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十六世紀英荷從一同打擊
西班牙帝國的緊密的盟友變得漸行漸遠,在
八十年戰爭中英國投入大量的金錢以及部隊支援荷蘭,在公元1604年英國以及西班牙達成和平協定,之後又歷經
三十年戰爭的西班牙勢力更加式微,不少殖民地例如
葡萄牙帝國等開始反抗,這種局是導致西班牙必須和先前發生衝突的國家停止衝突狀態,當時的荷蘭也不例外,直到公元1590年荷蘭貿易量不斷的增長超過英國,漸漸的引發英國的不滿。
十七世紀中葉荷蘭開始在歐洲建造最大的貿易商船,荷蘭的船隻慢慢的超越其他國家的總和,他們的經濟植基於經貿上,讓荷蘭成為歐洲的霸權國,特別是荷蘭掌握了
北海海域的貿易,之後荷蘭奪取不少葡萄牙在
東印度的殖民地以及巴西,甚至逐漸影響英國在北美殖民地,在
英國內戰時荷蘭更是大舉從中獲利,隨著公元1639年荷蘭獲得
唐斯之戰的勝利擊敗西班牙的艦隊,荷蘭海軍的地位更大大的前進一步,並在公元1648年荷西兩國正式達成和平條約,然而荷蘭海軍的戰力反而鬆弛了,這年之後荷蘭開始販售大型船艦以維持經濟,公元1652年荷蘭只剩五十五艘武裝商船甚至適航力不佳,火力已經無法和英國前兩名的船艦相比。
擴軍備戰
1649—1659年,
克倫威爾遠征
愛爾蘭和
蘇格蘭取得重大勝利,愛爾蘭和蘇格蘭實際上已併入英國,英國的經濟和政治實力大大加強。同時,國內的相對穩定也使英國獲得了調整外交政策的最佳時機。尤為重要的是,此時克倫威爾擁有了與荷蘭相對抗的有效工具:一支強大的海軍。
英國海軍戰艦從1649年的39艘猛增至1651年的80艘,其中大部分是二層甲板、並擁有60至80門炮的巨型
戰艦。
克倫威爾還加強海軍訓練和管理:改善水兵的薪餉膳食;制定所謂的“獎金”制度,犒勞俘虜或擊沉敵艦有功的士兵;還專門從陸軍中選出兵士擔任職業海軍軍人,並任命經驗豐富的職業軍官指揮海軍。
英國在完成戰備後對於荷蘭公然挑釁,英國議會頒布了著名的《
航海條例》。此
條例中的各款明顯是針對大量從事“中介貿易”和海運的荷蘭,是對荷蘭的嚴重挑戰。
荷蘭提出抗議要求英國廢除,遭英國斷然拒絕。於是雙方都意識到戰爭的不可避免性,劍拔弩張的形勢下秣馬厲兵式擴軍備戰展開了。英國在原有的基礎上緊急動員了125艘武裝商船;荷蘭也在1652年大量徵用商船,使海軍艦艇擴充至226艘。
導火索
1652年5月,英國海軍將領
布萊克率領20多艘艦船在
多佛爾海峽巡邏,與荷蘭海軍上將特羅普率領的42艘為商船護航的軍艦不期而遇。
布萊克要求荷蘭海軍下降軍旗向英國國旗致敬,遭到拒絕。(自從13世紀以來,英國總是要求其他國家的船隻在經過
多佛爾海峽時必須向遇見的英國軍艦行“升旗”禮。以示敬意,承認英國的所有權。原本這一要求無礙大局,但在兩國矛盾日趨尖銳、敵對氣氛日益加劇的情況下,摩擦自然不可避免地不斷發生。)英國開炮轟擊,於是雙方互酬炮彈4個多小時,荷蘭損失了2艘戰艦,布萊克的旗艦“詹姆斯”號被射穿了70多個彈孔。第一次
英荷戰爭的序幕被拉開了。7月28日,雙方正式宣戰。
戰略規劃
英國方面
英國方面制定的戰略主要是控制
多佛爾海峽和
北海,切斷荷蘭與外界的一切聯繫,迫使荷蘭人投降。為此,海軍艦隊司令布萊克採取了集中強大艦隊、攔截通過海峽的一切荷蘭船隻的戰術,以確保其的絕對制海權。
他大膽地在海軍作戰中引進了陸軍作戰注意隊形和整體效果的戰法,發展了海軍戰術。戰爭的伊始,英國便將自己的艦隊分成紅、白、藍三個支隊以便於指揮。並頒布了“第一個海軍紀律條令”,整頓軍紀。
另外,他還派出艦隊到蘇格蘭北部襲擊荷蘭東印度公司的運銀船,到北海擊沉或捕獲荷蘭的捕魚船,甚至進入
波羅的海,破壞荷蘭和北歐、東歐方面的海上貿易。毫無疑問,這種戰略戰術的運用對於荷蘭經濟方面的打擊是致命的。
荷蘭方面
制定的戰略是以強大的艦隊為商船護航,強行通過多佛爾海峽,確保與外界的聯繫。決定於海軍實力的對比,這本就是多少有些消極的戰略,然而戰略部署的不當卻更使之陷入劣勢的境地:荷蘭在次要戰場,即地中海戰區投入了過多的兵力,從而使其在
