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檻牆

窗檻牆

下層窗頂到上層窗台之間的牆稱為窗檻牆。窗檻牆在建築消防設計上具有特殊意義,建築防火規範通常通過規定或限制窗檻牆的高度,來確保建築物的建築防火性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窗檻牆
  • 定義:下層窗頂到上層窗台之間的牆
  • 意義:在建築消防設計上具有特殊意義
  • 目的:確保建築物的建築防火性能
簡介,

簡介

《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有條文:
5.5 安全疏散和避難
5.5.25 住宅建築安全出口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高度不大於27m 的建築,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m2,或任
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5m 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 個;
2 建築高度大於27m、不大於54m 的建築,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
650m2,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0m 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
應少於2 個;
3 建築高度大於54m 的建築,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 個。
5.5.26 建築高度大於27m,但不大於54m 的住宅建築,每個單元設定一座疏散樓梯
時,疏散樓梯應通至屋面,且單元之間的疏散樓梯應能通過屋面連通,戶門應採用乙
級防火門。當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過屋面連通時,應設定2 個安全出口。
6.1.3 建築外牆為難燃性或可燃性牆體時,防火牆應凸出牆的外表面0.4m 以上,且
防火牆兩側的外牆均應為寬度均不小於2.0m 的不燃性牆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外
牆的耐火極限。
建築外牆為不燃性牆體時,防火牆可不凸出牆的外表面,緊靠防火牆兩側的門、
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m;採取設定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
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6.2.5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建築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定高度不小於1.2m
的實體牆或挑出寬度不小於1.0m、長度不小於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當室內設定自
動噴水滅火系統時,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實體牆高度不應小於0.8m。當上、下層開
口之間設定實體牆確有困難時,可設定防火玻璃牆,但高層建築的防火玻璃牆的耐火
完整性不應低於1.00h,單、多層建築的防火玻璃牆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0.50h。
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防火玻璃牆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築外牆上相鄰戶開口之間的牆體寬度不應小於1.0m;小於1.0m 時,應在
開口之間設定突出外牆不小於0.6m 的隔板。
實體牆、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均不應低於相應耐火等級建築
外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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