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
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順德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進一步加強我省戶口登記管理,切實解決省內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以改革為動力,著力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為創新人口服務管理和構建新型戶籍制度奠定堅實基礎,更好地服務和保障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二)基本原則。堅持依法辦理,切實維護每個公民戶口登記的合法權益;堅持實事求是,如實反映每個無戶口公民的實際情況;堅持分類實施,區別情況制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政策;堅持綜合配套,將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與健全完善計畫生育、收養登記、流浪乞討救助、國籍管理等相關領域政策統籌考慮、協同推進。
(三)任務目標。通過進一步完善戶口登記政策,加強戶口登記管理,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1個常住戶口,實現公民戶口和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目標。
二、依法為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
(一)不符合計畫生育政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雙方或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自願的政策,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本人或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本人或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符合上述第(一)、(二)類情形的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的具體流程及本實施意見未盡事宜,根據《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衛生計生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出生小孩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公通字〔2015〕71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應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在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1999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後,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依照《民政部公安部法務部衛生部人口計生委關於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8〕132號)有關規定,由公安、民政、司法、衛生計生委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和常住戶口登記。
對於依照《收養法》和有關收養政策規定,不符合收養登記辦理條件的私自收養無戶口人員,按照本實施意見第(九)類“其他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措施,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四)因長期失蹤或被宣告死亡後被註銷戶口又重新出現的人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到公安機關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因失蹤超過6個月以上,經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而被公安機關註銷戶口,之後又重新出現或得知下落的,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無其他身份的,應及時重新登記戶口,採集有關信息並為失蹤人員辦理居民身份證。
(五)農村地區因婚嫁被註銷原籍戶口的人員。農村地區因婚嫁被註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註銷地公安機關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後,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六)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超過有效期限一直未辦理落戶手續而形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原證件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七)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八)無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滯留流浪乞討無戶口人員。根據《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公安廳轉發民政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粵民發〔2015〕168號)有關規定,對生活無著長期流浪乞討人員,要積極開展身份信息查詢和安置工作。對超過3個月仍無法查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會福利機構安置的滯留流浪乞討人員,由社會福利機構提出入戶申請,公安機關為其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集體戶口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九)其他無戶口人員。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及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依照相關規定,實事求是地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三、切實抓好組織實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無戶口人員落戶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加強組織領導,周密研究部署,細化政策措施,明確工作要求,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切實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儘快出台具體實施辦法,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嚴格要求,認真核查辦理。各地要深入開展摸底調查,認真梳理行政區域內戶籍工作重點問題,摸清無戶口人員底數及有關情況。要規範受理審批程式,嚴格工作要求,及時辦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要升級完善人口信息系統,加強對無戶口人員人像、指紋信息備案和比對核驗,確保登記身份信息的準確性和戶口的唯一性。要嚴密戶籍檔案管理,對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材料逐一建檔,確保檔案資料完整有效。公安機關應及時將辦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的情況通報相關部門。
(三)完善政策,強化責任落實。各地、各有關單位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對與本實施意見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要進行一次集中清理,該修改的認真修改,該廢止的堅決廢止。公安、司法、民政、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信息溝通共享,要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分解細化任務,狠抓政策措施落實。公安機關要統籌協調,進一步完善現行戶口登記政策;法務部門要加強法律援助和公證服務,加強親子鑑定機構的管理與監督,建立完善無戶口人員身份公證相關制度;民政部門要嚴格落實收養登記管理辦法,加強對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協助落實社會救助人員身份鑑別;衛生計生部門要從源頭抓好計畫生育工作,及時登記出生嬰兒及其父母身份信息,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為出生人口頒發、補發、換髮《出生醫學證明》。省公安廳要會同省司法廳、民政廳、衛生計生委等單位加強對各地的督查指導,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力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四)積極宣傳,做好輿論引導工作。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要加強正面宣傳引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的各項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記戶口的權利和義務,深入基層、深入農村、深入民眾,努力爭取廣大民眾的支持和配合,積極動員無戶口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公安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4月5日
內容解讀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在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中指出,通過進一步完善戶口登記政策,加強戶口登記管理,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1個常住戶口,實現公民戶口和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目標。
實施意見明確依法為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
(一)不符合計畫生育政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雙方或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自願的政策,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本人或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本人或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符合上述第(一)、(二)類情形的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的具體流程及本實施意見未盡事宜,根據《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衛生計生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出生小孩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公通字〔2015〕71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應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四)因長期失蹤或被宣告死亡後被註銷戶口又重新出現的人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到公安機關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因失蹤超過6個月以上,經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而被公安機關註銷戶口,之後又重新出現或得知下落的,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無其他身份的,應及時重新登記戶口,採集有關信息並為失蹤人員辦理居民身份證。
(五)農村地區因婚嫁被註銷原籍戶口的人員。農村地區因婚嫁被註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註銷地公安機關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後,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六)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超過有效期限一直未辦理落戶手續而形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原證件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七)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八)無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滯留流浪乞討無戶口人員。根據《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公安廳轉發民政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粵民發〔2015〕168號)有關規定,對生活無著長期流浪乞討人員,要積極開展身份信息查詢和安置工作。對超過3個月仍無法查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會福利機構安置的滯留流浪乞討人員,由社會福利機構提出入戶申請,公安機關為其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集體戶口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九)其他無戶口人員。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及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依照相關規定,實事求是地辦理常住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