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工作手冊

紀檢監察工作手冊

《紀檢監察工作手冊》是2018年9月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月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紀檢監察工作手冊
  • 作者:張月明
  • 出版時間:2018年9月
  • 出版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 ISBN:9787302508540
  • 定價:49.8 元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紀檢監察工作手冊》結合2018年《憲法修正案》《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根據國家法律和政策,結合紀檢監察實務進行編寫。幫助讀者快速、準確理解最新法律法規。
本書內容主要包括監委職能、紀律審查、案件審理、案件定性、紀律處分、信訪工作、巡視工作等,以具體知識點為單位,對其進行詳細解釋,較為全面、系統,是紀檢監察幹部,特別是基層和新參加紀檢監察工作的相關人員的良師益友。

圖書目錄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組織機構
設定
中紀委、國家監委組織機構
設定
內設機構及職責簡介
第一章監委職能
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和
職能
監察委員會獨立行使監
察權
監察工作原則
監察委員會的職責
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的
派駐或派出
派駐或派出監察機構的
職權
監察官制度
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
範圍
監察事項的管轄
指定管轄和報請提級
管轄原則
監察許可權
留置措施
查詢、凍結財產
搜查
調取、查封、扣押措施
勘驗檢查
專門性問題的鑑定
技術調查措施
通緝
限制出境
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
主動認罪認罰的條件
從寬處罰
證據的法律效力
問題線索的移送和管轄
報案、舉報的處理
監察程式
線索處置
初步核實
立案調查
證據收集
調查措施的程式性
規定
調查方案的執行
留置
留置工作要求
監察機關處置方式
涉案財物處置
移送審查起訴
被調查人逃匿或者
死亡的處理
複審、覆核
反腐敗國際合作
人大監督
外部監督
內部監督
監察人員義務
監察事項報告備案
監察人員的迴避
監察人員保密義務和
從業限制
被調查人的申訴
一案雙查規定
法律責任
有關人員違反監察法
規定的處理
處理報復陷害和誣告
陷害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
人員違規的處理
第二章紀律審查
紀律審查
案件查處的任務
案件查處的原則
紀律審查的要求
案件的受理
案件來源
匿名檢舉
揭發檢舉
檢舉控告
控告與檢舉的區別
誣告與錯告或檢舉失實
退職、退休、離休人員違紀
問題的受理
分級辦案
立案手續
辦案的方式
主辦案件
協辦案件
轉辦案件
過問案件
自查案件
交辦案件
指導辦案
參與辦案
歸口辦案
聯合辦案
案件的催辦
銷案
大案要案
普通案件
典型案件
案件調查組
辦案中的實事求是
原則
依靠民眾辦案
堅持原則,敢於鬥爭
保護檢舉人
事實清楚
證據確鑿
定性準確
處理恰當
程式合法
手續完備
調查方案
調查提綱
案件調查方法
案件調查
調查取證
分工負責
核實事實
當事人
旁證人
知情人
有牽連的人和事
直接證據
間接證據
傳來證據
有錯證據
無錯證據
言詞證據
實物證據
物證
書證
證人證言
視聽材料
勘驗筆錄
勘驗、檢查
函調取證
函調取證的方法
單方交待錯誤的認定
拍照
錯證
偽證
物證的鑑別
書證的鑑別
證人證言的鑑別
被審查人陳述的鑑別
分析案情
犯錯誤者的檢查材料
證據的收集
賬冊憑證證據
檔案材料
文書檔案
幹部檔案
技術檔案
紀檢監察檔案
刑事檔案
談話筆錄
調查筆錄
證明材料
鑑定結論材料
證據鑑別
證據的使用
取證方法
證據分析
辦案材料
案件調查報告
寫實方法結論
錯誤事實材料
錯誤事實材料見面
會議記錄
處分決定
說明材料
移送審理
結案
專業技術人員
中、高級知識分子
家庭主要成員
社會關係
第三章案件審理
違紀案件審理
案件審理的原則
複查案件的審理
備案案件的審理
執行監督
案件審理的任務
案件審理範圍
案件審理的要求
審理程式
閱卷的一般方法
審閱調查報告的一般
方法
審閱結論材料的一般
方法
審閱犯錯誤者的檢查交待
材料的一般方法
閱卷筆錄
錯誤事實
本人態度
犯錯誤者的一貫表現
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紀檢監察機關對同級黨政
處理決定意見分歧的
處理
業務指導
分級審理,各負其責
審理人員守則
案件審批報送的材料
手續完備
