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安廳、省衛生計生委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出生小孩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即是(粵公通字[2015]71號通知)重申不得將持有計畫生育證明或結紮證明等,作為辦理新生嬰兒戶口登記手續的前置條件。
為進一步規範出生小孩入戶工作,切實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廣東省公安廳、省衛生計生委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出生小孩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公通字[2015]71號),重申“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在辦理新生嬰兒戶口登記手續時,要進一步簡化手續,憑出生小孩的《出生醫學證明》、父母(或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軍官證)、結婚證及居民戶口簿辦理。不得將持有計畫生育證明或結紮證明等作為辦理出生入戶的前置條件”。
計畫生育政策是基本國策,公安部門作為計畫生育委員會兼職委員,有責任協助計生部門落實計畫生育政策。公安機關在戶口登記過程中,發現政策外生育又未經衛生計生部門處理的,應先辦理小孩戶口登記,然後將相關信息通報衛生計生部門進行處理,不得影響新生兒入戶權益。接下來,省公安廳、省衛生計生委將加強督導,對小孩登記入戶的日常工作中將計畫生育證明或上環結紮證明作為入戶前置條件的,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