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殺人案,本案發生在明朝嘉靖三年(公元1524年)七月十八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竊盜殺人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陳隆貳
- 出處:《讞獄槁》卷四
案件經過
應天府溧陽縣民陳隆貳糾集兄弟陳禮六、陳忠、陳隆一、叔陳仁監(已故)、義子陳小郎(已故)等,乘夜偷砍現任官姚環趙家莊山樹,其中,陳小郎守把房門防止守院官姚永一發覺;陳隆貳率其餘人砍樹。因鋸樹聲響過大,驚動姚永一夫妻,姚妻邵氏見有人偷砍樹木,叫罵不止,陳小郎惱怒,用槍向窗孔內亂戳,恰傷邵氏喉嚨部位,頓時斃命。事發後,陳小郎聞訊脫逃,陳隆貳等被逮捕歸案。嘉靖六年陳小郎被抓獲,不久在監押期間與陳仁監相繼去世。同年,應天府對此案作了審理,確認陳隆貳等一夥犯有竊盜、臨時拒捕殺人罪”。嘉靖九年,刑部、大理寺、御史台、通政使及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工部等主管大臣組成臨時會審機構,對應天府上報的陳隆貳等竊盜殺人案進行覆核,認為有些疑點:(1)姚永一一直在現場,以“跟逐賊跡,懼惡不敢進”為由,沒有“指名具告”,必有緣故;(2)應天府認定陳小郎從窗孔投槍“戳死邵氏”,但“暮夜昏黑之際,事無明證下手行兇之人”;(3)根據陳小郎供稱,隔窗殺人是自己惱怒所致,陳隆貳只讓其守門,沒有也不知他殺人之事。據此,會審機關提出凍小郎是竊盜殺人者,現已監故,足以抵償邵氏之命;陳隆貳等糾合竊盜,並沒有指使殺人,“處斬與律意未合”,建議將陳隆貳等分別判處充軍、流刑、徒刑不等。嘉靖帝同意會審意見,從而使拖延六年的案件得以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