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庫安全生產守則

《糧庫安全生產守則》是2016年10月20日由國家糧食局發布的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糧庫安全生產守則
  • 發布時間:2016年10月20日
  • 發布機關:國家糧食局(今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 發文字號:國糧儲〔2016〕234號
總則,第一章 糧食進出倉,第二章 糧食簡易倉囤,第三章 熏蒸和氣調,第四章 糧庫防火防爆,第五章 租倉儲糧和外包作業,第六章 其他專項作業,第七章 主要職責與處罰,

總則

為了加強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糧油倉儲安全發展,依據《安全生產法》《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規章及技術標準規範,制定本守則。
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遵循“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安全發展”的理念,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本守則是糧庫作業與管理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適用於各類糧油倉儲單位。

第一章 糧食進出倉

1.安全檢查
糧倉必須由相應資質單位設計。糧倉應製作和安裝糧倉設計說明標牌,標明糧倉的設計單位、年份、儲糧品種、儲存形式、裝糧高度、倉容、使用年限等,用於指導和檢查儲糧,嚴禁超限裝糧。糧倉第一次裝糧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壓倉實驗。非經相應資質單位設計的糧倉,必須委託相應資質設計單位論證是否符合結構安全和儲糧工藝的要求,嚴禁不經論證直接儲糧。超過設計結構使用年限的糧倉,必須委託相應資質的房屋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根據鑑定結論確定能否繼續裝糧。
糧倉裝糧前或日常檢查,應檢查倉頂有無漏水,倉房牆壁、地面有無裂縫,地面有無沉降,門窗有無損壞,扶梯等附屬設施是否完好;應檢查鋼板倉防鏽漆是否剝落,檢查螺栓、墊片等是否鬆動,檢查與土建相連的支座部位有無異常,地面有無沉降。如有異常,須進行有效處置。
油罐裝油前或日常檢查,應檢查油罐焊縫是否完好,罐頂蓋、人孔、測量孔、通氣孔等是否正常,罐底螺栓有無鬆動,墊片是否完好,罐區、管線閥門施封情況是否牢靠。如有異常,須進行有效處置。
2.作業機動車輛
糧庫應按要求設定交通指示標識,駕駛員應嚴格按庫內交通指示標識行駛,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火種入庫;機動車在糧庫道路行駛限速10公里/小時,車輛上下地磅、生產作業區行駛、倒車限速5公里/小時,嚴禁超速行駛;嚴禁剮蹭倉儲設施;車輛行駛時,嚴禁作業人員在車上作業;嚴禁鏟車、叉車載人。
