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背景,經過,議和,
背景
嘉慶十九年(1814年),英國入侵尼泊爾(廓爾喀)。次年,廓爾喀向清朝駐藏大臣喜明求援,清廷以“大皇帝撫育萬國,一視同仁”為由拒不發兵,廓爾喀只好戰敗求和,此後逐步成為英國的保護國。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拉其普特人江格·巴哈杜爾·拉納在英國的支持下掌握了廓爾喀的軍政大權,成為世襲的首相,史稱拉納王朝。廓爾喀族沙阿王朝的君主完全成為拉納家族的傀儡。從1792年到1846年期間,尼泊爾與西藏相安無事,雙方爭議透過駐藏大臣調解或與談判解決。鹹豐年間,清廷正忙於鎮壓太平天國,英國則在克里米亞戰爭中與俄國作戰,都無力介入喜馬拉雅山地區。西藏六世班禪喇嘛於鹹豐二年(1852年)圓寂,十一世達賴喇嘛年幼,攝政的哷征呼圖克圖並不強勢,達賴喇嘛的下屬與噶廈的關係不協。親英的拉納家族乘中國內部內憂外亂之機,在西藏攫取更多的權利。鹹豐四年(1854年),尼泊爾致書清廷,提出派兵助剿太平天國,且軍費由西藏地方承擔,清廷未予應允。尼泊爾又指責西藏官員違約向尼泊爾人徵稅,搶劫、斃傷尼泊爾商民。次年,清廷諭令駐藏大臣赫特賀秉公查辦,“毋得偏袒,致該國有所藉口”。
經過
鹹豐五年(1855年)三月,尼泊爾派兵占據濟嚨(今西藏吉隆縣吉隆鎮)、聶拉木、補人宗(今普蘭縣)、絨轄(今定日縣絨轄鄉)。時值內地官兵全力與太平軍等作戰,清廷無暇調兵入藏,只得依靠西藏本地番兵抵抗。鹹豐五年(1855年)十月,藏兵一度收復聶拉木,尼泊爾派兵增援,再度奪回。鹹豐五年(1855年)年底,清廷令駐藏幫辦大臣滿慶調集內地官兵兩千人入藏增援,尼泊爾遂趁勢提出議和。此時剛成年的十一世達賴喇嘛凱珠嘉措暴病而亡,清廷亦不願拖延戰事。
議和
鹹豐六年(1856年)三月,雙方在尼泊爾的塔帕塔利(Thapathali)訂立和約。條約共十條:
(一)西藏年付廓爾喀贖金一萬盧比。
(二)廓爾喀、西藏曆來禮敬大皇帝,西藏境內寺院滿布,眾多修行獨居,虔奉教規;廓爾喀允嗣後西藏如遇外侮,廓爾喀盡力護助。
(三)嗣後,廓爾喀商民,西藏不抽商稅路稅及他項稅捐。
(四)西藏允將以前所捕之錫克兵丁及戰爭中俘獲之廓爾喀兵丁、官員、夫役、婦女、炮位歸還廓爾喀;廓爾喀亦允將西藏軍隊軍火、氂牛及濟隆、聶拉木、宗喀、布朗、絨轄各地西藏民人遺下一切物品歸還西藏。
(五)廓爾喀嗣後派高級官員一員,駐在拉薩,但不得派尼瓦爾人。
(六)廓爾喀準在拉薩開設店鋪,任便售買珠寶衣著糧食及其他各種物品。
(七)拉薩商民如有爭執,不容廓爾喀官員審訊;拉薩轄區內廓爾喀商民或加德滿都回民如有爭執,亦不容西藏官員審訊;西藏民人與廓爾喀民人如有爭執,兩方官員會同審訊,西藏民人罰款,歸西藏官員,廓爾喀商民及回民罰款,歸廓爾喀官員。
(八)廓爾喀人因殺人犯法逃往西藏者,西藏交出,送廓爾喀;西藏人因殺人犯法逃往廓爾喀,廓爾喀交出,送西藏。
(九)西藏民人劫奪廓爾喀商民財產,西藏官員應予查究,責令歸還原主。倘該犯不能歸還原物,廓爾喀官員應令其立下甘結,限期償還。
(十)條約既經訂立,兩方均不得對附和廓爾喀之藏人身家財產或附和西藏之廓人身家財產施行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