海峽爭奪方面的力量顯得十分薄弱。
荷蘭海軍將領
馬頓·特羅普(1579-1653)儘管在與法國海盜和
西班牙海軍的長期作戰中積累了豐富的海戰經驗,具有很高的統率藝術,荷蘭水兵的戰鬥素質也比較高,但各艦常常缺乏協調能力,加之裝備、數量方面的欠缺,以致在軍事方面仍處於劣勢,使得英國的海上封鎖奏了效。
過程
第一次英荷戰爭由一系列規模空前的海戰組成,主要集中在
多佛爾海峽戰區(包括
北海在內)和
地中海兩大戰區,其中又以多佛爾海峽戰區為主——這是由兩國所處的地理位置決定的。幾乎每次海戰雙方都要投入2-3萬名水兵6000-8000門大炮,而其作戰次數之多恐怕亦是歷史上所罕見的。
據說有人作了次統計,僅在1652年5月至1653年8月的15個月之內,雙方艦隊作戰次數已經不亞於當時世界各海洋歷次戰役的總和。雙方海戰次數不計,但一般意義上規模較大的公認的有9次,多以發生地點命名。
多佛爾海峽和北海戰區:
這一戰區的戰鬥通常被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1652年5月~1653年2月)(說法不一,另一說為1652年5月~1653年5月)
階段特點:戰略相持,英荷雙方在這一階段互有勝負。
第二階段(1653年2月~1654年4月)
階段特點:英國取得戰略優勢。
地中海地區:
為了保護本國的海上貿易,英國和荷蘭都在地中海部署一支規模不大的艦隊。荷蘭通過
厄爾巴島海戰、
里窩那之戰的勝利使英國在地中海的貿易完全陷入癱瘓狀態。經過在地中海特別是大西洋的諸次戰鬥,英國也同荷蘭一樣被戰爭拖得
疲憊不堪,於是同意進行和平談判。
結果及影響
在英國海軍絞殺式的封鎖之下,荷蘭經濟最薄弱的一面——過度依賴對外貿易,很快就暴露出來了。據說當年
阿姆斯特丹街道上雜草叢生,乞丐遍地,將近1500所房屋無人居住。封鎖幾乎使得荷蘭處於一種民窮財盡的窘境,於是荷蘭被迫與英國進行和談。
從1653年6月起,英荷之間的談判已在倫敦秘密進行。整個談判歷時一年,新的
英國議會的商業集團的勢力非常強大,所以英國在談判中堅持英方以前所提出的和平前提,要求荷蘭人承認戰爭罪責,將其艦隊統帥撤職查辦,在任何情況下荷蘭船隻必須首先向英國軍艦行致敬禮,賠償自世紀初以來英荷在印度貿易及殖民鬥爭中包括
英荷戰爭期間英國的全部損失總計近200萬英鎊,同意與英國合併等。以此為基礎,
克倫威爾向荷蘭提出了兩國建立緊密聯繫、 共同分割世界殖民地的草案。
克倫威爾的建議是基於英荷兩國在商業和海軍方面所具有的優勢而提出的, 它幾乎是昔日葡萄牙和西班牙憑藉
教皇權威,而瓜分世界殖民地協定的翻版,它集中反映了英國在新形勢下殖民擴張政策的重大轉折。但是,同荷蘭共同瓜分世界並非是英國的真正目的, 實際上,英國的建議對荷蘭只是一種誘惑。英國的最終目的是取代荷蘭甚至是合併荷蘭而成為
世界貿易和殖民擴張的霸主。
荷蘭顯然已看清了英國的真實意圖,因此並未被英國瓜分殖民地的計畫所迷惑, 拒絕了克倫威爾的方案,重提在英荷戰爭爆發前向英國提出的方案。荷蘭的關注點在“貿易和航海的利益”上,雙方談判陷入僵局。為使談判取得進展,1653年11月,克倫威爾兩次親自主持談判。克倫威爾終於放棄了使兩國合併的頑固企圖,提出一個英荷之間建立“和平、同盟和聯盟”的新的方案作為英荷談判的基礎,從而使談判有了重大轉機。克倫威爾希望能夠與荷蘭促成攻守同盟,將荷蘭完全納入英國的對外政策的軌道,因而新方案閉口不談貿易及談判國雙方在海外各國的相互關係,而著重強調保持
航海條例的效力。但是這一點也遭到荷蘭的婉言拒絕。在荷蘭看來,對外貿易是其支柱,它更為迫切的需要是和平與中立而不願盲目地被捆在英國的戰車上。對此克倫威爾很感失望,但也並未採取進一步的激進措施。
這反映出當時的荷蘭雖然遭到沉重打擊,但並未大傷元氣。克倫威爾的英國在經過長期的內戰外戰之後, 不僅尚無完全的實力徹底擊垮荷蘭,而且也需要利用和平發展經濟和進行殖民擴張,克倫威爾的調整僅僅是個開始,英國謀求