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堅持錯誤不改
案件審理報告
審理部門與犯錯誤者
談話
案件批覆
案件備案
結案抄送
材料歸檔
申訴
複查報告
有錯必糾
不許牽連無辜
第四章案件定性
案件定性
法律
法律與政策的區別
違法行為
反對四項基本原則
違反外事紀律
違反組織原則
組織秘密集團進行派別和
陰謀活動
參加非法組織
支持非法組織和非法刊物
活動
違反政策經商辦企業
新聞紀律
人事紀律
官僚主義
假公濟私
以權謀私
小集團活動
派性
包庇縱容
誣告陷害
挾嫌報復
國家機密
保密紀律
泄露及遺失黨和國家
機密
無政府主義
本位主義
分散主義
分裂主義
地方主義
宗派主義
自由主義
個人主義
極端民主化
家長作風
一言堂
特殊化
個人專斷
濫用職權
招生舞弊
打擊報復
壓制民主
違反政策安排子女
親友
騙取名利
侵犯專利權
搞封建迷信活動
強迫命令
刑訊逼供
財政經濟紀律
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侵犯財產
貪污
貪污罪既遂與未遂的
認定
侵占
挪用
挪用公款
挪用公共財物
銷毀會計憑證、會計
賬簿
挪用公款與貪污罪的
區別
貪污、受賄、挪用公款
罪量刑標準
貪污、受賄數額較大
貪污、受賄數額巨大
貪污、受賄數額特別
巨大
貪污、受賄數額特別
巨大可以判處死刑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未歸還的
行賄
行賄情節嚴重
行賄情節特別嚴重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
定罪量刑
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
較大”“數額巨大”
賄賂犯罪中的財物
為他人謀取利益
犯罪較輕、重大案件
受賄數額的計算
贓款贓物用於單位公
務支出的定罪
受賄罪和瀆職犯罪
違法所得財物的追繳
罪金
走私罪
走私行為
不屬於走私的範圍
外匯
違反外匯管理
逃匯
套匯
盜竊
販毒
吸毒
賄賂
受賄
行賄
介紹賄賂
包庇
隱匿罪證
報復陷害
妨礙社會管理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
權利
瀆職
失職
玩忽職守
徇私枉法
包庇袒護犯罪
體罰虐待被監管人
私放罪犯
嚴重官僚主義失職
錯誤
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工作
方面的失職錯誤
領導幹部在經濟建設工作
中的失職錯誤
領導幹部在生產經營管理
工作中的失職錯誤
領導幹部在對內、對外
經濟貿易活動中的
失職錯誤
領導幹部在物資儲藏、運輸
過程中的失職錯誤
領導幹部在安全工作方面的
失職錯誤
領導幹部在文教衛生等其他
方面的失職錯誤
禮品
搶奪
敲詐勒索
詐欺
偷稅
抗稅
欠稅
漏稅
企業偷稅漏稅
文物
盜運珍貴文物
自首
重婚
通姦
強姦
不正當兩性關係
賣淫
猥褻
事實婚姻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包辦婚姻
買賣婚姻
借婚姻索取財物
非法出版活動
淫穢出版物
色情出版物
不屬淫穢出版物、色情出版
物的範圍
觀看、傳播、複製淫穢
錄像
賭博
經濟契約
法人
經濟契約成立的法定
條件
出賣經濟契約
違法經濟契約
違約金
定金
保證
無效經濟契約
仲裁
違反經濟契約的責任
經濟契約糾紛的解決
出賣證明、發票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違反註冊商標使用
管理
罰款
行政處罰
強制執行
沒收違法所得
拘役
刑事拘留
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
罰金
緩刑
減刑
假釋
剝奪政治權利
國家財產
違反財政法規
用公款請客送禮、大吃
大喝
回扣
酬謝費
佣金
罰沒財物
罰沒收入的上繳
走私案件
查詢單位存款、查閱有關
資料
凍結單位存款
扣劃單位存款
國家機構
國家權力機關
國家行政機關
一切國家機關
國家工作人員
第五章紀律處分
違法違紀行為
政務處分
處分種類
警告
記過
記大過
降級
撤職
開除
免予處分
通報、通報批評
罷免
停職
限期改正
除名
改變處分
解除處分
免職
重犯
合併處理
處分手續
判刑的手續
一個案件中,給幾個職務不
同的紀律處分手續
一案涉及幾個單位人員的
處分手續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擔任國家行政職務人員的
紀律處分手續
同時給予政紀、黨紀和法紀
處分的手續
處分工作人員要遵守
法律
有兼職的工作人員受撤職
處分的處理
無職可撤的,也可以給予
降級處分
科研、文教、衛生等技術人員,
是否適用撤職處分
工作人員在前任職務期間
犯有錯誤的處分
工作人員受到降級或撤職
處分,同時降低工資待遇
是不是雙重處分
撤職與免職的區別
“職務自然撤銷”與“撤銷
職務”的區別
工作人員自殺身亡後,是否
要開除公職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擔任國家行政機關職務的
