的企業代碼、聯繫人姓名及電話等;
(二)申請預歸類商品的中英文名稱(其他名稱);
(三)申請預歸類商品的詳細描述,包括商品的規格、型號、結構原理、性能指標、功能、用途、成份、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
(四)預計進出口日期及進出口口岸。
申請人應按海關要求提供足以說明申報情況的資料,如:進出口契約複印件、照片、說明書、分析報告、平面圖等,必要時應提供商品樣品。申請所附檔案如為外文,申請人應同時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譯文。
《申請書》一式二份,申請人和作決定的海關各執一份。《申請書》必須加蓋申請單位印章,所提供資料與申請書必須加蓋騎縫章。
第八條(申請人的權責)
申請人應對其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向海關隱瞞或向海關提供影響預歸類準確性的傾向性資料。
如實際進出口貨物與《決定書》(見第四章)所述及的商品不相符,申請人應承擔法律責任,並按《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申請人可向海關申請對其進出口貨物所涉及的商業秘密進行保密。
在預歸類決定書的有效期內,申請人對歸類決定持有異議,可向作出決定的海關提出覆核。
第九條
申請人可在海關作出預歸類決定前向海關提供新資料,並對原提供資料作出說明。
申請人在海關作出預歸類決定之後聲明原提供資料作廢並要求向海關提交新資料的,如貨物尚未實際進出口,海關應按新提交的預歸類申請重新審核;如貨物已實際進出口,按本辦法第十五條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三章 申請的受理
第十條(申請的審查及受理)
預歸類申請由各直屬海關受理並作出決定。海關總署負責審查由直屬海關上報的疑難商品或有歸類爭議的商品的預歸類申請並作出決定。
海關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的規定對預歸類申請進行審查,對不能滿足預歸類條件的申請,海關可不予受理。申請預歸類的商品應為申請人實際或計畫進出口的貨物,如所提申請與實際進出口無關,海關可不予受理。
第四章 預歸類決定書
第十一條(預歸類決定的作出)
海關作出預歸類決定後以《海關進出口商品預歸類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見附表二)的形式通知申請人。《決定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請人持有,另一份由作出預歸類決定的海關留存。
第十二條(《決定書》的內容)
《決定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在海關註冊的企業代碼等;
(二)申請日期;
(三)商品中英文名稱;
(四)商品詳細描述;
(五)海關商品歸類編碼;
(六)簽發日期及海關簽章。
第五章 預歸類決定書的效力和使用
第十三條(《決定書》的效力)
直屬海關作出的預歸類決定在本關區範圍內有效,海關總署作出的預歸類決定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決定書》自海關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第十四條(《決定書》的使用)
《決定書》只限申請人使用。
持有《決定書》的申請人在該決定的有效期內進出口《決定書》中所述及的貨物時,應向進出口地海關遞交《決定書》。
海關應以查驗等方式核對實際進出口貨物與《決定書》所述及商品的一致性。
第十五條(《決定書》的失效)
海關在作出預歸類決定後,不得隨意更改。因海關原因需要改變預歸類決定的,由直屬海關發出《變更通知書》(見附表三),原《決定書》自《變更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失效。
由以下原因造成預歸類決定改變時,原《決定書》即行失效:
因申請人提供的商品資料不準確或不全面,造成原預歸類決定需要改變的;
因申請人補充資料或提交新資料、海關需按新提交的預歸類申請重新審核,造成原《決定書》失效的;
因國家政策調整、法律、法規變化引起預歸類決定改變的,申請人可持原決定書到原申請地海關申請換髮《決定書》。
由本款原因引起《決定書》失效產生的其他問題,按《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其他法規性檔案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實施。
相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於2007年2月14日以海關總署令第158號對外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歸類管理規定》),並於5月1日正式實施。
加入WTO以來,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無論是本國企業還是外國企業對貿易便利化的需求進一步提升。世界貿易規則對包括海關在內的政府行政管理提出了統一、規範、透明、高效的要求,《歸類管理規定》正是在這個背景下出台的。該規定明確和細化了海關與納稅義務人的權利與義務,為納稅義務人提供更加公開、透明、便利的商品歸類服務,以確保進一步提升貿易便利化,降低納稅義務人的貿易成本。因此《歸類管理規定》的出台是我國履行WTO規則的一個重要體現。