商業帝國尚有很長的路要走。正如
特里維廉所言 :“英荷的競爭不是一下子的動作,而是長期的演化,而演化的發端則在共和國時期。 ”
1654年4月15日兩國簽訂了《
威斯敏斯特和約》,根據和約,荷蘭承認英國在
東印度群島擁有與自己同等的貿易權,同意支付27萬英鎊的賠款,同意在英國水域向英國船隻敬禮,並割讓了大西洋上的聖赫勒那島。
不過,第一次英荷戰爭只是英荷兩國爭奪海洋和商業霸權的開端,並沒有根本解決兩國之間的政治和經濟矛盾。戰後荷蘭雖然默認了英國頒布的《航海條例》,但是,《航海條例》對荷蘭貿易和航運業造成的損失是逐步體現的。荷蘭在全
世界貿易中所占份額的下降這是一個相對而非絕對的衰落過程。 由於英國長期處於戰爭狀態以及缺乏足 夠的船隻來取代荷蘭的商船, 加上荷蘭想方設法衝破或逃避英國《航海條例》的限制,因此1651年的《航海條例》的執行並未產生預期效果,甚至根本就未得到認真的執行。
其一,從荷蘭方面來看,第一次英荷戰爭之後, 荷蘭的貿易並未立即產生萎縮,而是仍在發展,以至有人認為荷蘭的貿易量在17世紀後期到18世紀初才達到頂峰。
布羅代爾更是認為,荷蘭的商業活動從1730年才開始在歐洲衰落。此時荷蘭的商船仍然多於英國。商業是荷蘭的立國之本,而荷蘭商業的發展得益於其海軍力量的發展。第一次英荷戰爭的失敗使荷蘭人從中吸取了教訓。此後的20年時間裡,荷蘭的海軍獲得了快速的發展,戰鬥力大大提升。1655—1675年,荷蘭的戰艦總數一直保持在世界先進水平。1650年為62艘,1655年為101艘, 1660年為97艘,1665年為115艘,1670年為129艘, 1675年是110艘。荷蘭的經濟實力和軍事實力足以與英國進行競爭,仍然是英國商業和殖民擴張道路上的主要障礙和威脅 。“東印度群島的貨物源源不斷地運到
阿姆斯特丹,
西印度群島的貨物不斷流到弗利辛根,
英格蘭和
蘇格蘭的商品則通過荷蘭的
多德雷赫特和
鹿特丹不斷轉到
歐洲大陸”。此外,荷蘭在印度、西非等地的殖民地和貿易點不斷擴大。“他們還擠入新英格蘭,在赫德森河畔開闢一塊殖民地” 。荷蘭人的咄咄逼人之勢使英國面臨嚴峻的挑戰, 反荷蘭情緒瀰漫著整個英國社會。
其二,對於殖民地來說,《航海條例》頒布之初,對
英屬北美殖民地的北部和南部所產生的影響各不相同,但總體上執行起來比較困難,效果不大。英國管理制度的鬆散及距離的遙遠等因素使得各殖民地繼續沿著自己的道路向前發展,殖民地對宗主國的貿易控制並不理會或想方設法加以逃避。比如
維吉尼亞和
馬里蘭等地的種植園主們可以把
菸草、
砂糖、
棉花、
靛青等主要農產品出售給歐洲任何願意出高價收買的商人以獲取高額利潤,同時載運回他們所需要的商品。當時維吉尼亞和馬里蘭每年大約輸出七百多萬磅的菸草,其中大部分沒有運到英國。 新英格蘭地區各殖民地則利用豐 富的森林資源,發展起了自己的造船業,這既便利了殖民地商人與英國、歐洲的貿易,也溝通了南北殖民地以及北美與
加勒比地區之間的交通往來、商品交換與貿易。發達的造船業加強了殖民地的海運事業和遠途商業貿易活動,新英格蘭港口則成了大批各地商船的停泊點,其中不乏外國商船或外國商品。新英格蘭自身發展的需要以及遙遠的距離使英國根本無法對此進行有效的貿易管理和限制。對此,英國商人早就對殖民地的貿易活動感到不滿。為防止貿易利潤落入外國競爭者之手,他們一再要求英國政府採取進一步的措施,不僅排斥外國船隻進入英屬殖民地,而且要把殖民地貿易完全納入對宗主國有利的軌道上來。1664年,倫敦商人就向國王請願,要求打破荷蘭在印度及非洲對英國貿易的阻礙。
顯然,認真貫徹《航海條例》,即打擊荷蘭人的貿易特權,用國家的力量扶持本國的航運事業及與殖民地的貿易,仍然是英國所面臨的基本和緊迫任務。因此,第一次英荷戰爭之後,“英國的‘好戰分子’正在等待‘對荷蘭的另一次打擊’”,新的
英荷戰爭只是時間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