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爭議

積極爭議,“消極爭議”的對稱。法國行政法中的一個概念。是指普通法院聲稱對某一案件具有管轄權時,行政機關認為該案屬於行政審判範圍而對普通法院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不是兩個系統的法院在許可權問題上互相爭議。爭議發生的原因或是由於該案屬於政府行為,不受任何法院管轄,或是由於該案屬於行政審判權的範圍,不能由普通法院管轄。這種爭議由於發生在行政部門和法務部門之間,故由許可權爭議法庭裁決。

特點:(1)片面性,即只有行政機關對於普通法院的管轄權可以提出爭議,而普通法院對於行政法院受理的案件,認為應由普通法院管轄,不屬行政審判範圍時,不能提起爭議。這是由最初建立行政審判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行政機關權力不受普通法院侵犯所決定的。(2)憲法性,即積極爭議著眼於保護行政機關的許可權,保護行政機關和法院相分離的憲法原則不遭破壞,所以積極爭議只有行政機關才能提起積極爭議,公民不能向許可權爭議法庭提起r行政法院也無權提起。(3)規定性,即行政機關不能自由隨意地提起積極爭議,破壞法院的正當作用。法律對於提起爭議的事項和程式規定了嚴格的限制。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