制定《歸類管理規定》的背景
近年來,隨著中國海關商品歸類工作的不斷開展,商品歸類工作的思路日趨成熟,管理模式不斷完善。海關也在總結工作成果的基礎上對歸類工作體系、規章制度等方面進行了較大的調整,如根據海關總署第80號令對相對人實施了約束性預歸類制度、商品歸類決定對外公告制度、進出口商品規範申報制度等,這些制度的實施對管理相對人的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海關開展相關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影響。
為了確保海關執法的公正、透明和統一,以及進一步為納稅義務人提供便捷通關的服務,需要通過制定《歸類管理規定》對各種制度之間的關係重新進行梳理和定位,設計合理、規範的歸類管理制度體系,明確各種海關歸類活動的層級,進而實現歸類依據公開透明,保證全關境執法統一,促進口岸快速通關,防範違法行為,減少行政爭議。因此,《歸類管理規定》的出台是在總結上述各項海關商品歸類工作制度實施經驗的基礎上,系統的闡明了歸類工作制度的法律地位,彌補部分商品歸類制度在法規上的缺陷,進而提升了現有歸類體系的法律層次。
與現有的歸類工作制度的比較
《歸類管理規定》作為海關總署對外發布的部門規章,首先是進一步明確了納稅義務人與海關在涉及進出口商品歸類工作過程中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例如,提出了納稅義務人認為商品歸類有誤情況的處理原則,進一步保證了納稅義務人的權益。此外明確了納稅義務人具有自行確定進出口商品貨物的商品編碼並正確申報的義務,而海關在商品歸類工作中所負的責任是對納稅義務人申報有關商品歸類的信息進行審核。雖然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海關已經為納稅義務人提供了關於進行商品歸類的指導,但是進行商品歸類審核才是海關應負的職責。 此外,此次發布的《歸類管理規定》為給納稅義務人提供貿易便利化以及降低貿易成本,在吸收海關總署令第80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預歸類暫行辦法》內容的基礎上,對預歸類進行了重新的定義,通過設定預歸類決定、歸類裁定以及歸類決定,對商品歸類體系以及辦理流程進行了重新構建。
關於預歸類規定的變化
在《歸類管理規定》中設定的預歸類決定與原先使用的約束型預歸類中最大的區別是效力,預歸類決定僅對該決定的申請人和作出決定的直屬海關具有效力,《預歸類決定書》一旦作出,除非發現存在錯誤或所依據的規定發生變化導致不再適用的,否則一直有效。同時海關總署不再作出預歸類決定。而約束性預歸類效力的規定是,直屬海關作出的預歸類決定在本關區範圍內有效,海關總署作出的預歸類決定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約束性預歸類決定書》自海關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其次是預歸類申請的條件也存在差異。《歸類管理規定》中規定,預歸類決定書的申請人是在海關註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經營單位,其申請是向貨物擬實際進出口所在地的直屬海關提出申請。在這個過程中特別要注意的是,要提供所申請商品將在45日後實際進出口的證明。而原先使用的約束性預歸類並沒有對上述要求的規定。 第三是可以作出預歸類決定書的範圍。在《歸類管理規定》中規定,直屬海關經審核認為申請預歸類的商品歸類事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注釋》以及海關總署發布的關於商品歸類的行政裁定、商品歸類決定有明確規定的,才在接受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商品預歸類決定書》(以下簡稱《預歸類決定書》),並且告知申請人。而對於經審核認為申請預歸類的商品歸類事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注釋》以及海關總署發布的關於商品歸類的行政裁定、商品歸類決定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在接受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裁定。 而原先使用的約束性預歸類並不區分是否有明確規定。
進出口貨物的實際狀態的界定
