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縣鼓勵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獎勵辦法

《精河縣鼓勵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獎勵辦法》是精河縣科技局發布的辦法。

精河縣鼓勵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獎勵辦法
第一條 高新技術企業是技術創新和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重要力量,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戰略地位。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戰略,進一步引導及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提升區域的自主創新能力,推動全縣高新技術產業的快速發展。根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自治區科研創新平台支持獎勵暫行辦法》,結合精河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符合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認定條件,申請認定並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
凡在精河縣轄區內登記註冊並且稅務關係在精河縣當年或上一年度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可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設立,旨在進一步增強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地位,加大科技政策宣傳與落實的力度,推動區域內科技型企業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發展區域內掌握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具有核心競爭力的高新技術企業,推動縣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
第四條 縣科技局要主動與稅務、財政部門進行溝通,建立健全互動機制、交流機制、協調機制,認真履行高企認定管理工作的相應職責。
第五條 各鄉鎮場、工業園區管委會、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負責轄區內每年高新技術企業申請獎勵材料的推薦匯總工作。縣科技局負責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同時會同財政、稅務部門對申報的高新技術獎勵材料進行審核並出具意見。
第六條 對於當年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資金10萬元。自認定當年起,按規定每三年進行複審申報併合格的,每次給予獎勵資金5萬元。
第七條 科技服務業企業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參照第六條執行。
第八條 申請獎勵的企業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報《精河縣高新技術企業獎勵申請表》;
(二)提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的原件和複印件;
(三)提供申請獎勵企業的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第九條 以上獎勵實行集中受理、集中審核撥付的方式,統一受理時間為第二年的6月份,逾期未提交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條 各鄉鎮場、社區、工業園區及其他推薦單位對相關企業申請獎勵材料確認蓋章後報送至縣科技局;縣科技局、財政局統一對上報的資料進行審核,最終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後,下達獎勵資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的獎勵資金從精河縣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中統籌安排。
第十二條 申請獎勵的企業必須提供真實材料,如發現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一經查實,已資助的費用必須全額退回並納入不誠信名單,企業三年內不得申報各類財政補助和獎勵資格。情節嚴重者,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科技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