僉事(簽事)

僉事

簽事一般指本詞條

僉事,漢語辭彙,拼音是qiān shì,中國古代及近代官名,僉:輔助。金、元、明、清至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時期均有設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僉事
  • 拼音:qiān shì
  • 出處:《元典章·刑部·枉勘死平民》
  • 解釋:官名
解釋,出處,

解釋

中國古代及近代官名。
金置按察司僉事,為按察司屬官有僉事。
元時諸衛、諸親軍及廉訪、宣撫、安撫諸司,皆置僉事。
明因之,都督、都指揮、按察、宣慰、宣撫等,皆有僉事。明代在衛所體系中已有僉事之職,如都指揮僉事(秩正三品)、衛指揮僉事(秩正四品),兩者均為指揮使之助手,一般分掌訓練、軍紀。如明代名將戚繼光十八歲時擔任世襲的登州衛指揮僉事。《台灣文獻叢刊·偏安排日事跡》:“先是,銓部升樞(袁可立子袁樞)山東僉事,戶部題留;奉旨:『準留,不準加銜』。”明代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管理一省監察、司法的長官)屬官有僉事,無定員,分道巡察。
清代初期沿置,乾隆十八年(1753)廢。清末改制,部分機關有設,地位高低不一,多在參事之下,職務相當於科長。
中華民國北洋政府各部亦設僉事,薦任,分掌各廳、司事務,常兼任科長,地位則略高於科長。如魯迅曾任教育部僉事。北洋軍閥統治時期中央官署中的中級官員。
僉事:相當於副職或者助理等職。

出處

《元典章·刑部·枉勘死平民》:“安撫司僉事朱國楨枉勘平人謝二六身死,雖無招承,其始謀情節,眾證明白。”
清·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兵制三》:“有明武職之制……平時有左右都督、都指揮使、指揮使,各系以同知、僉事及千戶、百戶、鎮撫之級。”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九二回:“憲恩深望知鼇戴,僉事威嚴展狗才。”
魯迅《墳·從鬍鬚說到牙齒》:“我曾經是教育部的僉事,因為‘區區’,所以還不入鞠躬或頓首之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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