粥廠(粥廠)舊時官府、慈善團體或人士施粥以賑饑民之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粥廠
- 意義:舊時官府施粥賑民
- 首善之區:北京
粥廠歷史,施粥形式,粥廠概述,歷史記載,(1703),(1704),(1773),,(1804),(1823),(1883),(1887),(1890),(1890),打粥方法,粥廠的利弊,粥廠的好處,粥廠的弊病,實行辦法,厘戶法,分賑法,號牌法,其它相關,
粥廠歷史
『嗟來之食』的典故,讀者想多知曉。《禮記·檀弓》記載,春秋時代的某一年,齊國大飢,好心人黔敖製作食品,放在路旁,等待飢餓的人來吃食。一位餓肚男子眼睛不怎么看得見,還用袖子遮著自己的臉,步履艱難地走來,黔敖左手拿著乾糧,右手端著湯水,大聲地叫著:喂,來吃飯啊!這時來人揚起頭盯著黔敖說:我就是不要這種不尊重人的財物和施捨,纔落到沒有飯吃的地步;你施捨一點東西,就如此得意的樣子,我是不吃『嗟來之食』的,說著扭頭就走。黔敖感到自己修養不夠,不應該在施捨時顯出德色,連忙追上去認錯,請他回來吃飯,但那人終不回頭,活活餓死。後來曾參聽到這件事,認為那人開始可以離開,待到黔敖謝罪的時候就應當轉回來。遇到荒年,黔敖以個人的力量和名義施捨食品,是本文所要寫的清代粥廠的灠觴。但是那時人接受施捨的心態與清代的人差別很大,而粥廠的管理更與黔敖不同了,更難得見到黔敖那樣的痛惜窮人的舍施人和管理人了。
施粥以濟貧民《點石齋畫報·饋貧糧》
施粥形式
有的是純粹官辦,有的是官紳合辦,也有私家獨辦。當然,後一種現象相當少,因為個人力量有限,難以為繼,不好收場,還會遭到埋怨。但是為此而鼓吹的人不少,如清初陸世儀在《勸施米湯約》文中提出的施米湯法,就是家裡做飯時,多放點水,把米湯舀出來,再放進雜糧面煮熬,然後施捨給沒有飯吃的人,自家破費不多,而能堅持下去(《清經世文編》卷四十二)。比陸氏略晚一點的康熙朝江蘇巡撫張伯行倡導『擔粥法』,希望富戶煮粥一擔,挑出去,見到饑民就施予,施完為止,第二天再做(《救荒事宜十條·擔粥法》,《清經世文編》卷四十一)。下面我們將就前兩種做法,舉點事例,以便對清代的施粥有一點形象的了解。
首先看首善之區的粥廠。所謂首善之區,是指首都北京,也就是當時的順天府,順天府為直隸所包圍,不妨把直隸的粥廠一起說來。在京城,平時就有施粥的地方,如《燕京歲時紀勝》所載,京師廣寧門外的普濟堂,『冬施粥,夏施冰茶』。
粥廠概述
將糧食無償發給非常貧困的人戶。粥廠,也就是施粥,特別困難戶可以到這裡領稀飯。後兩種形式有更多的共同點,都是無償施捨,對象都是極貧、次貧戶,不同的是一種發放原糧,另一種則是給予糧食製品。因為它們有共同點,難免要涉及散米的情形。
歷史記載
(1703)
康熙四十二年江西興國大旱,秋天沒有收成,次年春天張尚瑗就任縣令,立即進行救災活動,先出常平倉糧放貸,接著與紳士商議用倉中餘糧設立粥廠,取得同意後又捐資買糧,在治平觀設局管理,於五月十一日至六月十日施粥。每人每天按五合米下鍋,五更煮粥,煮好打锺,人們從東廡進來,從西廡出去,婦女在另外的殿里打粥。開始每天用米七八石,後來增加到二十石。就是這樣,道路上仍有許多餓殍(魏世效《興國張公救荒記》,見《清經世文編》卷四十三)。
(1704)
