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二代民族政策
- 國策:生育國策
- 交流:經濟交流
- 政治:倡議政治
政策,學界解讀,官方新聞評價,第一代民族政策,
政策
第二代民族政策倡議從政治、經濟、文化三方面加強國家認同:
1、政治上推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堅持平等的向每個民族推行計畫生育基本國策。
2、經濟上促進民族之間的經濟交流,推進各族公民混居雜居。
學界解讀
潘志平(新疆大學“天山學者”特聘教授):我們的政策目標應該是讓公民逐漸與其民族身份脫鉤。優惠照顧總是一定時間和一定階段的政策,不能永遠萬歲。也就是通過一定時期的特殊政策,扶助處於相對劣勢的少數民族,達到各民族、各地區人民的共同發展。其趨勢應是縮小優惠照顧的尺度而不是擴大尺度,高考分數線現在是優惠一百分,然後是七八十分,五六十分,逐漸縮小到少數民族自強自立而不再需要優惠照顧,那才是真正的成功。國外也有對處於劣勢群體的照顧。美國自1961年實行的“扶持行動”,就是這樣的制度安排。它針對處於劣勢的種族族裔,如非洲裔、拉丁美洲裔等。與我們不同的是,不是對這些族裔身份登記自動安排,而是必須自己申報,申報者必須承認是處於“劣勢”,這是美國政治家們的智慧。在美國那樣的競爭社會,凡有點能力的是不會甘心自認處於“劣勢”而被另眼相看
吳楚克(中央民族大學教授):由於移植蘇聯做法並不完全適應中國國情,我國一部分民族政策逐步偏離政府初衷。首先是把確認民族身份和享受民族優惠“綁定”的做法。其次,把民族問題與政治問題劃等號,自我束縛。第三,人為地把一個民族的文化特徵當作唯一的“民族性”,民族文化的“經濟化”甚至“商業化”演繹成民族符號而強化了與漢族的“區別”,這是對民族平等的真正傷害。當每一個少數民族都在想方設法固定、創造自己的“族源特徵和文化傳承”時,將必然導致“趨異”而不是趨同。
馬戎(北京大學社會學人類學研究所教授):新疆“7·5”事件後,國內理論界有人主張廢棄“中華民族”,把民族定義為56個民族。我的觀點恰好相反,必須堅持“中華民族”,而56個民族改稱“族群”,使它與民族獨立和民族自決分開。中國在21世紀可能面臨的最大風險就是國家分裂。按照民族自決權理論,任何一個民族都有獨立的權利。而在我們的身旁,蘇聯這艘巨輪已經解體,民族自決理論就是導致其解體的腐蝕劑。這一腐蝕劑注入並流淌在甲板的各個結合部,在人們不知不覺間降低了船體的整體穩固性,使大船無法經受起巨大的風浪和暗礁的撞擊。在21世紀,解體的蘇聯應當一直是中國的“前船之鑑”。
由於只依據少數民族人口達到30%這個指標就建立自治單位,忽略占人口比例高達70%的世居漢族的民族感情,僅僅只是大力宣傳所在地少數民族的民族文化使得很多地方漢民對自治州縣的建立非常牴觸,民族自尊心受挫。民族區域自治政策使得不少少數民族民眾有了“漢族人口眾多,少數民族地大物博”的錯誤觀點。實際上民族區域自治僅僅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少數民族的自身權力,依據的只是人口比例30%這個指標,實際上幾乎各個自治州縣都有更多的世居漢民族人口,而不是所謂自己認為的歷史歸屬,如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的建立是因為50年代時當地朝鮮族人口比例非常大,但是朝鮮族是移民民族,1949年之前中國只有朝鮮人移民而沒有朝鮮族,歷史上半島居民也從來沒有控制過延邊,歷史歸屬無從談起。而廣西壯族自治區漢族人口更是高達63.82%,壯族人口占31.39%。人口比例漢人是絕對多數,但是因為落實少數民族自治權利而建立了自治區和壯族之外的各個其他民族自治州縣,並無不妥。
李維漢的前秘書、中央統戰部原研究室主任黃鑄撰文指出第二代民族政策急於實現民族融合和由此提出的一套政策是不可取。因為按照馬列主義,首先是階級消亡,而後是國家消亡,最後是民族消亡。民族區域自治的正確政策和其他一系列特殊政策,少數民族地區得到超越發展,充分享有中國先發規定的各項權益。據《中國民族統計年鑑》載,從1952年到2005年,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合計財政收支差額達2000多億元,都要靠國家財政轉移支付給補。但是也有些民族自治州縣出現了靠吃“救濟糧”過活的不好現象。
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學與人類學研究所所長郝時遠指出第二代民族政策違反憲法規定的各民族“真正的平等”。
官方新聞評價
“我國現行的民族政策是正確的,是成效顯著的,我們必須堅定地堅持下去,並不斷加以完善,絕對不能輕易搞什麼“第二代”,另起爐灶。民族問題是關係我們國家生死存亡的問題,又是十分敏感的問題,必須慎之又慎,搞不好就可能引起民族動亂,並給外部敵對勢力西化、分化中國以可乘之機。那將造成我們國家的大災難,千萬不可玩火。”
第一代民族政策
前蘇聯的民族大拼盤模式被稱為第一代民族政策,又稱為民族區域自治。它源自列寧提出的解決民族問題的方法,是擺脫資產階級的民族紛爭,防止工人被民族文化分化,防止無產階級被資產階級民族主義教唆互相殘殺的根本制度。因此列寧指出“凡是國內居民生活習慣或民族成分不同的區域,都應當享有廣泛的自主和和自治,其機構則用普遍、平等、秘密的投票方式來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的《共同綱領》中規定了“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並由當時黨內主管民族工作的李維漢起草了《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這個綱要的內容載入了1954年的新中國憲法。民族區域自治從此成為基本民族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國家領導人烏蘭夫、阿沛·阿旺晉美領導並完成了制定《民族區域自治法》,並於1984年與第四部憲法一同頒布實施。此外,還有行政法規《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和《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了自治條例139件,單行條例777件,根據本地實際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和補充規定75件,13個轄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都先後制定了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若干規定或意見,貫徹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137個自治條例、510個單行條例、75個變通和補充規定。民族自治地區占國土總面積的64%,截至2003年底,中國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旗)、1173個民族鄉。
前蘇聯的模式在中央財力下降使得中央無力實行財政轉移支付,實現地區和民族均衡發展,導致地區之間和民族之間的經濟差距進一步擴大;地區和民族之間經濟差距的擴大又導致了中央財力的下降,富裕地區不願多交稅,不願意援助經濟落後地區,不願意背“經濟包袱”,而貧困地區又認為中央不公平,認為自己遭受著發達地區對能源和原材料的廉價剝削,導致地區與民族之間的矛盾不斷激化,中央與地方的矛盾也不斷激化,最終國家陷入分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