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第三人休克損害(Schockschaden Dritter),就是指損害事故發生當時或發生後,被害人以外之第三人,因當時目擊或因嗣後聞知損害事故發生之事實,受刺激而致心神崩潰或致休克等情形所遭受之損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三人休克損害
- 外文名:Schockschaden Dritter
- 性質:名詞
- 學科:法律
這一損害在現實中能否得到賠償,在各國的判例中呈現出不同的樣態。大體而言,受拿破崙法典影響的國家比較傾向於給予損害賠償,而其他國家都為原告設定了重重障礙。[35]而障礙的設定通常是由法官通過對案件事實中被害人與第三人的關係、第三人是當時目擊還是嗣後聞知等因素的刻意強調或忽視的虛構來實現的。比如,在德國杜賓根地方法院於1967年所做的判決中,法官就通過刻意強調原告與受害人之間僅僅是朋友關係的事實虛構,以她所受到的精神損害與受害人之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為由,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在案件事實與之大體相同的另一個判決中,法蘭克福地方法院則通過刻意強調原告所稱的受害人為未婚夫的事實虛構,肯定了她的訴訟請求。但是,在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71年所做出的判決中,原告與同樣在交通事故中喪失的受害人之間雖然是更為親密的夫妻關係,但其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卻反而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就在於該案的原告並不在事故的現場,以及其所受到的損害也並未達到損害其身體健康程度的事實被該案的法官所刻意地強調。
而原告和受害人之間的關係、原告是否在事故的現場這些事實之所以被法官如此刻意地強調,乃在於他們試圖藉此來控制第三人休克損害訴訟的發生,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法政策學考量。比如,就前者的虛構而言,“人存於社會,有其各自之特別關係……有者僅一人或數人,有則人數成群。一人為被害人時,牽引出之第三人,各不相同,加害人對於或有或無,或多或少之第三人及該第三人可能有之休克損害,如需均予賠償,則任何人行為處立於社會中,即有動彈不得之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