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目的性。人工系統和複合系統都具有明確目的,即系統表現出的某種特定功能。這種目的必須是系統的整體目的,不是構成系統要素或子系統的局部目的。通常情況下,一個系統可能有多重目的性。(4) 層次性。一個複雜的系統由許多子系統組成,子系統可能又分成許多子系統,而這個系統本身又是一個更大系統的組成部分,系統是有層次的。如生命體有細胞、組織、器官、系統和生物體幾個層次,企業有個人、班組、車間、厂部等幾個層次。系統的結構,功能都是指的相應層次上的結構與功能,而不能代表高層次和低層次上的結構與功能。一般來說,層次越多其系統越複雜。(5) 環境適應性。系統所具有的隨外部環境變化相應進行自我調節、以適應新環境的能力。系統與環境要進行各種形式的交換,受到環境的制約與限制,環境的變化會直接影響到系統的功能及目的,系統必須在環境變化時,對自身功能作出相應調整,不致影響系統目的的實現。沒有環境適應性的系統,是沒有生命力的。(6) 動態性。首先,系統的活動是動態的,系統的一定功能和目的,是通過與環境進行物質、能量、信息的交流實現的。因此,物質、能量、信息的有組織運動,構成了系統活動動態循環。其次,系統過程也是動態的,系統的生命周期所體現出的系統本身也處在孕育、產生、發展、衰退、消滅的變化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