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突泉縣人民政府主管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突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隸屬:突泉縣人民政府
- 性質:國家機關
- 負責區域:突泉縣
工作職能,內設機構,
工作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規劃、方案,擬定全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有關規定、辦法以及機構改革中人員定崗和人員分流政策,編制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機關和事業單位人事工作規劃和人員結構調整的巨觀政策,編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和工資計畫;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縣國家公務員和幹部統計工作及縣直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幹部檔案管理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制定培養、引進、使用人才的有關政策,負責高層次人才的規劃、培養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推薦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工作;根據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法規,擬定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有關規定、辦法並組織實施。
(四)根據區、盟人事部門制定的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管理的規定、辦法、措施,研究擬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改革和評審工作,負責指導實施全縣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工作,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資格考試制度。
(五)綜合管理全縣行政事業單位技術工人隊伍,制定培訓、考核與待遇、使用相結合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培訓、考核和資格評審工作,完善技術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聘任制度,推行技術工人職業等級證書制度,完善技術工人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制定機關和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技術比賽規則,指導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比賽工作。
(六)綜合管理全縣國家公務員隊伍,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擬定貫徹公務員管理的各項規定、辦法,指導全縣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並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縣政府授權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管理承辦的政府部門以及所屬事業單位有關人員的考試、任免、審批備案工作;承辦縣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承辦縣政府機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非領導職務設定的管理和審批工作。
(八)負責全縣人才資源開發工作,擬定人才流動政策,指導和規範人才市場建設;根據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人事爭議仲裁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提出全縣急需、應予保證的高校畢業生指令性分配計畫;指導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提出縣直屬機關事業單位接收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計畫;承辦全縣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工作;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公務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及工勤人員流動調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九)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實施工資基金管理和艱苦崗位津貼制度;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能力鑑定審核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知識分子補貼審核工作和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邊疆補貼審批工作;負責承辦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離休審核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工作。
(十)研究擬定全縣表彰獎勵制度,負責有關懲戒和申訴控告工作。
(十一)根據國家,自治區制定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代表縣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職權,制訂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制度。
(十二)按照自治區制定的城鄉就業的政策和措施,規劃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訂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訂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按照分工制訂全縣公民出境(出縣)就業和境外(縣外)公民入境(入縣)就業的管理政策並實施管理。
(十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規定的職業工種及職業技能標準,執行行業標準實施辦法;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負責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與核發,制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貫徹國家,自治區職業技能培訓,鑑定政策並組織實施;制訂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訂對各行業工種技能人才的培養、表彰鼓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措施,指導各社會力量辦學機構的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工作及師資隊伍建設,制定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教材建設規劃。
(十四)貫徹國家,自治區關於勞動關係調整的規則;制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辦法,負責勞動爭議和勞動仲裁工作;負責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貫徹實施;負責政策性安置工作。
(十五)貫徹執行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和辦法;落實行業工資收入調節辦法和國有企業工效掛鈎及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工資集體協商協定審查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六)根據國家,自治區的有關政策,執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辦法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按有關規定和標準組織對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的鑑定審核工作;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七)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社會保險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法規和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本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辦法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辦法;制訂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八)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辦法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並負責實施監督。
(十九)負責對政府各部門和鄉鎮政府的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負責全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的宣傳、統計和信息工作,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擬定 管理本級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經費和項目的辦法;擬定社會保障基金預決算審核辦法。
(二十)承辦縣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等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局機關重要檔案起草、會議組織、文電處理、信息宣傳、秘書事務、檔案、信訪、保密、保衛、財務、規章制度建設等行政和事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局及系統計畫生育工作;具體負責局機關黨群工作,負責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局管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工資工作;擬定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的學習培訓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津(補)貼、離休、退休、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及死亡人員等待遇政策;負責編制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承辦機關單位知識分子補貼審核、事業單位知識分子補貼審批工作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邊疆補貼審批工作;負責承辦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離休審核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工作;負責核定大中專畢業生、新錄用人員的定級待遇和機關、事業單位調動人員、受獎勵及受處分人員的工資待遇;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及工資統計、分析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城鎮養老保險方針政策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轉上級有關部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的確定辦法和基金征繳辦法,負責參統單位職工退休、退職審批工作;負責全縣特殊工種和病退人員的提前退休、退職審核及核定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工作;擬轉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帳戶管理辦法和基金管理、補充養老保險規劃並監督實施;承辦參統單位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審批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失業保險方針政策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征繳辦法;貫徹執行失業人員的享受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貫徹執行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辦法。