駕駛員應聽從糧庫管理人員的指揮,嚴格按照指定路線行駛,嚴禁駛入糧庫非指定區域自行裝卸,嚴禁駕駛員進入,禁止駕駛員赤腳、赤身、穿拖鞋、穿涼鞋等不安全行為。
人工扦樣或接髮油時,應配安全扶梯,穿防滑鞋,防止跌落。同時,嚴禁作業車輛移動。
機動車輛過磅時,應直線行駛並停在秤台中心,緩剎車停穩後並制動手剎,發動機必須熄火。
機動車輛裝、卸車前,應放好車輪停位器,以防車輛移動傷人。作業人員應檢查作業空間、車輛、設備、設施狀況,確認無安全隱患後方可作業;液壓翻板周圍應設定警戒線,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警戒區。卸糧時,應有專人指揮,嚴禁卸糧坑、車輛及液壓翻板上站人。嚴禁車輛偏載或超載。自卸車應在車斗完全復位後,方可移動車輛。
機動車輛倒車時,必須有人指揮,指揮人員必須站在車輛的側後方並與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嚴禁站立在車輛可能行駛的軌跡上。
鏟車作業時,嚴禁人員站在駕駛室外的踏板處指揮作業。
作業區域內,嚴禁非作業停車和無關人員逗留。
糧庫僅在庫區使用的自備車必須定期檢驗,保證車輛安全合格;駕駛員必須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合格證。
3.糧倉清理
清理平房倉時,作業人員應開啟倉房門窗或排風扇;清理淺圓倉、立筒倉前,作業人員應檢查並確認通風換氣系統運轉正常,並在運行10分鐘後開始清掃。清理淺圓倉、立筒倉的上下通廊和工作塔時,嚴禁使用壓縮空氣吹掃灰塵。
清掃倉房時,作業人員應佩戴防塵口罩。灰塵較多時,應採取負壓或濕式作業等措施,防止粉塵飛揚及二次揚塵;灰塵較少時,可採用普通清掃方式。
4.糧食烘乾
作業人員應佩戴安全帽。在烘乾塔及露天堆場周圍應設定安全警示周界,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現場。現場必須配備消防器材及設施。烘乾機周圍嚴禁堆放各類易燃品。
初始烘乾時,應保持烘乾機內糧食流動,嚴禁長時間悶塔。突然斷電時,應打開緊急排糧門排糧,防止塔內糊糧和著火。
燃油、燃氣爐在不同季節使用的燃料,必須按說明書的規定執行,嚴禁使用非霧化燃油;燃燒器燃燒時,嚴禁往油箱加油。
烘乾機進出糧的水分監測裝置、進出風溫度監測及調節裝置、料位控制等完整有效,烘前倉(烘後倉)上下料位完整有效。
糧食入烘前倉前應進行清理,烘前倉入糧應與烘乾作業同步,隨進隨烘。禁止烘前倉進完糧後再烘乾,以防烘前倉結拱;烘乾作業期間,嚴禁人員進入烘前倉和烘後倉。
應每月檢查換熱器,防止換熱器破損將火種隨熱風管進入烘乾塔內;使用燃煤或生物質熱風爐時,應每半月或每周清理燃燒爐的沉降室和換熱器中煙氣側的灰塵;烘乾機使用30天內必須清理烘乾塔一次。
5.卸糧
烘乾系統卸糧、工作塔卸糧坑卸糧、鐵路專用線卸糧坑卸糧,生產部門應在卸糧作業區設定警戒線和標識。
烘乾系統地溝卸糧時,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作業區,嚴禁作業人員擅自進入糧堆。作業人員處理板結的糧堆時,應做好監護,防止人員跌落進糧口被糧食掩埋。夜間作業時,作業人員工作服上應設定反光警示標識。
