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許可權是指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可以立法的事項的範圍。不同的國家機關的立法許可權是不同的。《憲法》第62 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具有修改憲法的職權。《立法法》第8 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一) 國家主權的事項;(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民眾自治制度;(四) 犯罪和刑罰;(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六) 對非國有財產的收;( 七) 民事基本制度;(八) 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產一從貿的基本制度; (九) 訴訟和仲裁制度;(十) 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