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全面解決我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16〕12號)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堅持依法辦理,切實維護每個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合法權益;堅持區別情況,分類實施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政策;堅持綜合配套,將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與健全完善計畫生育、收養登記、流浪乞討救助、國籍管理等相關領域政策統籌考慮、協同推進。
第三條 加強戶口登記管理,規範受理審批程式,嚴密戶籍檔案管理,深入開展摸底調查,認真梳理本地區戶口重點問題,摸清本行政區域內無戶口人員底數及有關情況,及時辦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
第四條 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努力實現全國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的目標。
第五條 公安派出所在辦理出生登記時,不論有無生育服務證或生育證,都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出生登記。再按規定每月將本戶口管轄區內的出生登記人員名單通報當地衛生計生部門。
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建立疑難戶口問題解決糾正機制,對於確實存在明顯錯誤但申請人確又無法提供足夠憑證材料的應登未登、戶口登記項目差錯等歷史遺留、疑難戶口問題,要主動調查取證,經核准機關集中會商審核後,據實解決糾正。
第七條 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的各項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記戶口的權利和義務,深入基層、深入農村、深入民眾,努力爭取廣大民眾的支持和配合,積極動員無戶口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第八條 深入調查,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以下要求分類實施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政策:
(一)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三)對因不符合簽發條件未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可憑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或者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的接生證明、村(居)委會證明等相關證明,或者公安機關的調查核實材料為其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四)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五)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六)對於公民不符合收養相關規定,不能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或事實收養公證而私自收養的無戶口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在履行了採集其DNA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內進行比對、向社會發布尋親公告等程式,公告期滿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後,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將其戶口登記在社會福利機構的集體戶上。如因社會福利機構不願接收等原因不便登記在該機構集體戶上的,也可以登記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設立的公共集體戶上,或者登記在撫養人家庭戶上,家庭關係應登記為非親屬關係,其中屬農村地區的須經當地村組同意。
(七)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八)農村地區因婚嫁被註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註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九)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十)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有關具體原因,向本人居住地或監護人戶口所在地或本人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辦理戶口登記。
第九條 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工作中對民眾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一律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