人員撤職、降職
處分
選舉擔任國家行政職務
的人員,是否適用開除
處分
給予工作人員的政務處分,
經過一定時間可否給予
撤銷
停職檢查
工作人員中黨員被黨組織
開除黨籍,行政上是否
也要開除公職
工作人員受到政務處分後,
又重犯錯誤的處理
紀律處分的主要依據
給予工作人員政務紀律
處分時,要堅持“嚴肅
慎重”的方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調動
工作後,發現他在原
單位工作時犯有嚴重
錯誤的處分
政治權利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雖有違法
犯罪行為,但情節輕微,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予刑事
處罰的政務處分
工作人員因犯罪被人民法院
判處刑罰後,又改判免予刑
事處罰的行政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的制定)
《條例》的指導思想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
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
遵守的行為規矩
黨的紀律處分的原則
監督執紀的
“四種形態”
給予紀律處理或者
處分的行為
黨紀處分的種類
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
黨組織的處理
警告處分、嚴重
警告處分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留黨察看處分
開除黨籍處分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
代表受到留黨察看
處分時的處理
對於受到改組處理的
黨組織領導機構
成員的處理
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
黨組織中的黨員的
處理
從輕或減輕處分的
條件
處分幅度以外減輕
處分的程式
免予警告、嚴重警告
處分的條件
從重或者加重
處分的條件
從輕處分
從重處分
減輕處分
加重處分
兩種以上違紀
行為的處理
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
兩個條款的處理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
違紀的處理
黨組織領導機構
集體違犯黨紀
行為的處理
黨員犯罪的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
責任追究的處分
對於預備黨員違犯
黨紀的處理
對於違紀後下落不明的
黨員的處理
違紀黨員死亡的處理
違紀行為有關責任
人員的區分
主動交代
經濟損失的計算
經濟利益的收繳
黨紀處分決定的宣布
處分決定執行
情況的報告
對違反政治紀律
行為的處分
對違反廉潔紀律
行為的處分
對違反民眾紀律
行為的處分
對違反工作紀律
行為的處分
對違反生活紀律
行為的處分
黨紀處分的手續
一案多人,職級不同的
黨紀處分手續
一案涉及幾個單位黨員的
紀律處分手續
處分時間的計算
處分黨員的批准許可權
黨內職務
保留意見
棄權
平反
昭雪
第六章責任事故
《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
適用的範圍
《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
制定的指導思想
黨政同責
地方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
安全生產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
主要負責人安全
生產職責
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
其他成員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
領導幹部的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
其他領導幹部安全
生產職責
考核考察
表彰獎勵
責任追究
醫療事故責任的等級
一級醫療事故
二級醫療事故
三級醫療事故
四級醫療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
職工傷亡事故的傷害
程度分類
輕傷事故
重傷事故
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
特大死亡事故
一般損失事故
較大損失事故
重大損失事故
特大損失事故
火災事故嚴重程度
分類
特大火災事故
重大火災事故
一般火災事故
統計範圍
火災
船舶交通事故分級
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嚴重
程度分類
輕微事故