工作塔卸糧坑(液壓翻板卸糧、汽車自卸)卸糧時,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卸糧作業區域;牽引火車時,嚴禁人員進入專用線卸糧坑作業區域;所有進糧口必須安裝合格的鋼格柵,並設定安全警示標識。
6.平整糧面
平整糧面前,糧庫帶班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和安全交底,並提出平整糧面作業要求;作業人員應先開啟倉房排風扇或窗戶。
平整糧面時,應安排不少於2人同時作業,並在倉門或進人口安排專人監護。作業人員應佩戴防塵口罩,必須從糧堆頂部自上而下攤平糧食,嚴禁站在糧堆低凹處攤平糧食。
平整糧面時,應在糧食入倉達到預定數量後平倉。糧面高差較大時,作業人員應防止跌落糧堆被糧食掩埋。
7.出糧口排堵
出倉過程中,出糧口堵塞或出糧不暢時,應執行出糧口排堵作業應急預案,嚴禁擅自入倉排堵。
出糧口排堵應優先採用倉外作業排堵方式,作業人員開大閘門,利用長桿通過出料閘門、扦樣孔、排堵孔等擾動糧堆,實施排堵。對於有多個出糧口的糧倉,應先從未堵塞出糧口出糧,但應嚴防不對稱出糧。
對於立筒倉和淺圓倉,可在倉底設計安裝空氣炮清堵器用於排堵。
8.糧食結拱(掛壁)處置
必須嚴格執行糧食結拱(掛壁)處置作業分級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行處置作業。
糧食出倉前,倉儲部門應先檢查糧面是否結頂,如有,應進行處理;出倉中,發現倉內糧食結拱(掛壁)時,作業人員應先報告出倉作業現場負責人。
對於糧食有結塊現象的立筒倉或淺圓倉,嚴禁一出到底。作業人員應在糧面每下降1米左右時,先關閉出倉閘門,後進入倉內檢修平台觀察糧面,如發現明顯掛壁或結塊露出糧面,在保證安全前提下,入倉清理露出糧面的結塊或壁掛,防止結塊糧形成高聳柱狀,或掛在倉壁高處,甚至形成大規模結拱。作業人員及作業工具全部出倉後,再開啟閘門出糧。
平房倉掛壁時,作業人員利用長桿或高空作業車處置;立筒倉掛壁時,作業人員必須通過倉頂吊籃入倉利用長桿等措施處置;淺圓倉掛壁位置較低時使用裝載機處置,較高時通過高空作業車處置。嚴禁作業人員位於掛壁下方作業,以防掛壁坍塌砸傷或掩埋作業人員。
立筒倉結拱時,應通過向立筒倉入糧,或作業人員通過倉頂吊籃入倉利用長桿等措施進行處置,還可通過向烘前立筒倉吹熱風進行處置;淺圓倉結拱時,應通過向淺圓倉入糧,或開啟淺圓倉擋糧門等方式進行處置。嚴禁作業人員站立糧面進行處置。
處置作業結束後,作業人員必須全部撤出倉外,移出全部工具和設備。
9.平房倉擋糧板拆卸
倉儲部門應研究和制訂平房倉擋糧板拆卸方案,嚴禁作業人員擅自入倉拆卸擋糧板。
拆卸擋糧板時,應優先採用倉外作業方式。作業人員應不少於2人,且應將安全帶有效系在系留裝置上,通過移動升降機或扶梯拆卸擋糧板。
出倉作業時,作業人員應先關閉擋糧板上出糧口閘門,在糧面穩定的前提下,逐一拆除糧堆以上的擋糧板,嚴禁拆除糧堆以下的擋糧板。作業人員出倉並帶出全部工器具後,方可開啟閘門繼續出糧。
作業過程中,如發現糧面流動,作業人員應立即停止作業並迅速撤離至安全地點。
糧食出倉作業過程中,如出現糧堆埋人,作業人員應立即關閉出糧閘門並報告現場負責人,現場負責人立即組織緊急救援。