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研究擬定職工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擬定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擬定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擬定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制定勞動鑑定機構管理規則;負責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能力鑑定審核工作;擬定城鎮企業職工疾病、工傷停工治療和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準;擬定補充醫療保險和大病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補充醫療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認定有關承辦醫療保險機構的資格並對其承辦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實施監督。
綜合管理全縣國家公務員隊伍,負責擬定全縣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職務升降、職務任免、輪崗、競爭上崗、迴避、紀律、獎勵、懲戒、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工作並監督、檢查;負責協調、審核縣政府各部門的公務員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履行縣政府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縣政府機關非領導職務的設定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縣公務員統計工作。編制全縣公務員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承辦全縣公務員及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承辦全縣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管理全縣公務員、幹部的人事檔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各項政策,承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交辦的事項。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規劃;研究制定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聘用、考核、任免、獎勵、懲戒、辭職、辭退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考核、任免、審核備案工作;負責事業單位職員的培訓教育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幹部統計工作。
(四)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研究制定我縣培養、引進、使用專業技術人才的政策;負責全縣鄉土人才開發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及深入生產一線做出突出貢獻科技人員的選拔推薦工作;負責全縣人才開發資金的使用、考核及管理工作;負責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自治區"321人才工程"和盟"551人才工程"人選推薦工作;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擬訂年度培訓計畫、核發培訓證書;承辦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職稱改革和評審的審批工作;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設定管理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考試審批工作;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統計和科技檔案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全縣人才資源開發規劃;研究制定全縣人才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縣特殊需要人員流動調配製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全縣非師範大中專業畢業生就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全縣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就業計畫,並組織實施。
(五)培訓就業管理股
擬訂城鄉就業和職業技能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擬定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擬定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縣和區域性勞動力流動,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規定並組織實施;制定農民進城務工的管理辦法;按分工擬定縣外人員進入我縣和我縣公民出縣就業管理並組織實施;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規定的職業工種和職業技能標準綜合管理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組織制訂行業標準;維護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負責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和核發工作;制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和措施;指導社會力量辦學機構承擔的技能培訓鑑定及師資隊伍建設;擬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的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職業高中、就業訓練中心畢(結)業技術工種的等級考核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貫徹國家,自治區關於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規定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辦法;負責政策性安置工作,擬定貫徹執行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綜合協調三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政策、措施,提出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貫徹執行並建立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辦法和機制;擬定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政策;負責全縣勞動工資統計和信息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企業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隊伍,制定培訓、考核與待遇、使用相結合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培訓、考核和資格評審工作,完善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聘任制度,推行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職業等級證書制度,完善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職業資格考試制度;負責制定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技術比賽規則,指導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比賽工作。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依法行使社會保障監督監察權;依法行使國家勞動監督檢查權,制定勞動監督檢查工作規範。
起草、修訂、清理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草案和行政規章。監督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規則;承辦勞動和社會保障涉外法律事務。
(七)仲裁辦公室
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承辦縣內中、區、盟、縣屬單位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及勞動契約鑑證、集體契約審核工作。負責有關勞動爭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管理仲裁委員會的文書檔案、信件,填報勞動爭議處理情況統計表。
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系統的紀律檢查和監察工作。貫徹落實上級黨委和政府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以及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嚴格執行政治紀律。監督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系統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和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情況。負責檢查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系統領導及其工作人員(包括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違法違紀的案件,並對所調查的案件提出處理意見。受理黨員和監察對象的控告和申訴。受理個人和單位對黨員、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協助領導,制訂本部門、本系統黨風黨紀教育規劃,教育幹部及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對忠於職守,勤政廉潔,抓黨的建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表彰和獎勵的建議。完成縣紀委監察局及上級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協助局黨委處理日常黨務工作。
(八)社會保險股
1、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城鎮養老保險方針、政策和辦法,組織實施落實。
2、協助辦理參統單位職工退休、退職審批工作。
3、負責全縣特殊工種和病退人員的提前退休、退職審核及核定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工作。
4、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失業保險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
5、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研究擬定職工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