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明袁安互訴田產案

章明袁安互訴田產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寧宗嘉定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章明袁安互訴田產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章明、袁安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四
案件記載
據《名公書判清明集》載:王文去年買入袁安戶田,當時投印納稅,此田袁安為所有為時已久。但近因經量田產,章朋便拿出乾道八年契書,說此田原是他的產業,但契後即無印梢,也不知投印是何年月。依法契要不明,已更五十年以上,官不為理。故宮府判付見佃為主,如再有詞,從杖八十科斷。並通令全州:“經量田產,明示約束,各以見佃為主,不得以遠年乾照,輒因經量,妄行爭占。”宋代法律保護個人的土地所有權,禁止一切無端的侵犯。在司法審判中,印契具有公認的法律效力,未經投稅印契的契約乃是不明之契,不可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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