第二章 糧食簡易倉囤

10.簡易囤
簡易囤選址應有利於防汛,地面應平整,基礎應滿足裝糧後承載力要求;簡易囤應由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設計和建造;每組簡易囤不應超過5000噸,組間距應大於25米。簡易囤應安裝有效的避雷裝置。
糧食入囤前,應對糧囤的內外結構進行安全檢查,檢查各焊接口、入糧口及安全爬梯是否焊接牢固,檢查囤身是否傾斜,防潮防雨性能是否完好等,確認安全後方可入糧。進糧作業應從簡易囤中心入糧,嚴防偏心裝糧。
出糧時,應採用對稱出糧口同時出糧,嚴禁偏心出糧,以防偏載造成倒塌。初始出糧50~60噸後,應換另外一組對稱出糧口出糧,避免囤身出現傾斜倒塌。後續出糧時,應及時根據囤內糧食情況調整出糧口。出糧後,人員進入囤內清理資材應系安全繩,且不少於2人。
應定期檢查簡易囤,如出現脹囤、傾斜等現象時,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實施倒囤或重新制裝囤,嚴防簡易囤坍塌;簡易囤出糧後,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大風將簡易囤吹傾斜或倒伏。
11.罩棚
罩棚內既可以用麻包袋裝糧碼垛包儲,也可以圍包散儲,本節主要介紹圍包散儲。倉儲部門應先制訂作業方案;必須用合格麻袋堆碼擋糧牆,麻袋裝糧三分之二,以平放高度17厘米左右為宜,四角和過道等關鍵部位及外層麻袋必須縫口;嚴禁使用塑膠編織袋裝糧作擋糧牆。
圍包散儲裝糧高度不應高於5米;擋糧牆3.5米以下部分應採用三橫一豎、每層錯位堆碼麻袋牆;3.5米以上部分可採用兩橫一豎,並確保擋糧牆堆碼整齊;轉角處擋糧牆,碼放必須層層錯位咬死,嚴防脹開。麻袋口應朝內堆疊。嚴禁使用塑膠布等易滑資材鋪墊在麻袋牆底層。
移動鋼製爬梯(帶扶手)應安全可靠。採用麻袋碼放的爬梯,應確保牢固可靠。
倉儲部門應定期檢查糧堆周圍,如發現脹垛、坍塌、漏糧等情況,應及時處置;拆糧堆時,應先從糧堆頂部拆擋糧牆,嚴禁人員進入糧面。拆包與出糧同步,嚴禁出完糧食再拆擋糧牆;嚴禁在圍包散儲糧堆周邊從事影響糧堆安全的施工作業。
12.鋼結構散裝房式簡易倉
鋼結構散裝房式簡易倉必須由符合資質要求的設計單位設計並通過施工圖審查;必須由符合資質要求的施工企業建設;必須在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裝糧壓倉試驗。嚴禁超設計裝糧線裝糧;嚴禁把鋼結構罩棚當散裝倉或違規改造成散裝倉裝糧;嚴禁機動車輛和機械輸送設備剮蹭、碰撞鋼結構散裝房式簡易倉。

