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綜合指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用於對74個重點城市空氣品質進行評價、排名的一種工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空氣品質綜合指數
- 外文名:Air Quality Composite Index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 類別:環保術語
概述,計算方法,套用,
概述
空氣品質綜合指數,亦可稱環境空氣品質綜合指數,是描述城市環境空氣品質綜合狀況的無量綱指數,綜合考慮了《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中規定的:SO2、NO2、PM10、PM2.5、CO、O3等六種污染物污染程度,空氣品質綜合指數值越大表明綜合污染程度越重。
計算方法
可以簡單地用一句話描述其算法:評價時段內,六項污染物濃度與對應的二級標準值(根據《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之商的總和。
以評價時段為1個月舉例,按月評價的空氣品質綜合指數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計算各污染物的統計量濃度值
(2)計算各污染物的單項指數
污染物 i 的單項指數Ii 按式1計算:
(式1)
式中:Ci ——污染物 i 的濃度值,當 i 為 SO2、NO2、PM10 及 PM2.5 時,Ci 為月均值,當 i 為 CO 和 O3 時,Ci 為(1)中相應的百分位數濃度值;
Si ——污染物 i 的年均值二級標準(當 i 為 CO 時,為日均值二級標準;當 i 為 O3 時,為 8 小時均值二級標準)。
(3)計算空氣品質綜合指數 Isum
空氣品質綜合指數的計算需涵蓋全部六項污染物,計算方法如式2所示:
(式2)
式中:Isum ——環境空氣品質綜合指數;
Ii ——污染物 i 的單項指數,i 包括全部六項指標。
當環境空氣品質綜合指數相同時,排名以並列計。
套用
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 3095-2012,此標準在全國全面實施前,選擇了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城市、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畫單列市等74個城市作為第一階段率先實施新標準的城市,並進行空氣品質監測工作。
據環保部2014年環境狀況公報,74個重點城市中,全年空氣品質相對較好的10個城市分別是海口、舟山、拉薩、深圳、珠海、惠州、福州、廈門、昆明和中山,空氣品質相對較差的10個城市分別是保定、邢台、石家莊、唐山、邯鄲、衡水、濟南、廊坊、鄭州和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