康熙四十三年直隸河間府水災,人們逃亡,巡撫李光地動用庫存和借支銀兩十餘萬購買糧食,一面平糶,一面設定粥廠煮粥散給饑民。《文貞公年譜》記載:『貧民賴以存濟,故歲雖荒,而途無殍者。』
(1773),
乾隆三十八年,廣東有颱風災害,廣州將軍、兩廣督撫報告皇帝,乾隆派出大臣運送救濟糧到廣東,於是向各府州發出告示,官府設粥廠施賑。在廣州,粥廠設於院落寬敞的東門附近的教場、西門附近的寺廟,又在市內相宜地點設立兩個粥廠。粥廠煮粥有胥吏負責,由官員實行監督,吏役剋扣米糧,官員可以管他,而官員吞沒稻米,衙役不敢管。起初煮粥用的是米,漸漸地摻和白泥充數,再後來就以樹皮下鍋,所以饑民『嚼泥泥充腸,齧皮皮以香』。然而這是不能充飢的,只能多受幾天罪,然後死去,真是『嚼泥齧皮緩一死,今日趁粥明日鬼』(陳份《煮粥歌》,見《清詩鐸》卷十六)。就在教場的粥廠旁邊,死屍和骸骨隨處可見。
(1804)
嘉慶間,太湖流域水災不斷。嘉慶九年浙西水害,巡撫阮元實行平糶、賑濟、借種子等辦法渡荒。第二年春蠶不收,於是施行工賑紀事粥賑法,在15個州縣設立34個粥廠,每二三十裡間就有一個。每個廠聘請誠實紳士管理錢穀和煮賑事務,不許官吏插手銀米,只讓他們維持秩序。如海寧縣惠力寺粥廠請在籍部郎馬鈺主持廠務,同時任命原任縣令、無錫人華瑞潢助理,他們制訂煮賑散籌各項章程,按章行事。規定煮的粥要保持濃度,插的筷子不能倒斜,用布巾包裹不滲水,馬氏、華氏也吃這樣的稀飯,以保證它的質量。
(1823)
道光初年直隸先是久旱,而三年大水,受災州縣多達120個,總督蔣攸銛請出帑銀180萬,實行以工代賑的辦法,修治永定河,同時在水災最重的地方,於寒冬『撥米石設廠煮賑』(《繩枻齋年譜》、《清史列傳》卷三十四)。
(1883)
光緒中,順天府大雨連綿,九年水災,順天府尹周家楣奏準在各鄉鎮及京城六門外設立粥廠。
(1887)
十三年水災的情形,親歷其境的震鈞在《天咫偶聞》中寫道:『京東大水,通州水幾冒城,自是無歲不水』,
(1890)
十六年最為嚴重,造成的災害也最劇烈,其 時京中『無舍不漏,無牆不傾』,『人皆張傘為臥處』,『市中百物騰貴,且不易致,蔬菜尤艱,誠奇災也』。
(1890)
光緒十六年六月初六的《日記》中說:『自五月十八日雨,二十四日始晴,而十九日雨,三十日戌刻大雨,至初三日戌刻始止,然未開晴,連日又雨數次,居室十餘楹,漏痕殆遍』,『懮心惶惶,如濱大難』。這時工部尚書潘祖蔭和順天府尹陳彞主持賑務,
《清史列傳·潘祖蔭傳》云:光緒十六年六月,潘氏與『府尹陳彞籌放義賑,疏請擇地添設粥廠,以便附近災民就食,並懇欽派三四品京堂分駐稽查,彈壓監放。八月,以順屬饑民眾多,轉瞬嚴寒,生路更窘,奏請更賞給米石。九月,奏大興縣境添設粥廠兩處,冬春賑務,為日方長,請撥銀米以資要需』。開始時在玉清觀、西城臥佛寺、功德林、普濟堂設定粥廠,又根據九年周家楣設廠的事例,在六門外的孫河、定福莊、采育鎮、黃莊、龐各莊、盧溝橋等六處設立粥廠,另外在京畿各鎮也開設粥廠,由皇帝撥給京倉米石和內帑銀兩作為經費。為此,嚴修等順天府屬的京官於六月十八日入宮叩謝(《潘祖蔭年譜》、《嚴修先生自訂年譜輯注》)。然而事實上,京中粥廠施粥的情形,並沒有像《李光地年譜》、《潘祖蔭年譜》寫得那樣美好,道鹹同三朝大學士、管理工部尚書事務的祁寯藻有《打粥婦》詩,有所描述。所謂打粥,是貧民到粥廠領粥。他寫的是一個19歲的少婦,懷抱奄奄待斃的6個月大的嬰兒,打粥以延性命的慘狀:
長椿寺前打粥婦,兒生六月娘十九。
官家施粥但計口,有口不論年長幼。
兒食娘乳娘食粥,一日兩盂免枵腹。
朝風餐,夕露宿。
兒在變,兒亡獨,兒病斷乳娘淚續。
兒且勿死,為娘今日趁一粥,掩懷拭淚不敢哭。
打粥方法
分男女為兩處,老弱病殘另設一處,每處都用木柵圍起來。每到打粥時,敲梆子或放炮為信號,使依秩序進行,不令擁擠。還在寺內搭蓋大蘆篷,以防雨淋日曬,並為婦女建立廁棚,對有病的人給予藥物。由於秩序井然,管理周到,一天有幾萬人進出粥廠,並沒有一個人死在廠內(阮元《硤川煮賑圖後跋》,見《清經世文編》卷四十二)。阮元認為他的辦法之所以行之有效,就在於使用紳士而不用官吏,正如他在《行賑湖州示官士》詩中所寫的:
天下有好官,絕無好胥吏。 政入胥吏手,必作害民事。
士與民同心,多有愛民意。
分以賑民事,庶不謀其利。
吳興水災後,粥良不易。
日聚數萬人,煮糜以為食。
士之任事者,致力不忍避。
與官共手足,民乃受所賜。(《清詩鐸》卷十六)
浙西士民參與賑濟的記錄很多,如康熙四十七年(1708)、四十八年,桐鄉旱澇相繼,開當鋪的汪文桂『設粥廠,立藥局』,救濟饑民。雍正四年(1726)又遇水災,他首倡賑濟,『以食饑民』(《清稗類鈔·廉儉類》)。道光三年(1823)夏秋之交,嘉興、湖州大雨,水深沒膝,稻禾淹沒,米價上漲,窮人無法生活。到了次年春天,桐鄉馬國棠罄其倉廩,捐谷1.07萬石賑濟縣人,據說救活7萬餘人。清政府以他樂善好施,賜給四品職銜(姚清華《石門馬氏蠲粟賑饑紀事》,見《清詩鐸》卷二十二)。
粥廠的利弊
粥廠的好處
是立即解決不能舉炊人家的活命問題。極貧人家要錢無錢,要糧無糧,要柴無柴,貸糧對他們無用,散米也難於濟事,施粥可以立即進餐。張伯行講『極貧之人宜賑粥』;阮元說『賑粥,專為下下貧民供朝夕也』;陳芳生云:『賑粥之舉,則唯大荒之年,為極貧之戶不能舉火者行之,枵腹而來,果腹而往。』(《賑濟議》,見《清經世文編》卷四十二)說白了,施粥是延續極貧戶性命的事情。粥廠比其他賑濟方法容易辦到,因為這是最緊急的事情,勸捐相對好實現。有了糧,可以根據糧的多少,決定施多少天粥,事情辦起來比較靈活,所以楊景仁說施粥『費易辦而事易集』。主持粥廠的官吏雖然也貪占,但比起平糶、賑貸中的作弊還是要少一些的,也正如陳芳生所說,『其中透冒之弊似少』。
粥廠的弊病
黃懋分析它的害處:一是領粥要奔波於路途,造成虛弱之人的死亡;二是粥廠要用許多廠役,費用比散米多;三是人們往返於粥廠家門之間,耗費精力,不能從事生產;四是饑民聚集於粥廠,容易生事,即可能發生社會治安的紊亂;五是婦女拋頭露面,有礙社會風化。此外,魯之裕說到行之不善的粥廠,該打粥的人打不到,不該領的人卻得到了。還有人認為,設立粥廠,聚合多人,會造成瘟疫的流行。這些問題,大多是存在的。
總而言之,在賑災的諸種措施中,平糶、貸糧是常法,散米也較常見,而施粥則是臨時性的調劑辦法,是作為平糶、賑貸的補充,也是散米的補充,用楊景仁的話說是『施粥以調劑其間』,或如陳芳生說的『其為道,能暫而不能久』。救荒,不能寄希望於粥廠,雖然它有其點滴的作用和不應抹殺的功能。
實行辦法
敘述了這些事例,不妨對清代粥廠的實行方法作一點歸納:
厘戶法