第三章 熏蒸和氣調

13.藥劑管理
應嚴格執行化學藥劑“五雙”管理;藥品庫應安裝防爆排氣扇和防爆燈具,人員進入前應先開啟排氣扇,佩戴安全防護器具,並用攜帶型報警儀檢測有害氣體濃度。
糧庫應將購買藥劑情況報上級單位;藥劑入庫時,管理人員應填寫《藥劑入庫單》;藥劑應存放在高於地面0.2米以上的空間,不同種類的藥劑應分別存放,液體和固體藥劑應隔離存放。
領取藥劑時,必須先填寫《藥劑領用單》,按程式審批後方可出庫;領用人員應不少於2人;領用前後應及時登記藥劑台賬。使用後的藥劑空瓶空罐要及時收回藥品庫,統一按照規定銷毀處理。
14.熏蒸
必須嚴格執行熏蒸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開展熏蒸作業。施用空倉殺蟲劑和糧食熏蒸劑,倉儲部門必須制定空倉殺蟲作業方案和糧食熏蒸作業方案,經糧庫負責人批准,並報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實施。嚴禁使用非儲糧化學藥劑和超劑量使用儲糧化學藥劑殺蟲。
實施空倉殺蟲和糧食熏蒸,倉儲部門負責人應安排不少於2名作業人員同時作業,同時應安排1名監督警戒人員站在倉門或倉口位置,保證觀察到所有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具有相應職業資格,佩戴安全有效的防護用具。施用空倉殺蟲劑,每人每次不應超過90分鐘,每人每天不應超過3小時。磷化氫熏蒸殺蟲時,每人每次不應超過30分鐘,每人每天不應超過2次。
在分藥、投藥、熏蒸、散氣和藥渣處理過程中,作業人員必須佩戴空氣呼吸器,穿工作服,戴橡膠手套;清理藥渣不少於3人,藥渣應按國家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空氣呼吸器的儲氣瓶應按國家規定進行檢定。
開啟磷化鋁瓶蓋時,人員應位於上風向。在糧面使用磷化鋁片劑、丸劑、粉劑熏蒸時,應放置在直徑30~50厘米的藥盤中,藥盤應由阻燃材料製作,如鐵盤、鋁盤或瓷盤等。
使用磷化氫空倉殺蟲、糧食熏蒸及散氣期間,應在距離糧倉至少20米處設定安全警示標識和警戒線;使用非磷化氫空倉殺蟲及散氣期間,應在倉門設定安全警示標識。值班人員應加強巡查。
房式倉、筒式倉熏蒸通風散氣後,作業人員必須檢測倉房中的磷化氫和氧氣濃度,磷化氫濃度小於0.2毫升/立方米和氧氣濃度不小於19.5%時,方可進入。否則,必須佩戴空氣呼吸器。
鋼結構散裝房式簡易倉、鋼罩棚和簡易囤熏蒸時,應在四周覆蓋帳幕,並在帳幕上加蓋防風網罩或防風固定繩。覆蓋前,要對帳幕進行檢查,發現孔洞及時修補。散氣時,熏蒸人員應戴空氣呼吸器,先揭開帳幕一邊,0.5小時後揭起其它部位的帳幕,1小時後卸下帳幕,通風散氣24小時。
熏蒸前,安全員應清點人數,做好記錄;作業人員應仔細檢查所用空氣呼吸器是否安全有效;熏蒸結束時,安全員負責清點人數,查明進倉人員已全部出倉後,方可封門。
磷化氫熏蒸前後,作業人員禁止飲酒、吃牛奶、雞蛋和其他油脂食品;作業人員在熏蒸過程中感覺身體不適,應立即停止作業。
禁止在夜間和大風、雨天、雷電等情況下進行熏蒸和散氣。
15.氣調
必須嚴格執行氣調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開展氣調作業;應安排專人管理空氣呼吸器和空氣壓縮充氣泵等設施。
應在氣調倉外懸掛警示牌,嚴禁擅自操作氣調系統的閥門;人員進入氣調倉檢查糧情或進行膜上作業,不得少於2人,1人負責監督警戒。嚴禁單人、酒後或身體狀況不佳者進入氣調倉。其他外來人員需要進入氣調倉時,必須有糧庫專業人員的培訓和指導,方可入倉。
進入糧堆氣囊內取樣化驗或檢查糧情時,必須佩戴空氣呼吸器,確認呼吸器能夠正常使用,並能正確、熟練使用空氣呼吸器。空氣儲氣罐的壓力必須充至產品說明書規定的壓力值,並保證有3人及以上方能進倉作業。人員身體感覺不適或聽到報警聲應立即出倉。

