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般指本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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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五年,自2023年3月開始。

2023年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審查報告,確認2977名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資格有效。截至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實有代表2951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24年3月5日在北京開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別名: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任期:五年 
  • 代表人數:2951名(截至2024年4月26日) 
發展歷程,代表選舉,代表名額,選舉意義,分配方案,代表構成,代表變動,領導機構,現任領導,下設機構,歷次會議,

發展歷程

2022年3月5日上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關於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指出,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到2023年3月任期屆滿,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於2023年1月選出。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根據決定規定,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方案》《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
2022年8月30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楊振武作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成員名單草案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成員名單草案的說明。
2023年2月23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經審查,35個選舉單位的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符合法律規定,2977名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的代表資格有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並公布代表名單。
2023年2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審查報告,確認2977名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資格有效。
2024年2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四屆〕第三號,上海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補選黃莉新為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黃莉新的代表資格有效。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罷免王一新、孫飈的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罷免胡建文、雷冬竹的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罷免朱宏的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貴州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罷免安九熊的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陸軍軍人代表大會決定罷免李志忠的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黃家武辭去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秦剛辭去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馮傑鴻辭去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陸偉偉辭去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王一新、孫飈、胡建文、雷冬竹、朱宏、安九熊、李志忠、黃家武、秦剛、馮傑鴻、陸偉偉的代表資格終止。截至目前,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實有代表2956人。

代表選舉

代表名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作出安排。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對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一、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構成。(一)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中,按照人口數分配的代表名額為2000名,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人口數計算的名額數,按約每70萬人分配1名;(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分配地區基本名額數8名;(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應選名額數,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另行分配。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36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2名,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
四、台灣省暫時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台灣省籍同胞中選出。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依法應選的其餘名額予以保留。
五、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選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78名。
六、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應占代表總名額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1名代表。
七、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選歸僑代表35名。
八、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婦女代表的比例原則上要高於上屆。
九、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基層代表特別是一線工人、農民和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上升,農民工代表人數要比上屆有所增加,黨政領導幹部代表的比例要繼續從嚴掌握。連任的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十、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於2023年1月選出。

選舉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國家權力,使命光榮、責任重大。做好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工作,是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對於鞏固黨長期執政基礎,加強國家政權建設,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分配方案

北京市40名,天津市31名,河北省116名,山西省60名,內蒙古自治區53名,遼寧省86名,吉林省53名,黑龍江省76名,上海市48名,江蘇省133名,浙江省89名,安徽省103名,福建省66名,江西省76名,山東省159名,河南省160名,湖北省103名,湖南省109名,廣東省160名,廣西壯族自治區87名,海南省22名,重慶市55名,四川省136名,貴州省69名,雲南省87名,西藏自治區20名,陝西省65名,甘肅省48名,青海省20名,寧夏回族自治區20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56名,香港特別行政區36名,澳門特別行政區12名,台灣省暫時選舉13名,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278名,其餘255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另行分配。

代表構成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保證了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在2977名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少數民族代表442名,占代表總數的14.85%,全國55個少數民族都有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歸僑代表42名;連任代表797名,占代表總數的26.77%。與十三屆相比,婦女代表790名,占代表總數的26.54%,提高了1.64個百分點;一線工人、農民代表497名(其中有56名農民工代表),占代表總數的16.69%,提高了0.99個百分點;專業技術人員代表634名,占代表總數的21.30%,提高了0.73個百分點;黨政領導幹部代表969名,占代表總數的32.55%,降低了1.38個百分點。

代表變動

2024年4月23日,本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變動後,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實有代表2951人。

領導機構

現任領導

委員長
副委員長
秘書長

下設機構

2023年3月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大會關於設立十四屆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決定,決定設立10個專門委員會。這10個專門委員會是:

歷次會議

召開時間
會議
會議議程
2023年3月5日至3月13日
一、審議政府工作報告
二、審查202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202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報告、202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
三、審查2022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23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2023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
四、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議案
五、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六、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七、審議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八、審議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
九、選舉和決定任命國家機構組成人員
2024年3月5日至3月11日
一、審議政府工作報告
二、審查202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202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報告、202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
三、審查2023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24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2024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
四、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的議案
五、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六、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七、審議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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