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動產信託

管理動產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動產的所有權交給信託機構,由信託機構對其進行適當的管理,並將代為出租給用戶使用,所獲收入扣除信託費用後作為信託收益交給受益人。這是動產信託的基本形式。通過管理動產信託,設備的使用者就不需要購買該設備,只需租用即可。當信託終了時,信託財產將返還給委託人。[1]

管理動產信託與傳統的設備租賃相似,使用者只獲得設備的使用權而不具有設備的所有權。[2]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管理動產信託
  • 外文名:Management chattel trust
  • 繁體:管理動產信託
  • 拼音:guǎn lǐ dòng chǎn xìn tuō 
管理動產信託的內容
管理動產信託的具體內容是:由動產生產或銷售公司與信託投資機構簽訂基本協定,同時簽訂信託契約,將有關設備信託給信託公司;動產生產或銷售公司作為受益人取得與信託價格相同金額的信託受益權,信託投資機構出具證明信託受益權存在的內容的信託收益權證書,交給受益人;信託投資機構根據信託契約,與動產生產或銷售公司簽訂有關設備的“租借契約”;委託人兼受益人經信託投資機構同意後將信託受益權出售,從而收回設備價款;動產設備的使用者在信託契約期限內,定期向信託投資機構支付租用費,此項租用費由相當於設備的折舊費和利息構成;信託投資機構收取租用費後,扣除規定的信託報酬,將餘款作為信託資本和收益分配給最終受益人,受益人以此收回投資金額,取得運用的收益;動產信託與傳統的設備租賃相似,如兩者的標的物都是價值昂貴的機器設備,使用者只獲得設備的使用權而不具有設備的所有權;在契約終了時,不管是信託還是租賃的設備都要原樣還;給委託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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