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留日學生事務規程

管理留日學生事務規程是民國初期留學教育法規。1914年12月頒布施行。共40條。主要內容有:留日學生事務由教育部及各省行政長官分別派員管理,教育部派監督1人,各省派經理員1人或數省合派1人,由各省查核留學生人數酌量辦理。各省經理員商承部派監督辦理本省留學事務。

凡留學生事項有關於外交者,由部派監督稟請公使主持。部派監督及各省經理員對於留學生之成績高下、功課勤惰、品行優劣均應分別注意。部派監督及各省經理員負責辦理留學生送學、經費發放、調查、實習、請假、管理等事項。官費學生如有不守規則或不名譽之行為,部派監督及各省經理員應隨時勸戒;如屢戒不悛,應詳請原派官廳停止官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