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落實糧油儲存安全(以下簡稱“安全儲糧”)責任,全面加強安全儲糧管理,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規章及糧油儲藏相關標準規範,制訂本規定。

本規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
  • 施行時間:2016年7月1日
檔案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糧油儲存安全(以下簡稱“安全儲糧”)責任,全面加強安全儲糧管理,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規章及糧油儲藏相關標準規範,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糧油涵蓋國家政策性糧食(包括中央儲備糧、國家臨時收儲糧、最低收購價糧、國家臨時儲備和臨時存儲進口糧及國家一次性儲備糧,含油,下同)和各級地方儲備糧油,以及各類糧油倉儲單位自營的商品糧油。
本規定所稱安全儲糧責任,是指糧油倉儲單位、政策執行主體、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庫存糧油儲存安全的職責和義務,以及對發生糧油儲存事故後果所承擔的責任。其他單位和個人因過失或者過錯造成庫存糧油受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條
安全儲糧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方針,堅持“誰儲糧、誰負責”“誰壞糧、誰擔責”的原則,建立糧油倉儲單位、政策執行主體、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職責明晰、分工負責、有機統一的安全儲糧責任體系。
第二章糧油倉儲單位的責任
第四條
糧油倉儲單位是安全儲糧第一責任主體,對本單位安全儲糧工作負主體責任,應當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關於安全儲糧的各項規定、政策和標準,建立健全倉儲管理與安全儲糧規章制度、隱患台賬和應急預案。明確崗位責任分工,任務到崗、責任到人。按照要求檢測儲藏糧情、排查處置隱患,及時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情況,並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第五條
糧油倉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儲糧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儲糧工作(含外租倉儲糧,下同)全面負責。具體職責如下: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儲糧崗位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儲糧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儲糧培訓計畫;
(四)保證安全儲糧設施和設備齊全完好,保證安全儲糧必要的資金投入;
(五)督促和檢查本單位安全儲糧工作,落實經常性儲藏糧情監測分析制度,全面準確掌握儲糧的安全狀況,及時消除儲糧安全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異常糧情處置方案;
(七)按照《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報告糧油儲存事故,並指揮本單位事故處置。
第六條
糧油倉儲單位分管倉儲工作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儲糧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職責如下:
(一)組織建立健全糧油倉儲管理制度,督促和檢查各項倉儲管理制度的落實;
(二)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組織制訂糧油倉儲管理具體工作方案,經主要負責人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定期組織開展儲糧安全檢查和儲藏糧情分析,研究制訂異常情況干預處置措施並組織實施;
(四)督促、協調整治儲糧安全隱患;
(五)組織檢查糧油出入庫質量和管理情況,對出入庫糧油的質量和工作的規範性負責;
(六)審批通風、熏蒸等重要倉儲作業方案,對通風、熏蒸等作業方案的合理性和用藥的安全性負責;
(七)組織制定科學儲糧計畫和實施方案,積極套用先進適用的糧油儲藏技術;
(八)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糧油儲存事故,協調促進事故的處置和調查。
第七條
糧油倉儲單位的倉儲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儲糧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具體職責如下:
(一)嚴格執行糧油倉儲管理制度,開展經常性儲糧安全檢查和儲藏糧情分析,建立儲糧安全隱患台賬並跟蹤整治;
(二)提出儲糧安全隱患處置方案,及時報分管倉儲工作負責人審批;
(三)對庫存糧油儲存的安全性和倉儲管理基礎工作的規範性負責;
(四)對出入庫組織的周密性、各環節工作的合規性、任務完成的實效性負責;
(五)對通風、熏蒸等工作布置及報告單審批的及時性和合理性負責,對通風、熏蒸工作指導和督促的及時性和合理性負責;
(六)對發現的儲糧安全隱患和發生的糧油儲存事故要及時報告分管倉儲工作負責人協調解決,及時處置儲糧安全隱患和糧油儲存事故,並查明原因;
(七)積極組織保管人員進行或者參加教育培訓,努力提高其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水平;
(八)提出科學儲糧計畫和實施方案,積極套用先進適用的糧油儲藏技術。
第八條
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保管員是所管倉廒(罐)糧油儲存安全的直接責任人,負責做好所管倉廒(罐)的糧油保管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糧油入倉(罐)前,檢驗責任倉廒(罐)及相關設施設備是否完好、可用;
(二)糧油入倉(罐)時,配合入糧(油)作業及時進行整理,使入倉(罐)糧油達到儲存安全的要求;
(三)糧油入倉(罐)後,及時建立糧油保管賬,準確填寫責任倉廒(罐)的賬、卡、簿,並對其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四)糧油儲存期間,嚴格按照要求進行日常檢查,密切關注儲藏糧情變化,發現儲糧安全隱患及時上報、處置,隱患處置方案經批准後配合落實;
(五)每次檢查和作業完成後,及時、如實填寫“工作日誌”;
(六)積極參與儲糧技術研究及套用相關活動。
第九條
糧油質量檢驗結果關係儲糧安全狀況,糧油倉儲單位的質量檢驗機構和人員應當對糧油入庫、儲存期間的質量檢驗結果負責。
第十條
倉儲設施、機械設備及電氣設備等對儲糧安全有直接或者間接影響,糧油倉儲單位的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對確保倉儲設施和機械、電氣設備功能完好及日常維護負責。
第十一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在本單位的規章制度中細化安全儲糧責任,並對內部相關崗位人員履行安全儲糧具體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考評,形成和落實獎懲激勵機制。
第三章政策執行主體的責任
第十二條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對國家政策性糧食儲存安全承擔主體責任。包括對其直屬企業和租賃庫點安全儲糧工作的直接管理責任,對代儲、委託庫點存儲國家政策性糧食儲存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具體職責如下:
(一)認真執行國家關於安全儲糧的政策、制度和標準,健全本公司倉儲業務管理制度,建立國家政策性糧食的儲存安全監測預警機制;
(二)對其直屬企業和租賃庫點的安全儲糧工作進行直接管理;
(三)通過其分支機構或者直屬企業依照委託保管契約對代儲、委託庫點的國家政策性糧食儲存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四)確保承儲庫點滿足安全儲糧條件,保證安全儲糧必要投入;
(五)及時對直屬企業、租賃庫點和代儲、委託庫點提供安全儲糧技術指導;
(六)及時處置國家政策性糧食重大儲存安全隱患和險情,並按照要求匯總情況向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三
受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委託承擔最低收購價和臨時收儲糧食儲存任務的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紡集團公司、中航工業集團公司和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對其受委託儲存的上述國家政策性糧食儲存安全承擔直接管理責任。具體職責如下:
(一)認真執行國家關於安全儲糧的相關政策、制度和標準及有關倉儲業務管理制度;
(二)定期檢查所屬企業和租賃庫點承儲的國家政策性糧食,對儲藏糧情作出分析研判;