根據民戶財產狀況,確定其戶別,以便在賑災中做到區別對待,也即明確賑濟對象。當時著名的經學家惠士奇構想,依貧富情況將人戶分為五等:甲等人家要捐助糧銀,進行救助;乙等戶要平價出賣糧食,以便政府平糶;丙等戶自給;丁等戶購買平價糧;戊等戶接受散米、施粥的賑濟(《荒政》,見《清經世文編》卷四十一)。在實踐上自然不會像惠氏這類學者所設計的那樣,如果這樣無異於強迫甲、乙等戶捐糧、賣糧,當然行不通。在災年,政府在實行救荒政策之始,登記貧困戶,並把他們區劃為次貧、極貧,以便放賑時有所區別。這種登記叫做賑籍,胥吏在上名冊時,需索錢財,否則雖是極貧,也不能列入賑籍。王嘉福在《粥廠謠》所詠的『昨朝里正點村屋,老翁無錢名不錄』,在登記時還要區分大口、小口,一般來說,10歲以下為小口,散米時按成年人減量發給,而打粥則沒有什麼不同。
撥帑與捐輸。賑籍所需銀米,先是官撥,如前述順天府賑災事例所顯示,政府撥給糧米和銀錢;再就是官捐,各級官員捐俸,作出示範,以便勸民捐輸;另外有紳民捐獻,地域性災害的賑濟,民捐最多,也最起作用。前述馬國棠式的人物還有一些,不過捐糧數量不一定有他那么多,比如雍正時福建漳泉大飢,仙遊太學生徐方寶賑米8千餘石,並主持賑務,積勞而亡(《郎潛紀聞初筆》卷九)。在地方史志里這類記載屢見不鮮,不必縷敘。民捐出自自願的雖大有人在,但也有一定的強制性,所謂『有司謀設廠,粥米按戶索。上不遺薦紳,士庶均見迫』(周正《散粥行》,見《清詩鐸》卷十六)。總的說來,賑物來自政府、官紳和民間三個方面,大災政府要出錢,小範圍的災情則是民間的事情了。
分賑法
就是多設粥廠,以便利饑民打粥。江蘇常熟人蔣伊於康熙十年(1671)在家鄉賑荒,在鄉村設定三廠,城裡則設兩個。實行的結果,是設在鄉村的救活人多而費用少,而在城裡的費用大,活人少,效果大不一樣。因此他總結出分散粥廠的經驗,於康熙十八年寫出《敬陳分賑之法疏》,建議分縣分鄉賑濟,而不搞大建制的粥廠。他說:
務令縣各為賑,而不可聚之於一郡;鄉各為賑,而不可聚之於一城;人各為賑,而不可委之於吏。(《清經世文編》卷四十二)
分散設廠,是為了饑民能夠就近領粥,避免奔波,死於溝壑。嘉慶間,金匱縣令齊彥懷實行圖賑法(圖,相當於現代的行政村),在城鄉設立粥廠十餘處,將本鄉人的捐獻物資用於本鄉的饑民,這樣人們也樂於捐輸,本鄉人就近打粥,得到實惠。齊氏為此寫出《圖賑法》一文,以事宣傳(《清經世文編》卷四十二)。分賑法越來越成為人們的共識,普遍這么做。如乾隆朝直隸總督方觀承制訂的《賑紀十五條》規定:
賑定例,州縣本城設廠,四鄉各於適中處所設廠,……地方官宜勿拘成例,勿惜小費,更多設一二廠,以便貧民。
景州就設定七個廠(《清經世文編》卷四十一),廠地所選擇的處所,多是建築較多、場地廣闊的公共場所,諸如寺院、道觀、教場。中國最早的救濟機構就出現在寺院,唐代的福田院就是收養貧病無告的人的,所以在寺院設立粥廠有傳統,也有經驗。再說寺院齋僧,鍋灶齊全,像北京雍和宮的大鍋能煮幾石米,使用起來非常方便。
號牌法
是打粥的具體辦法,規定如何領票,如何憑票打粥,何時、何地打粥,如何遵守紀律。如徐文弼的方法,是把一個粥廠分為四部分,用柵欄隔開,每一處又分成若乾行,每行前面放置條桌,以便置放盆碗;每一部分有一個顏色的旗幟,打粥人固定區位,持有與區位相同顏色的籌碼,到時憑籌去指定方位打粥。如此把人分散開來,不致擁擠,排隊到桌前,器皿放到桌上,打得既快又均勻(《清經世文編》卷四十二)。當然,這是理想的方法,實際上難於做到。
打粥的慘狀與官貪吏蝕
疲癃紛扶藜,孀雛遠負襁。
