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第一類醫療器械實行產品備案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備案
- 發文號:2014年 第26號
- 發文機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發文時間:2014年5月30日
一、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
境內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備案人向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備案資料。進口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備案人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交備案資料。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醫療器械的備案,參照進口醫療器械辦理。
備案人註冊地或者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未將該產品作為醫療器械管理的,備案人需提供相關證明檔案,包括備案人註冊地或者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準許該產品合法上市銷售的證明檔案。
×1械備××××2××××3號。
其中:
×1為備案部門所在地的簡稱:
進口第一類醫療器械為“國”字;
境內第一類醫療器械為備案部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加所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的簡稱(無相應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時,僅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
××××2為備案年份;
××××3為備案流水號。
二、已獲準註冊和已受理註冊項目的處理
2014年6月1日前已獲準第一類醫療器械註冊且在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目錄和相應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中的,企業應當在註冊證有效期屆滿前,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備案。註冊證有效期屆滿前,企業可繼續使用經註冊審查的醫療器械說明書以及原標籤、包裝標識。在註冊證有效期內,原註冊證載明內容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備案。
2014年6月1日前已獲準第一類醫療器械註冊,重新分類後屬於第二類或者第三類醫療器械的,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註冊。
2014年6月1日前已受理第一類醫療器械註冊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再進行註冊審查。企業自行提出撤回註冊申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所有申報資料退回申報單位。
產品在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目錄和相應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中的,企業按備案要求向相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備案;不在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目錄和相應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中,重新分類後屬於第二類或者第三類醫療器械的,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