第四章 糧庫防火防爆

16.火災預防及處置
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所在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糧庫(油庫)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和糧食消防應急預案,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識,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糧庫(油庫)必須配置專職或兼職的消防員,負責定期檢測、維修消防設施、器材,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負責檢查並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糧庫(油庫)必須加強火災隱患防範,嚴禁菸火,嚴禁在儲糧區、油罐區、作業區及其他禁菸區吸菸。嚴禁堆放易燃、可燃材料,及時清理堆場內的雜草、垃圾,及時排查處置糧庫周邊環境火災隱患。嚴禁擅自動火作業,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分級審批制度。
發生火情時,現場作業人員應立即報告糧庫(油庫)帶班負責人,並立即滅火,滅火人員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糧食著火,用水滅火;油脂著火用泡沫滅火;磷化鋁著火,套用乾粉、乾燥砂土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嚴禁用水、泡沫和酸式滅火劑滅火;烘乾塔著火時,應立即關停風機,同時加快入潮糧和排糧速度,防止加大火情;電氣著火,應先切斷電源,後用二氧化碳乾粉滅火器滅火;電氣焊作業時周邊著火,應先切斷電源,移走氧氣瓶、乙炔瓶;交直流電焊機冒煙或著火時,應首先斷開電源,用二氧化碳滅火;乙炔鋼瓶發生火災,應先關閉閥門,用乾粉滅火器或帶噴嘴的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
發生火災時,現場作業人員應立即報告糧庫(油庫)帶班領導,同時撥打119電話,報告單位名稱、地址、火災情況、著火物資、聯繫電話等,並派人在路口接應消防車。在不危及人員安全情況下,現場作業人員應開展自救,無法自救時,應立即疏散人員。如有人員受傷,應立即撥打120電話。
17.粉塵爆炸預防及處置
糧庫必須按規範、標準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落實防雷、防靜電等措施,保證設施設備安全有效接地,嚴禁作業場所存在各類明火和違規使用作業工具。
必須嚴格執行灰塵清掃制度,避免產生二次揚塵,確保場地無積塵、揚塵;作業時,應採取降塵措施控制粉塵。
糧庫應保證倉房及設備泄爆裝置安全有效。嚴禁拆除通風除塵、防爆、卸爆、接地等安全設施;應定期檢查和維護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和防爆裝置,確保設備和裝置完好。
進入粉塵防爆區,人員應穿防靜電的工服,嚴禁穿戴化纖、絲綢衣物和帶鐵釘的鞋,防止產生火花;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牆壁、金屬設備、管道及其他物體。
筒倉輸送系統檢修時,應採取措施隔斷與明火作業相連的管道、孔洞;筒倉清倉作業時,必須使用防塵防爆照明燈具,清倉車輛必須裝配火星熄滅器,裝載機鏟斗接觸地面的部位必須安裝防止摩擦起火的非金屬材料,裝載機尾端應安裝防撞橡膠材料,防止產生火花。
發生粉塵爆炸時,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疏散所有人員至空曠安全地點,避免二次粉塵爆炸造成人員傷亡,然後報告糧庫帶班領導;粉塵爆炸造成火災,應立即撥打119電話,有人員受傷,應立即撥打120電話;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時,糧庫應按規定上報。

第五章 租倉儲糧和外包作業

18.租倉儲糧
承租企業與出租企業應簽訂租賃契約和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職責,落實安全生產設施、設備、器材等。
承租企業必須安排本企業在職人員對租倉儲糧及倉儲設施進行管理,對租倉儲糧安全生產承擔相應責任;承租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在租倉儲糧中必須得到執行。
租賃庫點所處位置應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等安全要求,不得位於低洼易澇、行洪區,庫區及周邊1000米內無易燃、易爆、毒害危險品和污染源。庫區封閉,院內布設監控設施,實現監控全覆蓋且功能正常。倉儲設施設備和附屬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消防、用電、排水及建設手續符合國家相關要求,通過有關部門驗收。
承租企業負責人對租倉儲糧安全生產承擔直接領導責任,承租企業派駐的專職或兼職安全員應履行安全生產的職責。承租企業應保障和落實租倉儲糧必需的安全生產設施及其經費,因未能保障和落實而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承租企業負責人及其安全生產部門負責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承租企業安全部門負責人每兩周、企業分管負責人每月、企業負責人每季度應對租倉儲糧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及時發現和排查安全生產隱患,責令限期整改。對於拒不整改的,應追究租倉儲糧點負責人及安全員的責任。
承租企業上級單位和主管部門對租倉儲糧點應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安全生產問題和隱患的,應立即責成承租企業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全全生產。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應依法依規追究承租企業有關人員的責任。
19.外包作業
必須嚴格執行外包作業人員審批制度,嚴禁外包作業人員擅自作業;糧庫(油庫)應建立外包作業單位和勞務人員管理檔案。
外包作業單位應具備相應的經營資質或作業許可證,應為所有參與作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外包作業單位負責人是外包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糧庫(油庫)與外包作業單位簽訂外包作業契約時,應同時簽訂《外包作業安全管理協定》;勞務人員應提交身體健康合格證,糧庫應與勞務人員簽訂《外包作業人員職業健康安全告知書》。
外包作業前,糧庫(油庫)應組織對外包作業人員的安全交底,督促和配合外包作業單位對外包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培訓,並做好培訓記錄和考核,外包作業人員應在安全交底或安全生產作業承諾書上籤字。
糧庫(油庫)應對外包作業單位及其人員進行作業前檢查,主要內容包括安全資質和業績是否符合要求,安全協定是否簽訂,職業健康安全要求是否充分告知,特種作業人員資格是否符合要求,檢查外包作業人員是否掌握安全生產要求,安全技術措施是否可行,安全資源配置是否合理等。檢查合格後,允許外包作業。
糧庫(油庫)應定期與外包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溝通,掌握安全情況、強調安全要求並留存記錄。定期檢查外包作業的安全情況,發現隱患時,立即責令其整改,並形成記錄,整改合格後方可繼續作業。重大隱患應報當地安監部門。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外包作業單位應立即告知糧庫(油庫)。
外包作業驗收前,應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糧庫(油庫)有關部門負責人負責驗收;驗收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形成記錄,並落實整改。

