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繼即“保全家業,而使祖宗之享祀不忒”而由亡夫之妻為亡夫立嗣的情形。《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之八《戶婚門·立繼類》中稱:“立繼者,謂夫亡而妻在,其絕則立也當從其妻。”;“在法,夫亡而妻在者,從其妻,尊長與官司亦無抑勒之理。”《宋刑統·戶婚律》規定,凡立繼子,必須“同宗昭穆相當者”,即要求是同一宗族且所立之人須是被繼承人的晚輩。雖然立繼子是在養父亡之後所立,但與養母也已形成了親子關係,對養母也應盡贍養義務,屬“生前抱養,與親生同”,因此,“立繼者,與子承父分法同,當盡舉其產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