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懲罰

第三方懲罰,也稱為利他懲罰,是對損害他人利益者(也叫第一方)的懲罰,不是由利益受損的受害者(也叫第二方)實施,而是由自身利益沒有受損的旁觀者(第三方)實施。

背景,第三方獨裁者博弈,第三方懲罰與第二方懲罰,第三方懲罰的頻率與群體合作行為的關係,第三方懲罰的特殊性,
實施懲罰的第三方的利益並沒有受到第一方的損害,也沒有受到其他人不公平的對待。也就是說, 這種懲罰並不是出於個人利益的考慮,因此第三方懲罰也被看作一種利他性懲罰。
實驗研究還表明,第三方懲罰幾乎在所有被試人群中都存在,儘管懲罰的程度因利他行為的不同而差異很大。

背景

早期第三方懲罰的研究多是經濟學實驗、社會實驗的伴隨物,Fehr 最早開始針對第三方懲罰本身進行研究。最初,第三方懲罰研究對象集中在正常的成年人,後來研究對象逐漸拓寬,擴大到靈長類動物和幼兒。
Fehr 是研究第三方懲罰的先驅,他首先發表了比較詳盡的關於第三方懲罰的研究,對該領域有深遠的影響。他的研究從公平、合作的社會規範出發,探討成人世界中的第三方懲罰發生過程,證明了第三方懲罰的利他性,提出了公平動機和負面情緒是第三方懲罰的決定因素,還探究了第三方願意花費多少代價去懲罰違規者。

第三方獨裁者博弈

獨裁者博弈是一種由兩名參與者進行的非零和博弈。在這種博弈中,一名獨裁者向另一名接受者提出一種分配資源的方案,無論接受者是否同意這一方案,都按照這種方案進行資源分配。
現在考慮第三方獨裁者博弈(TP-DG),該博弈在獨裁者博弈的基礎上進行修改,除獨裁者和接受者之外還引入了第三方,即懲罰者。假設在第三方獨裁者博弈中,獨裁者得到了100元的捐贈,他可以選擇分給接受者0到100任意數量的錢。此外,第三方懲罰者也得到了50元,他可以選擇是否花這筆錢來懲罰獨裁者。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利己是決策的驅動力,那么獨裁者將選擇不給接受者分錢,而第三方懲罰者將選擇不懲罰獨裁者。在TP-DG的一種變體中,第三方懲罰者可以選擇花費一部分錢來懲罰獨裁者,或者可以花費一部分錢來補償接受者。約40%的第三方懲罰者同時選擇了兩類方案,32%的人選擇只補償接受者,只有約6%的人選擇只懲罰獨裁者。這意味著在TP-DG中,當分配被視為不公平時,補償優先於懲罰。這表明第三方懲罰的動機可能是既要為那些利益受損的人伸張正義,又要譴責那些違反分配規範(可看成是一種社會規範)的人。

第三方懲罰與第二方懲罰

當某一方(第一方)違反社會規範時,利益受損的另一方(第二方)會對違規者採取懲罰措施來維護其他人的利益,這種行為被稱為第二方懲罰。
第三方懲罰需要的信息更多,向外傳遞的信息也更多。在第二方懲罰的情境中,參與互動的人數最少可以為2人。而在第三方懲罰的情境中,參與互動的至少為3人,這樣懲罰者需要考慮的信息會更多。
第三方懲罰更“理性”,第二方懲罰更“感性”。情緒系統與認知系統共同控制了第二方與第三方懲罰,但在第三方懲罰中以認知系統為主導,在第二方懲罰中以情緒系統為主導。利益受損後產生的消極情緒會促進第二方懲罰。第二方懲罰者的關注點主要在違規判斷、情緒反應及傷害大小上。第三方懲罰者還關注到責任的評估及成本。第二方懲罰者可以發出一種信號,即自己受到侵犯時會反擊,以此來威懾那些潛在的侵犯者。第三方懲罰者也會發出這種信號威懾他人。懲罰者通過實施第三方懲罰,獲得一定的聲譽,增加自己的可信度。第二方懲罰並不能充分展示自己是個值得信賴的人,在存在分配行為的博弈(例如獨裁者博弈)中,進行第二方懲罰甚至會降低信任感。第二方懲罰相比,第三方懲罰傳達了更多積極信息,更能引導人們減少自私行為。
從性質上看,第二方懲罰與第三方懲罰都被認為是一種特殊的親社會行為。兩者都維護了社會規範,第二方與第三方懲罰者都傾向對違反社會規範的人實施制裁。但因兩者的神經機制與造成的具體影響不同,總的來說第三方懲罰比第二方懲罰更有效。
實驗研究表明,對於違反分配規範的獨裁者來說,如果分給接受者的錢少於他得到的捐贈的一半,第二方懲罰始終高於第三方懲罰。在第三方懲罰的條件下,獨裁者分給接受者的錢少於他得到的捐贈的一半時仍然可以獲利,但在第二方懲罰的條件下卻無法獲利。如果獨裁者的分配水平高於一半,則第二方和第三方的懲罰水平始終較低。對於違反合作規範的囚徒困境,對背叛者的第二方懲罰的數額始終高於第三方懲罰的數額。背叛者在第三方條件下仍然可以獲利,但在第二方條件下不能獲利。
第三方懲罰本身是為了維護社會規範,而被維護的社會規範應該是命令性規範,即群體中大多數人支持的行為。是不是第三方懲罰出現的頻率越多,強度越大,就越能提升群體的合作行為呢?也不盡然。
第三方懲罰對群體合作行為的作用有兩個方面。首先,第三方懲罰確實有助於維護社會規範,而群體成員進行合作往往被認為是一種社會規範,因此第三方懲罰可以在提升群體合作水平方面起到一到的作用。其次,第三方懲罰的出現也暗示著群體成員有破壞規範的行為存在。群體中第三方懲罰出現的頻率越多,表示破壞規範的行為越多,也就是說群體中大多數人沒有按照命令性規範行事。由於對個體來說,對命令性規範的遵從總是比對描述性規範(大多數人的行為)的遵從需要消耗更多的認知資源, 所以雖然部分個體此時仍懼怕懲罰,而遵從命令性規範,具有較高的合作水平, 但實際上他們內部的描述性規範可能已經與命令性規範相衝突,一旦命令性規範強度降低,他們的合作水平也會迅速下降。
第三方懲罰的特殊性在於,它既能夠激活命令性規範,提示群體中“應該如何做”的規範和準則,又能夠激活描述性規範,暗示此時群體中存在著破壞規範的成員。所以第三方懲罰對合作行為的影響可能也有促進與抑制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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