第六章 其他專項作業

20.設備移動
移動前,作業部門應明確採用車輛牽引還是人工推移,落實移動路線,避開高壓線、建構築物,對移動路線上的臨時用電線纜進行保護或拆除,將設備重心和高度降至最低點,檢查移動輪,收好電纜線,收起支撐腳;嚴禁移動正在運轉的機械設備。
移動中,必須設專人統一指揮,密切關注設備移動、人員狀況和周圍環境;嚴禁設備前方、下方站人;嚴禁把設備當梯子進行登高作業;嚴禁人員站立或坐在設備上,嚴禁以人的重量平衡機械;設備上下坡時,必須採用拖車方式,嚴防設備失控。
移動中,應保持方向,調頭或橫向移動應確保周圍無電線或其他設施,避免碰刮。
設備停放時,必須放下支撐腳或固定制動裝置,防止設備移動、傾倒。
21.設備檢修
必須嚴格執行設備檢修分級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開展設備檢修。
應嚴格按照設備產品說明書檢修,嚴禁機電設備帶病運行,嚴禁設備帶電或運行中進行檢修;應設定檢修警示標識,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檢修現場;應確保設備傳動部位安全防護裝置牢固;對設備支撐部件進行維修時,應提前採取防垮塌支撐措施;筒倉輸送系統檢修作業時,應採取措施隔斷與明火作業相連的管道、孔洞。油罐區檢修,必須嚴格執行作業審批程式,對毛油罐動火作業時,嚴防燃爆;對於採取浸出工藝的油脂,還要檢測罐體上部空間的溶劑含量;對於罐體老化或因其他原因結構受損的,應及時處理或棄用,確保罐體安全。
應確保電氣設備接地裝置、漏電保護裝置、過電流保護裝置完好;電氣設備接頭、插座等不許出現裸露和鬆動。
作業後,必須認真清點工器具,嚴禁將工器具、廢棄物遺留在設備內或檢修現場。
22.臨時用電
必須嚴格執行臨時用電分級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開展臨時用電作業。
應在現場設定安全警戒區域和標識,開關箱必須具有漏電、過載、短路保護裝置,漏電保護器使用前應啟動漏電試驗按鈕試跳一次,試跳不正常的嚴禁繼續使用。
鋪設臨時用電線路,在驗收合格前嚴禁送電;臨時用電執行掛牌、上鎖和摘牌、解鎖;嚴格執行“一機一閘”,嚴禁“一閘多控”。
作業前,現場負責人應檢查臨時用電審批相關手續;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告知作業中存在的風險、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送電操作順序: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要求上一級過載保護電流應大於下一級;停電操作順序:開關箱→分配電箱→總配電箱,電氣故障的緊急情況除外。
配電箱、開關箱檢修作業時,必須將前一級電源隔離開關斷電,上鎖並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標識牌,鑰匙由斷電的電氣人員保管,嚴禁帶電作業。
臨時照明應滿足所在區域安全作業照度、防爆等級、防塵、防水、防震等要求。
作業中,發現臨時用電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報告;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撤離現場,並按現場處置方案規定的程式及時進行處置。
作業後,應清理打掃現場,現場負責人確認無隱患後,作業人員撤離作業場所。
23.高處作業
必須嚴格執行高處作業分級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開展高處作業。
雨、雪、大霧、雷電及風力超過5級的天氣,禁止室外高處作業;嚴禁夜間高處作業。應安排身體條件符合要求的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必須配備現場監護人;作業人員應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繩作業,應穿軟底防滑勞保鞋,嚴禁穿硬底、帶釘易滑的鞋。
高處作業使用的扶梯、升降平台和臨時架設的作業平台應符合安全要求,嚴禁把設備當扶梯進行高處作業;應在高處作業區域設定隔離警示標識,嚴禁人員穿行。
作業時,安全繩應系牢在系留裝置或固定的設施上,嚴禁作業人員向下拋扔物體;作業後,應清理工器具和物品,嚴禁留存高處。
24.有限空間作業
必須執行有限空間作業分級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開展有限空間作業。
必須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應先打開人孔、料孔等進行自然通風,必要時,可採取強制通風。檢測有限空間氧氣和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不應小於19.5%,磷化氫氣體濃度不應高於0.2毫升/立方米。氧氣濃度小於19.5%,磷化氫氣體濃度高於0.2 毫升/立方米時,作業人員必須佩戴空氣呼吸器。嚴禁向有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作業現場應明確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不得在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作業,應設定安全警示標識。