(三)督促所屬企業和租賃庫點及時排查整治儲糧安全隱患,及時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支機構或者直屬企業報告情況;
(四)及時處置重大儲糧安全隱患和險情,並向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報告。
第十四條
地方儲備糧油收儲政策執行主體對地方儲備糧油儲存安全承擔主體責任。具體職責如下:
(一)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相關政策、制度和標準,建立和完善地方儲備糧油儲存安全監測預警機制;
(二)直接管理直屬企業和租賃庫點的安全儲糧工作;
(三)對代儲、委託庫點的地方儲備糧油儲存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四)確保承儲庫點滿足地方儲備糧油安全儲存的條件,保證安全儲糧必要投入;
(五)及時對直屬企業、租賃庫點和代儲、委託庫點提供安全儲糧技術指導;
(六)及時處置地方儲備糧油重大儲存安全隱患和險情,並按照要求匯總情況向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責任
第十五條
國家糧食局負責全國安全儲糧工作的監管督導。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定安全儲糧的制度、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儲糧安全檢查工作;
(三)建立全國儲糧安全監測預警機制;
(四)督促和指導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政策執行主體、糧油倉儲單位做好安全儲糧工作和處置重特大糧油儲存事故;
(五)對安全儲糧工作提供技術指導。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和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按照屬地原則對本行政區域的安全儲糧工作進行監管督導。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促進安全儲糧相關制度、政策和標準的實施;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安全儲糧具體規定;
(三)組織轄區內除中央儲備糧以外的儲糧安全檢查工作,及時組織處置重特大糧油儲存事故;
(四)接受國家糧食局委託對轄區內中央儲備糧的儲存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建立轄區內儲糧安全監測預警機制,按照要求向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並及時處置重大糧油儲存安全隱患和險情;
(六)對轄區內安全儲糧工作提供技術指導。
第十七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安全儲糧監管督導不得影響被監督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政策執行主體和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覺接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督導。
糧油倉儲單位認為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政策執行主體分支機構及其直屬企業因監督管理干擾自身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甚至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可以向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政策執行主體分支機構及其直屬企業的上級機構直至國家糧食局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儲糧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與儲糧安全隱患,均有權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依規予以核查、處理。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安全儲糧工作不作為亂作為、履責不力的,由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約談,責令改正,給予通報,計入所在地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結果;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和失職、瀆職行為情況,依紀依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紀律、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糧食收儲政策執行主體對政策性糧食儲存安全履行責任不到位,導致發生糧油儲存事故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依紀依規對其及下屬的分支機構或者所屬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紀律、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糧油倉儲單位履行安全儲糧責任不到位,導致發生糧油儲存事故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依紀依規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紀律、行政處分。
承擔政策性糧食儲存任務的代儲、委託庫點發生上述問題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儘快整改、彌補損失;整改不到位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取消其相應資格,政策執行主體應當中止其儲存任務,調出承儲糧食。
第二十二條
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安全儲糧條件,或者違反安全儲糧相關政策、制度和標準的,按照《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發生糧油儲存事故和發現儲糧安全隱患、險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報告。報告單位對報告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如有瞞報、漏報或者延報,由受報單位責令改正,給予通報;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報告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糧油倉儲單位發生糧油儲存事故,造成政策性糧油損失的,應當查明原因;屬於責任事故的,由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糧食權屬和相關規定,責令其按照賬面品種、數量及等級在承儲任務期內予以補庫,或者照價賠償,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上述涉及違紀違法案件的,依紀依法移送紀檢或者公安、檢察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糧油倉儲單位發生糧油儲存事故和受到相關處罰的情況,由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計入信用記錄。
第二十七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政策執行主體和糧油倉儲單位對其內部工作人員安全儲糧責任的問責、追責,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內部規章制度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糧油倉儲單位,與《糧油倉儲管理辦法》中的糧油倉儲單位一致。
本規定所稱政策執行主體,包括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受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委託承擔最低收購價和臨時收儲糧食儲存任務的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紡集團公司、中航工業集團公司和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以及地方儲備糧油收儲政策執行主體。
本規定所稱糧油儲存事故的劃分標準、報告程式和時間要求,按照《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糧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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