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者公眾

競爭者公眾是指與本企業生產相同或相近產品,提供相同服務,從而具有同一市場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由於是同行,因此,彼此之間在客觀上就存在著一種競爭的關係。[1]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特有現象,它的基本功能就是優勝劣汰,推動社會經濟向更高層次發展。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市場競爭規則的不斷完善,在現代社會裡,競爭關係不僅僅只是一種利益對立、此消彼長、弱肉強食、你死我活的關係,更多的將表現為相互促進、相互支持、取長補短、共同發展的文明競爭態勢。因此,組織公共關係工作應該從積極的意義上去正確認識競爭者關係,徹底摒棄小生產狹隘、自私的經營觀念和競爭行為,樹立現代組織光明正大、勇於競爭、善於競爭的新形象。[2]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競爭者公眾
  • 屬性:應切實把握正確的競爭目的
  • 特徵 :彼此根本利益一致
  • 方法:採取爾虞我詐
內容簡介
組織在競爭者公眾中,協調同行競爭關係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應切實把握正確的競爭目的
同行間競爭的最終目的應該是你追我趕,友誼競賽,以謀求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儘管彼此間競爭都是為了提高各自的經濟效益,但他們的基本目的仍是為社會多作貢獻。因此,應在競爭中牢牢把握正確的目的,而不能單從本位主義或小集團的利益出發,傾軋對手,搞垮同行。
2、競爭的手段應光明正大
同行組織間的競爭決不能違背社會公德,採取爾虞我詐、互挖牆腳、損人利己的伎倆,這種競爭即使取勝也是不光彩的。應該提倡以科學經營管理、改進技術設備、提高產品或服務質量等正當方式展開競爭,從而能使勝者心地坦然而成為表率,敗者心悅誠服而奮起直追。
3、競爭不忘協作交流
同行間雖是競爭對手,但由於彼此根本利益一致、最終目的一致,因此,競爭對手同時又是夥伴關係。雙方完全可以在共同目的的基礎上,既競爭,又合作,具體如相互交流技術成果與經驗,支援人力與物力、共同研究解決專業難點等等。這一點表面看來與競爭不相干,其實這是另一種意義的競爭,或者可說是提高了競爭的層次,因為能主動協作交流的一方最起碼在形象、精神競爭上占了上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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