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歸類是按照貨物報驗時的狀態確定的,因此報驗狀態的認定是正確進行商品歸類的前提和基礎。《規定》從兩個方面對此予以了規範: 一是實際狀態。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應當按照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時貨物的實際狀態確定。以提前申報方式進出口的貨物,商品歸類應當按照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場所時的實際狀態確定。 二是合併歸類。由同一運輸工具同時運抵同一口岸並且屬於同一收貨人、使用同一提單的多種進口貨物,按照商品歸類規則應當歸入同一商品編碼的,應視為同一報驗狀態,該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將有關商品一併歸入該商品編碼向海關申報。 此外,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總署規章如對進出口貨物的報驗狀態另有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申報要求
商品編碼是報關單上的必填項目之一,也是直接決定進出口貨物的稅率及監管條件的申報內容,因此歸類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規範性至關重要。《規定》對歸類申報做出了相應要求: 一是如實、準確申報。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海關要求如實、準確申報其進出口貨物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等,並且對其申報的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歸類,確定相應的商品編碼。 二是提供有關資料。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向海關提供資料,如果確實涉及商業秘密的,可通過事前書面申請的方式要求海關予以保密。 三是補充申報。由於報關單本身可填寫的申報內容有限,因此,必要時,對一些較為複雜、需要較多資料說明才能滿足歸類需要的商品,則必須通過補充申報的方式來確保歸類申報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商品歸類行政裁定
《海關法》第43條規定:“海關可以根據對外貿易經營者提出的書面申請,對擬作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預先做出商品歸類等行政裁定。進口或者出口相同的貨物,應當適用相同的商品歸類行政裁定。海關對作出的商品歸類等行政裁定,應當予以公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裁定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第92號令,以下簡稱《海關行政裁定管理暫行辦法》),海關行政裁定是指海關在貨物實際進出口前,應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申請,依據有關海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與實際進出口活動有關的海關事務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可見,商品歸類是海關行政裁定最重要的內容,其程式、效力按照《海關行政裁定管理暫行辦法》確定。
商品歸類決定
商品歸類決定是《規定》增加的新內容。由於以往海關的商品歸類依據除公開的《稅則》、《稅則注釋》、《本國子目注釋》外,其他大多為以《歸類問答書》等內部檔案,公開性較弱,法律效力存在瑕疵。《規定》明確將對外公開的商品歸類決定作為商品歸類的法律依據之一,並對商品歸類決定的效力、程式等作了相應規定。 根據《規定》,海關總署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進出口貨物作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商品歸類決定。 商品歸類決定程式的啟動。商品歸類決定是由海關主動作出並公布的,來源於海關總署及其授權機構在處理海關內部疑難問題或監控過程中發現的需要公開統一規範的商品歸類問題,或是海關總署轉發的中國海關協調製度商品歸類技術委員會作出的商品歸類意見和世界海關組織協調製度委員會作出的商品歸類決定,以及其他海關總署認為需要作出商品歸類決定的情形。 商品歸類決定的作出。根據《規定》,商品歸類決定由海關總署或其授權部門製作,並由海關總署統一對外公布。 商品歸類決定的效力。商品歸類決定由海關總署對外公布生效。進出口相同貨物,應當適用相同的商品歸類決定,歸類決定具有普遍約束力,屬於法律的補充。 作出商品歸類決定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發生變化的,商品歸類決定同時失效,並由海關總署對外公布。歸類決定存在錯誤的,由海關總署予以撤銷,並由海關總署對外公布。被撤銷的商品歸類決定自撤銷之日起失效。
決定對比表
預歸類、商品歸類行政裁定以及商品歸類決定對比表
啟動人 | 內容性質 | 決定人 | 適用對象 | 適用範圍 | |
預歸類 | 管理相對人 | 有明確規定 | 直屬海關 | 申請人 | 作出預歸類決定的 直屬海關關區 |
歸類行政裁定 | 管理相對人 | 無明確規定 | 海關總署或其授權機構 | 所有管理相對人 | 關境內統一適用 |
歸類決定 | 海關 | 有明確規定/無明確規定 | 海關總署或其授權機構 | 所有管理相對人 | 關境內統一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