箇舊礦區管理規定

《箇舊礦區管理規定》是1990年4月1日箇舊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箇舊礦區管理規定
  • 公布時間:1990年4月1日
  • 門類:地質礦產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為了維護箇舊礦區正常的生產秩序和社會秩序,加強礦產資源的開發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雲南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暫行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以及國務院、省政府關於開發箇舊礦業的若干政策規定,結合箇舊礦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地土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
第三條
國營礦山企業是開採礦產資源的主體,國家保障國營礦山企業的鞏固和發展。國家實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鼓勵鄉鎮集體礦山企業開採國家指定範圍內的礦產資源。國營、集體企業礦區範圍以外的零星分散礦產資源,國家允許個體開採。
第四條
對箇舊礦區的礦產資源實行保護性科學開採,需從事礦產資源(含非金屬礦)開採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申請取得採礦權。
礦產資源和採礦權,不得買賣、出租、轉讓,不得用作抵押。
第二章 礦山企業的管理
第五條
開辦國營礦山,按照《礦產資源法》和《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採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國家保障國營礦山企業的開採權。國營礦山範圍內的礦產資源受法律保護,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採。
國營礦山企業有依照法律和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維護本礦區生產、治安秩序的責任。
第六條
整頓箇舊錫業聯合開發集團成立前開辦的集體礦山企業。經整頓驗收合格的,換髮《採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銀行給予開列帳戶。到期達不到整頓要求的,吊銷《採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整頓工作由箇舊市政府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礦管會)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負責。
凡屬下列採選礦點一律取締。
(一)未經依法批准,在國營礦區範圍內開採的;
(二)不符合《雲南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
(三)污染環境,危害農田、交通、影響生產設施安全的。
第七條
開辦集體礦山企業,必須具備《雲南省鄉鎮個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
集體礦山企業必須遵守《箇舊市集體鄉鎮礦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用工人數不得突破市礦管會核定的人數,採礦人員必須持有市礦管會頒發的《採礦工作證》,禁止雇用本單位以外的人員採礦。
第八條
礦山企業在箇舊礦區範圍內開展橫向聯營或實行勞務採礦,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聯營協定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契約管理部門鑑證,報市礦管會備案;
(二)聯營雙方必須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服從國家計畫管理和礦政管理,依法納稅;
(三)不得以聯營為名,搶占其他合法企業礦區範圍內的礦產資源;
(四)不得以聯營或實行勞務採礦為名,雇用無證人員採礦;
(五)實行勞務採礦的必須承擔安全、環保、生產技術責任。
第九條
企事業和國家機關在冊職工、離退休人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私自採礦,不得僱工或夥同他人採礦;
(二)不得泄露國家的礦產資源和技術秘密;
(三)不得為無證採礦人員提供食宿條件;
(四)禁止內外勾結偷盜礦產品和生產、生活物資。
第三章 錫產品的管理
第十條
錫產品的範圍包括:錫原礦、錫精礦、錫中礦、錫鎢共生礦、錫鉛共生礦、精錫和焊錫。

修訂信息

1990年3月1日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4月1日箇舊市人民政府發布編者注: 本規定已被2000年4月29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的《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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