老幼病殘手持藜杖,孀婦背負嬰兒,餓得移不動腳步,說不定走著走著就倒下來,成為在頭頂上盤旋的惡鷹的食物。至於打粥時的慘況,曾在江蘇做過縣令的謝元淮有著真切的同情的歌詠,不妨將其《官粥謠》轉錄於下:
東舍挈男西攜女,齊領官粥向官府。
日高十丈官未來,粥香撲鼻腸鳴苦。
忽聞籠街呵殿高,萬目睽睽萬口囂。
一吏執旗廠前招,男東女西分其曹。
授以粥簽揮之去,去向官棚施粥處。
投簽受粥行勿遲,遲遲便遭官長怒。
虬髯老吏攔門前,手秉長勺色如瞋。
……官廠已收催還家。
片席為廬蔽霜雪,嚴寒只有風難遮。
道逢老叟吞聲哭,窮老病足行不速。
口不能言唯指腹,三日未得食官粥。(《清詩鐸》卷十六)
饑民等待打粥之時,主官之遲到,饑民之企盼;待到領粥之時,胥吏之豪橫,饑民之怯弱;在回歸路上,見向隅之老病同類,內心何其悽慘。這首詩如同一幅圖畫,映入我們的腦海。如果因打粥而能夠維持生命,就是三生有幸了,須知許多人死在打粥路上,甚至於等不到打粥的機會就離開人世。康雍時湖廣總督楊景仁在《籌濟篇·煮賑》中說,施賑之時,『活者二三,而死者十六七』(《清經世文編》卷四十一),可見死亡率之高。有幸領到稀粥而生存下來的人,大多數內心麻木了,以領粥為眼前生活的目標。但是也有一些人心理上不能接受現實,感到特別的痛苦,這主要是窮苦讀書人和少數婦女。黃懋在《施粥不如散米說》文中講,打粥時,『以少年婦女,出頭露面,有志者羞愧飲泣,愚痴者習成無恥』;廠役們還對婦女評頭論足,無賴之徒『調戲挨擠』,以至於造成人命案(《清經世文編》卷四十二)。清初名士尤侗在《散米謠》中寫道:
性命且不保,廉恥何足語。(《清詩鐸》卷十六)
財的好機會。他們的手段,就是蔣伊所說的:『報名有費』,『廩給有扣』。不給錢不讓上賑籍,這就是報名有費;粥廠之粥,摻和泥土樹皮,留下好米,是乃廩給有扣。康熙時舉人鄭世元有規勸官吏不要發災荒財的詩,他詠嘆道:
黃須大吏駿馬肥,朱旗前導來賑饑。
饑民腹未飽,城中一月擾。
饑民一簞粥,吏胥兩石谷。
我皇聖德仁蒼生,官吏慎勿張虛聲。(《官賑謠》,見《清詩鐸》卷十六)
乾隆朝詩人沈德潛評論此詩,說當中四句,是歷代通病,無可奈何的事情。也就是說官吏在饑民口中奪食,是無法改變的現實。鄭氏說饑民喝一瓢粥,官吏就要剋扣兩石米,自然是賦詩的誇張。實際情形,據黃懋的估計,大約用米一石,到饑民之口的不過六七斗,其他三四成進了官吏的口袋。要知道,這時的米糧,價值高昂,官吏是大大地撈了一把。至於發放貸糧中的舞弊,就不在這裡道及了。寫到這裡,令我們對粥廠的設立產生了懷疑,其實,清朝人總在討論是設粥廠好,還是散米好。下面了解一下他們的議論。
其它相關
在古代所有救荒事業都難於實行得好,這有社會客觀的和人們主觀的多種原因。其中比較重要的,
一是社會生產發達程度不高,生產品有限,食品少有富餘,一遇到大荒,沒有多少餘糧可以充飢;
二是吏治不清,清官少,貪官多,民命垂危、嗷嗷待哺之際,贓官也不忘口中奪食,罵他們全無心肝,亦無濟於事,因為專制政體下的官僚制度決定了貪贓現象的不可避免;
三是基本沒有社會保障事業和機構,都是臨時、就事作某種救濟,就很難指望它能解決多少問題了。但是,施粥之類的賑濟卻給後人留下寶貴的精神財富。那些熱誠、主動從事施粥的人,對饑民懷有強烈的同情心,力所能及地給予物質的幫助,救人於瀕危之中,這種仁愛觀念值得繼承和發揚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