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西亞共和國憲法

突尼西亞共和國憲法,是指1959年6月1日由制憲議會通過。共10章76條。憲法規定,突尼西亞是一個自由、獨立和主權的國家,是大馬格里布的一部分。伊斯蘭教為國教,實行共和制政體。總統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總司令,有權決定政府的總政策。任命政府成員。總統由普選產生,任期5年,連選連任不能超過3次。憲法規定,每個公民享有法律給予的全部權利,並保證思想言論、印刷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及組織工會的權利。人民通過代表機構國民議會行使立法權、議會由普選產生,任期5年。司法機構包括最高法院、抗訴法院和初級法院。

1976年4月2日,議會通過憲法修正案,規定總統得連選連任,不受限制。總統任命總理和參照總理建議罷免政府及其成員,總統擁有立法創議權和法律頒布權,總統暫時不能執行自己的使命時,可將權力授予總理。憲法還規定,議會可彈劾政府。如彈劾案獲2/3議員同意,總理應向總統提出辭職,議會宣布解散,如新議會在第一次會議上批准上屆議會的彈劾案,總統應提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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