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稅制整理是民國元年 (公元1912年) 11月北洋政府第一次公布國家稅及地方稅稅法草案,明定國家 (中央) 和地方政府兩級稅收的劃分,並擬定將來準備新設的稅種。國家稅和地方稅稅法草案,除繼續延用清朝後期已開徵稅種,並於1912年新開徵了印花稅外,余均未付諸實施。其原因有二: 一是地方軍閥割據,對北京 (中央) 政府的政令陽奉陰違、拒不執行; 二是在當時政治條件下,實行國家稅和地方稅的劃分,條件尚不具備,但在中國稅收管理體制上,正式劃分國家稅和地方稅還是第一次。
其主要內容為: (1) 國家稅 (中央稅) 17種,包括: 田賦、鹽稅、關稅、常關稅、統捐、厘金、礦稅、契稅、牙稅、當稅、牙捐、當捐、煙稅、酒稅、糖稅、茶稅、漁業稅; (2) 地方稅(省稅)、包括: 田賦附加稅、商稅、牲畜稅、糧米捐、土膏捐、油捐及醬油捐、船捐、雜貨捐、店捐、房捐、戲捐、車捐、樂戶捐、茶館捐、飯館捐、肉 (3) 預備新設的國家稅計有: 印花稅、登錄稅、繼承稅、營業稅、所得稅、出產稅和紙幣發行稅等7個稅種; (4) 預備新設的地方稅分為兩種,特別稅包括: 房屋稅、國家不課稅的營業稅、國家不課稅的消費稅、入市稅、使用物稅、使用人稅; 附加稅包括: 營業稅附加、所得稅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