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3月6日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防止關停企業和停建緩建工程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決議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1.03.06
- 實施時間:1981.03.06
在國民經濟調整過程中,有些企業要關停,有些建設項目要停建緩建。做好關停企業和停建緩建項目的善後工作,保護和管理好這些企業和項目的廠房、設備、原材料、燃料、產品等國家財產,防止損失浪費,極為重要。所有關停企業和停建緩建項目的負責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負責,切實做好各項善後工作,不得玩忽職守,放鬆管理。要對資金、房屋、設備和物資進行清點、維護或封存。有些資產需要及時處理的,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凡涉及工農關係的事項,要慎重妥善地處理。有關單位和當地政府要教育、動員職工和職工家屬以及當地民眾,堅決保護國家財產,防止損失和浪費。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的關停企業和停建緩建項目的善後工作,要加強領導,認真檢查,督促有關單位把這項工作做好。對於保護關停企業和停建緩建工程國家財產有功的單位和人員,應當給予表揚和鼓勵。同時要堅決制止私分、哄搶、盜竊國家財產的違法行為,對有上述行為的人,特別是為首的、負責的人員,必須嚴肅處理,區別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依法懲辦。各級公安、法務部門必須密切配合有關單位,保障國家財產不受侵犯。一切工作人員和人民民眾,對私分、哄搶、盜竊國家財產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揭發和檢舉,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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