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極爭議,“積極爭議”的對稱。是指法國行政法重要用語。一個應受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管轄的案件,而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互相認為應由對方管轄,不在自己管轄範圍之內,因而無人受理這個案件的情形。構成要件:(1)兩個法院系統都裁定自己無管轄權;(2)雙方認定無管轄權的原因是認為案件屬於對方管轄的範圍;(3)限於同一案件,即指訴訟的當事人、訴訟原因、訴訟內容完全相同,如果不是同一案件,不發生消極爭議;(4)案件必須屬於其中一夫管轄範圍以內。
如果案件不在任何—方管轄範圍以內,如審査法律是否違憲問題,雙方都不能管轄,也不發生消極爭議。為了消除當事人申訴無門的情況,保護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有利害關係的訴訟當事人向許可權爭議法庭提起消極爭議訴訟,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許可權爭議法庭撤銷錯誤一方的法院判決,將案件發生該法院審理。