一般事故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
特徵
規章制度
規章制度的行為表現
重大傷亡
嚴重後果
直接經濟損失
職工
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應注意
劃清的幾種界限
第七章樓堂館所建設與黨政
機關辦公用房建設
標準
樓堂館所建設
樓堂館所
審批程式
建設辦公用房的原則
不得建設培訓中心
項目審批
建設資金
監督檢查
公眾知曉
違反規定的處理
法律責任
團體
其他團體建設
維修標準
其他團體(維修)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建設標準
建設標準適用範圍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建設的原則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建設的要求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建設不得定位為
城市標誌性建築
嚴禁超規模、超標準、
超投資建設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
分類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
組成
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
使用面積
服務用房使用面積
設備用房使用面積的
計算
使用面積的計算
附屬用房建築面積的
計算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總
建築面積的計算
第八章信訪工作
信訪
信訪人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紀檢監察信訪工作的
職責
信訪人的權利
信訪工作
來信辦理
來訪辦理
信訪人
受理者
接待民眾來訪的程式
辦理民眾來信的程式
接收
閱讀
登記
接談
匿名信的處理
上訪老戶
信訪程式系列
信訪結果
紀檢監察信訪工作的指導
思想
紀檢監察信訪的原則
紀檢監察信訪的任務
紀檢監察信訪的特點
紀檢監察信訪工作的
作用
信息反饋作用
聯繫民眾的作用
監督作用
保障作用
信訪立案
立案範圍
受理檢舉、控告和申訴的
範圍
聽取申訴
反覆核實
檢舉、控告案件的處理
處理申訴的程式
處理檢舉、控告和
申訴的要求和辦法
整理結果
信訪處理
信訪綜合
信訪文書
控告案件報送材料
申訴案件報送材料
分級負責
來信拆封
反映情況
督促承辦
直接過問
審查處理結果
當年結案率
初信初訪結案率
重信重訪率
越級信訪率
信訪簡報
情況反映
覆信
來信來訪的轉辦
來信來訪登記卡
信訪統計
信訪工作注意事項
第九章巡視工作
巡視工作的制定
巡視制度和巡視機構
巡視工作的指導思想
巡視工作的領導
巡視工作機構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
職責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
辦公室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
辦公室的職責
巡視組的設定
巡視組的職位設定
巡視工作人員的條件
中央巡視組的巡視
對象和範圍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
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
範圍
巡視組對巡視對象
執行的法規和著力
發現的問題
專項巡視
巡視組的工作方式
巡視組的職責
巡視組請示報告制度
巡視工作程式
巡視中發現的問題和
線索的移交
巡視組移交的問題或
線索的處理
整改落實情況的反饋
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
情況的公開
加強對巡視工作的
領導
巡視工作的配合
巡視工作人員的紀律
被巡視黨組織應積極配合
巡視組開展工作
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
人員的紀律與責任
巡視工作人員違反
巡視紀律的處理
第十章文秘檔案
公文
公文種類
決議
決定
命令
公報
公告
通告
意見
通知
通報
報告
請示
批覆
議案
紀要
公文格式
份號
密級和保密期限
緊急程度
發文機關標誌
發文字號
簽發人
標題
主送機關
正文
附屬檔案說明
發文機關署名
成文日期
印章
附註
附屬檔案
抄送機關
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
頁碼
公文版式
公文文字
公文用紙幅面
上行文
下行文
聯合行文
公文擬制
公文起草
公文文稿審核
不宜發文的公文稿
簽發
公文辦理
收文辦理程式
發文辦理程式
涉密公文的收發
公文歸檔
公文管理
公文銷毀
公文的審批
公文結構的基本要求
公文寫作的敘述形式
紀檢監察公文
紀檢監察工作簡報
紀檢監察工作大事記