人員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缺氧或有毒有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空氣呼吸器。有易燃易爆物質時,應穿防靜電工服,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產生火花的工具。有酸鹼等腐蝕性介質時,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酸鹼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防護品。
進入有限空間前,監護人應與作業人員一起檢查安全措施,記錄進入人員人數、姓名和工器具,統一聯繫方式。作業過程中監護人員不得脫崗。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監護人員應立即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25.吊裝
必須執行吊裝作業分級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開展吊裝作業。
作業前,現場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應在現場設定安全警戒區域和標識,明確現場負責人、指揮人員、司機、司索人員、監護人和安全監督員及其職責,指揮人員、起重司機、司索人員應具有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吊裝作業上崗證書,起重設備裝拆由相應單位有資質的專業人員操作。
現場負責人應檢查吊裝作業許可相關內容,對作業人員的資格和身體狀況進行檢查,嚴禁身體不適或患有職業禁忌症人員作業;檢查作業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識、工器具、儀表、電氣設備等。
作業中出現故障時,應立即向負責人報告,沒有現場指揮的命令,除危及生命外,任何人不得擅離崗位,應聽從指揮,按應急程式處置。吊裝設備下嚴禁站人。
作業後,應清理打掃現場,現場負責人確認無隱患後,作業人員撤離作業場所。
室外吊裝作業遇到雨、雪、大霧、雷電及5級以上大風天氣時,應採取安全措施並立即停止吊裝作業。

第七章 主要職責與處罰

26.糧庫(含油庫,下同)主要負責人糧食和物資
建立健全明確的糧庫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善的糧庫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並實施糧庫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畫;按標準配齊、按期限更換安全生產設施和裝備,保證糧庫安全生產各項資金投入;組織開展糧庫安全生產檢查,督促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落實,保證各項設施裝備的完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並實施糧庫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開展兩次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練;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7.糧庫管理人員
參與擬訂糧庫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救援預案;落實糧庫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應急救援演練等工作,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督促落實糧庫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檢查糧庫安全生產狀況,發現並及時排查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督促落實糧庫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28.糧庫作業人員
嚴格遵守糧庫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作業,自覺接受監督、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糧庫負責人報告。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發現糧庫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提出批評建議,對拒不接受的可直接向上級單位或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並拒絕遵從違章指揮和執行強令冒險作業。
29.處罰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依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部門調查結果,糧庫負責人、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將根據自身過錯與過失,受到批評教育、處分、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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