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定出口收益制,歐洲經濟共同體為參加《洛美協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區開發中國家設立的對特定商品的區域性補償貸款方案。
該制度是《洛美協定》的一項重要內容,有效期五年,期滿之後連同協定一起進行談判和修訂。第一個《洛美協定》是1975年2月簽署的。1979年10月和1984年12月,雙方又分別簽署了第二、第三個《洛美協定》,對這個制度也作了相應的補充和修改。實行這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證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區國家經濟所依賴的若干產品,在輸往歐洲經濟共同體受到市場價格或出口數量波動影響時,能得到穩定的收入。該制度原則上只適用於參加《洛美協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區開發中國家及這些國家輸往歐洲共同體的基本農產品。為實施這個方案,《洛美協定》設立了一筆基金,稱穩定出口收入基金,用於補償貸款。穩定出口收益制度的實施對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區開發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具有一定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