工作計畫
檔案工作
檔案整理
檔案整理的原則
檢索工具
立卷
文書的立卷歸檔
檔案保管期限表
銷毀材料
第十一章黨規黨紀
黨的領導
四項基本原則
黨的思想路線
黨的組織路線
黨的民主集中制
先黨內後黨外的原則
保留意見
棄權
黨內批評
越級反映情況
補充和修改建議
黨性
黨紀
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
平等
黨的政治紀律
黨的組織紀律
黨的民眾紀律
黨的保密紀律
黨的財政經濟紀律
黨的新聞紀律
黨的人事紀律
官僚主義
假公濟私
以權謀私
小集團活動
派性
頂著不辦
包庇縱容
誣告陷害
挾嫌報復
黨風
黨內不正之風
黨風教育
黨風檢查
黨的三大作風
理論聯繫實際
密切聯繫民眾
批評和自我批評
領導人謙虛謹慎的
作風
普通勞動者的作風
平等待人的作風
從民眾中來、到民眾中去的
工作作風
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的
工作作風
民主作風
艱苦奮鬥的作風
公道正派的工作作風
為政清廉的作風
是非分明的工作作風
勇於自我犧牲的作風
黨的幹部路線
德才兼備
黨的幹部
黨的各級領導幹部的基本
條件
黨的代表大會
黨的代表會議與黨的代表
大會的區別
黨的上下級組織的
關係
上級黨委各部門和下級黨
委各部門的關係
黨的全體委員會與常務
委員會
黨組
機關黨組織的主要
任務
黨的基層組織
基層黨委常委會
黨委書記、副書記的簽
發權
黨委委員出缺
黨支部大會
黨支部書記的職責
黨內職務
黨的生活
黨的組織生活
黨課教育
黨籍
恢復黨籍
黨齡
退黨
預備黨員
優秀黨員和模範黨員
差額選舉
無記名投票
監票人、計票人
直接選舉
黨內監督的目的
黨內監督的指導思想
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
黨內監督的重點
監督職責
黨的各級委員會委員在黨內
監督方面的責任
紀委監督的職責
紀委在黨內監督方面的
責任
黨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
責任和權利
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的
監督制度
議事規則
表決的方式
集體決定
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
談話和誡勉
八項規定
六項禁令
三嚴三實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的
具體內容
經費管理方面
公務接待方面
會議活動方面
公務出差方面
臨時出國方面
公務用車改革方面
停建與清理辦公
用房方面
會議費所稱中央和
國家機關
會議的分類
會議的審批程式
開會時間
會議規模
會議費開支範圍
交通費
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
會議用房標準
黨政領導幹部不得
在企業兼職任職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
反對浪費條例
適用的範圍
浪費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
反對浪費遵循的
原則
支出的原則
公務卡制度
採購定點管理
規範各類慶典活動
國內公務
國內公務接待
國內公務接待的控制
接待用餐
公務接待用車
公務員培訓
公務員培訓所稱
中央和國家機關
培訓費
住宿費
一伙食費
培訓場地費
講課費
培訓資料費
交通費
其他費用
培訓費綜合定額標準
講課費標準
培訓管理
培訓的工作人員
嚴禁借培訓名義
安排其他活動
幹部選拔任用制度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
幹部的原則
黨政領導幹部應當
具備的條件
提拔擔任黨政領導
職務的資格
破格提拔
民主推薦
領導班子換屆推薦的
程式
領導班子換屆推薦的
參加人員
二次會議推薦
個別提拔任職推薦
個別提拔任職
推薦的範圍
考察對象的條件
確定的考察對象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
任職試用期制度
公開選拔的程式
免職
辭職
被免職的黨政領導
幹部的職務安排
降職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
幹部的紀律
嚴禁超職數配備幹部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
準則
黨員廉潔自律規範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
自律規範
宣誓程式和誓詞
第十二章紀檢監察幹部的
素質修養
一、 紀檢監察幹部素質修養的
重要性
二、 紀檢監察幹部素質修養的
基本內容
三、 紀檢監察幹部素質修養的
途徑
人生寄語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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